車輛管理辦法

時間:2023-06-13 12:50:32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車輛管理辦法(集錦15篇)

車輛管理辦法1

  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車輛管理辦法(集錦15篇)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于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制度,開會必須講安全,布置檢查工作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了解車輛手續,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了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志,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強,防范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十三、嚴格執行交通部<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辦法>對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行車事故要在四小時上報。

  十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瀆職,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的,必須負擔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車輛管理辦法2

  一、為進一步規范溫州市機動車輛保險(以下簡稱“車險”)市場理賠秩序,堅決打擊車險理賠中的欺詐騙保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督促車險理賠人員恪盡職守、誠信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車險理賠人員”為溫州市財產保險公司中從事機動車輛查勘、定損、核價、核損、核賠、理賠系統管理等相關崗位人員。

  三、車險理賠人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包括:

 。ㄒ唬┡c客戶、車輛維修單位或事故涉及的其他相關單位、人員相互勾結,組織制造虛假賠案、虛假事故或協助他人參與制造虛假賠案、虛假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

 。ǘ┧阶岳每蛻粜旭傋C、駕駛證、身份證等資料,通過拼湊不相關事故照片、偽造事故現場等行為騙取保險賠款的';

  (三)違反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虛構損失、擴大損失等行為為自身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的;

 。ㄋ模├寐殑罩闱迷p客戶、索要回扣的;

 。ㄎ澹┻`法違規的其他行為。

  四、以車險理賠人員所在公司的通報、公示等文件,作為其行為認定依據。

  五、對因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動辭職的車險理賠人員,各公司應向溫州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集中報送信息,由協會匯總登記。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種是協會定期通報,實現行業內信息共享;一種是不通報,但各公司在錄用車險理賠人員時,應通過協會查詢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不良行為的信息記錄)

  七、錄用形式:(一種是各公司通過自律公約形式承諾不得錄用;一種是僅供參考,是否錄用由公司自行決定)

  如果采用各公司通過自律公約形式承諾不得錄用的形式,必須建立約束機制和舉報機制:1、對因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動辭職的車險理賠人員,所在公司應當報送而未報送的,處以xx違約金;2、對協會登記在冊的問題車險理賠人員,公司未經查詢錄用或經過查詢仍然錄用的,處以xx違約金,同時對已錄用人員予以辭退。

車輛管理辦法3

  為切實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生活秩序,確保小區各種車輛進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特指業主自行購置的機動車和業主帶回的需要臨時停放小區的機動車輛。

  二、凡屬小區業主需要長期和臨時停放的各種車輛,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均應積極協調,盡量給予安排,最大限度為業主提供方便。

  三、業主要充分理解小區條件受限的客觀實際,支持配合小區車輛的進出管理工作。

  四、進入小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的行駛路線限速行駛,不得逆行,不得擠占人行道、綠地,不得在小區內按喇叭等,影響住戶休息;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修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人為制造垃圾影響環境。

  五、停放車輛,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車輛前后左右的`距離以防撞碰;自覺整齊停放并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過。

  六、為加強小區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維護,小區內停放車輛需繳納車輛占道費,業主可辦理包月卡,繳納車輛占道費80元/月/車,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2元/小時/車。臨時停車按車輛進入小區時間開始計費,一小時之內免費停放,超出一小時,按照2元/小時/車收費,最高不超過10元/車/天。

  七、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車輛秩序維護員負責維護小區車輛停放秩序,所收費用為車輛占道費,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義務。

車輛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車輛資源,實現安全、經濟用車,更好地為電力生產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制定,是鄂爾多斯電力集團車輛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標準。

  第三條 鄂爾多斯電力集團車隊管理的車輛范圍包括集團領導和各處室、分公司公務用車、生產和工程、物資采購用車等。

  第四條 集團各處室、分公司公務用車由黨政工作處下轄車隊統一管理和調度,并設專(兼)職崗位具體負責。

  第五條 調煤車輛由設備物資處(汽修廠)統一管理和調度。

  第六條 特種生產車輛(包括灰場運灰車輛)的管理仍由汽修廠調度管理,但特種生產車輛在電力集團廠區內施工,停放等必須服從電力集團車輛管理部門的指揮管理。

  第七條 駕駛員包括專職駕駛員和兼職駕駛員(以下通稱駕駛員)。專職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的專職從事車輛駕駛的公司員工。

  兼職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并經公司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獲得"準駕證"資格的各處室、分公司員工。

  第八條 車輛管理部門在貫徹執行"管車必須管安全"的同時,必須做好車輛的調度、保養、檢修和檢審等工作。

  第二章 駕駛員工作標準

  第九條 專職駕駛員的勞資福利等由集團車輛管理部門管理,兼職駕駛員的勞資福利由所在處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條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規和電力集團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駕駛。

  第十一條 駕駛員須堅持學習業務,不斷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駕駛,耐心周到服務,不以車謀私。

  第十二條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維護,應經常清洗車輛,保證車輛清潔衛生,對自己所開車輛須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 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了解行車路線和路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通知車隊,按程序及時報修。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兼職司機內部"準駕證"制度,車輛管理部門會同安全保衛處對所有駕駛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車隊須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不得轉借、涂改或偽造證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

  第十六條 不開與駕駛證和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不開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車輛,不開安全設備不齊全或機部件失靈的車輛以及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第十七條 駕駛員未經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準危險駕車(超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現象)。

  第十九條 對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對未取得準駕資格的駕駛員,如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個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嚴禁在大霧、大雪、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車。確有特殊緊急情況需出車的,必須向車輛管理部門和集團領導請示,同意后方可出車,但同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在8小時內把簡要情況報告車輛管理部門和集團領導。對在事故中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和拒不報告的駕駛員,一經發現,從重處罰。

  第三章 駕駛員獎懲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200元罰款:

  1、車輛衛生不合格,車內臟亂的;

  2、不進行車輛性能例行檢查(車隊必須對所屬車輛每月進行安全性評估),發現問題沒有報知車隊按程序維修更換的,行駛中如發生一般事故則由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處罰款;

  3、發生所有事故不論事故大小,出現不如實上報,縮小或夸大事故性質的`;

  4、專職駕駛員必須保證每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因通訊原因導致未能及時出車的;

  5、對車輛使用人員態度惡劣,接到投訴經查實的;

  6、接到派車單不及時出車,接到投訴經查實的;

  7、司機駕車返回后10分鐘內不回饋派車單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500元罰款:

  1、車輛不按時歸隊,未經批準停在其他位置,影響車隊形象的;

  2、酒后駕車,未發生車輛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車或私自搭乘無關人員的;

  4、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用車單位投訴經查實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當月工資,并處停職:

  1、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且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者;

  2、一年內發生兩起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且造成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發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費用中弄虛作假;

  5、經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節嚴重,被交警部門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崗培訓30天。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獎勵500元,安全行駛10萬公里的獎勵1000元,安全行駛20萬公里的獎勵2000元,安全行駛30萬公里的獎勵3000元。

  第二十六條 考核里程數以派車單里程數和實際行駛里程數及實際加油數為基準.按核定油耗進行修正。

  第二十七條 專(兼)職司機實行出車補助與實際行駛里程數掛鉤,即駕駛員每行駛1公里補助0.06元;鎮區內出車按照4元/天補貼。

  第四章 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針對目前我公司車輛狀況,為便于管理,保證車輛的安全正常行駛,將車輛的保養、維修統一歸車隊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車輛平時的保養由司機負責,經常擦洗車輛,保證車輛的清潔。

  第三十條 車輛保養管理安全員根據規定的行駛里程數按程序申報,進行保養。

  第三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由駕駛員提出,必須由安全員和車隊長進行評估,由調度員開據維修派工單,到車隊指定地點維修,否則,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駕駛員自己承擔。車輛外出期間如發生故障進行維修時,根據實際情況須報車隊長批準后方可進行維修。

  第三十二條 車輛正常修理,每行駛5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交舊領新,憑行車里程統計表及發票報銷;每行車5000公里更換機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標準內,正常修理保養費在核定的費用標準內限額報銷,超支部分由車隊長核實原因后由分管領導簽批報支。

  第三十三條 車輛大修,由駕駛員、安全員、車隊長共同提出報修計劃,由集團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修理。

  第三十四條 車輛維修派工單必須由駕駛員、車隊長簽字,否則無效。維修后的車輛應由司機、隊長、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簽字結算費用。

  第五章 車輛調度管理

  第三十五條 非生產用車調度管理

  具體調度管理詳見《鄂爾多斯電力集團非生產用車調度、審批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遇停電,事故搶修,應優先派車。

  第三十七條 派車單要認真填寫,派車單即是加油單,也是車輛運行依據。

  第三十八條 專職或兼職調度員應公開、公正派車,注意保持整體平衡,協助車隊長進行車隊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車輛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本著"安全第一、精簡節約"的原則使用車輛,節約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條 駕駛員每次出車前應保證油料足夠,以免耽誤公務或生產。

  第七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車輛必須建立安全檔案,由安全員負責。

  第四十三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須例行檢查車輛,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四條 不超員、不超載,嚴禁貨運車客貨混裝。

  第四十五條 裝載貨物必須平穩,捆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要封裹嚴密。

  第四十六條 車輛夜間要歸隊,確有原因不能歸隊的,通報車隊長,將車輛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則發生被盜、被損,由駕駛員承擔損失,并待崗培訓。

  第四十七條 在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期間,除留生產值班車外,其余車輛一律歸隊封存。

  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員要等車停穩后再上下,車輛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條 實行安全行駛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員、調度員抄行駛里程日,如有特殊情況順延。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企管勞資處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鄂爾多斯電力集團所有車輛管理,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5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確保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內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 ( 班 ) 、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 ( 以下統稱學校 ) 的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公安、教育、安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接送學生車輛分為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 和非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

  接送學生車輛包括 學校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五條 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噴涂全省統一的外觀標識, 非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設置全省統一的標志牌。

  接送學生車輛的 外觀標識式樣、標志牌式樣及發放程序 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接送學生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铀蛯W生車輛應是核定載客人數不少于 7 人的載客汽車。

  (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7258 - 20xx )標準,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三)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 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ǘ┳罱 3 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 12 分記錄。

 。ㄈ┚邆淞己玫穆殬I道德。

  第八條 有接送學生任務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擬用申請。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的申請后應會同當地公安等部門對擬用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學生接送車輛標志牌發放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注冊登記,并負責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外觀標識的監督檢查 。

  除定期檢驗外,接送學生車輛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條 非專用接送學生 車輛應在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分別放置接送學生車輛 標志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 配合學校定期對學生及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輛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執勤中,發現未噴涂外觀標識或無標志牌的接送學生車輛 ,應責令其停止運營,并將 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情況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學校。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組)裝車、報廢(或延緩報廢)車、外地機動車接送學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貨運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后三輪摩托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

  第十四條 接送學生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并與公交車享受同等優先通行權。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自備或租用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機制,對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檔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 單位使用自備車輛接送學生的,應將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報學生所在學校備案,并辦理接送學生車輛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組織管理,科學調整學生上下學時間,合理安排學生接送車輛數量,杜絕超員現象。

  第十八條 接送小學低年級和幼兒園學生的自備和長期租用車輛,學;蛴變簣@應安排隨車照管人員。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發現接送學生車輛的違規行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接送學生車輛發生造成學生傷亡的交通事故,學校應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履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教育、安監部門對在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分別給予表彰。

  第二十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接送學生車輛優惠政策并對接送學生車輛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第二十六條 各市教育、公安、安監等部門應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的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車輛管理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及物資進出廠管理,完善審批程序,杜絕物資流失,保障公司生產正常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車間(部門)及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的管理。具體管理范圍:

  一、公司動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門衛維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資管理部將設備、備件等運出外委維修;

  三、東、西廠區之間運送各種物資;

  四、除有出門證產品和物資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資出廠;

  五、外來車輛通過門衛進出廠。

  第二章外來車輛(物資)進廠登記管理

  第三條凡外來車輛及所運物資通過門衛進廠時,應持有有效證明,并必須停車接受查驗、登記,由門衛填寫《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后,方可進廠。

  第四條《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由各門衛根據《物資出廠審批單》按時間順序逐項登記,不準漏項,并妥善保管、備查。

  第三章物資出廠審批管理

  第六條公司物資出廠一律實行審批管理,由所在車間(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專人填開《物資出廠審批單》,并經審批后,一聯交門衛出廠,一聯由車間(部門)留存。門衛查驗物資與出門證上的`品種、數量相符后,方可放行出廠。

  第七條外來車輛出廠時,須經門衛查驗,車輛載有除進廠時所載物資外的其它物資,須由物資所屬部門開具《物資出廠審批單》,經批準后,方可出廠,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第八條外來車輛出廠時,經門衛查驗如沒有裝載物資,門衛在其進廠時所填寫的《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相對應欄后填寫出廠時間,放行外來車輛。

  第九條已使用的《物資出廠審批單》由保衛處和相關使用部門分別保管、備查。

  第十條物資出廠審批權限

  一、公司相關車間(部門)出門衛進行維修的物資、工具等需經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批出廠。

  二、物資管理部需外委進行維修的設備、備件等出廠,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再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然后經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出廠。

  三、除上述以外物資(包括施工物資)出廠,需經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批,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再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出廠。

  四、凡將公司產品及物資以捐贈、借出、支援等方法運出廠外,除經辦部門負責人、保衛處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外,必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出廠,否則一律不準出廠。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公司對相關單位、部門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司召開專題會研究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附件:

  1、《物資出廠審批單》

  2、《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

車輛管理辦法7

  為加強我校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校內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教學秩序。根據《關于zz市學校校園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針對我校實際情況,對進入校園內的車輛和校園內道路交通進行統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部門

  總務處、安全辦負責對學校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1、車輛要定時維護保養,做到及時驗車、繳納車輛保險費。

  2、駕駛人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駕駛。

  3、外來車輛不得駛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校長室或總務處批準。

  4、教職工私家車暫可停放在校內,但必須按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并把車輛停放到指定的停車位內。我校停車位:主教學樓西側和辦公樓北側。其他位置禁止停車。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行人享有優先通行權。任何時間在學校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停車避讓行人。機動車輛在啟動之前應首先確認周邊沒有學生的情況下方可啟動起步行駛。

  2、遇上學、放學高峰時段,學生優先通行,私家車必須等候或避讓,絕對禁止與學生爭道先行。上學高峰段也可先把車輛停放在校外,待上課后再駛入校內。

  3、車輛進入學校大門要慢速緩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鳴笛,方向指示燈信號明確。

  4、教職工不得在校園內練車或試剎車。

  5、嚴禁酒后駕車進入校園。

  6、后勤送貨車輛及施工車輛,須經校長室或總務處批準方可進入校園,并聽從學校相關人員的統一指揮。

車輛管理辦法8

  為了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爭創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全所車輛管理的職能,管理內容及要求。適用于全所各部門局屬產權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二、車輛管理:

  1、車輛所在部門

  負責人應對本部門車輛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結合實際制定出本部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將車輛的安全行駛里程、油耗、檢修保養費用等指標詳細記錄,綜合考核。

  2、車輛必須做到定車、定人、定責。嚴禁公車私用,非專人駕駛,私自出車,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規定執行外,其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并處以下崗處理。

  3、車輛的使用應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派車單應由車管人員(分管所長、各組組長)簽發,申請用車人員簽名,并應登記派車牌號、駕駛員姓名、用車人(班組)、隨行人員、出車時限、行駛里程,駕駛員和車管人員要憑派車單核對行駛里程、油耗等。

  4、車輛的停放保管。車輛回單位后必須按所規定地點停放,供電所車輛停放在所院內,回所機關后應停在機關院內且將車輛停放整齊,節假日、雙休日,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駕駛員私自停放在外過夜。

  5供電所車輛,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圍以外的用車,必須經所長審批,縣局局長批準,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出車,否則,誰出車誰負責。

  6、供電所的車輛(含摩托車)行車范圍僅限于在本所管轄供電范圍內和往返縣城途中行車,如因特殊情況,需向局辦公室報告,批準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圍內用車,按上條程序辦理。

  7、認真搞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與檢修工作,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駕駛員必須做好每次出車前,行車中,出車后的自檢工作,內容如下:

  a、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液、液壓油是否充足;

  b、檢查各部管道接頭有無滲漏;

  c、檢查發動機是否有異響,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

  d、檢查燈光裝置、信號裝置、雨刮器的工作情況;

  e、檢查制動器、離合器工作情況;

  f、檢查轉向裝置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h、檢查車用滅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車用警示牌是否配備。

  8、車輛的維修大修管理。

  a、對車輛的維修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且統一歸口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由部門負責人、車隊隊長在駕駛員自檢的基礎上決定車輛的修理項目,其小修費用由各車管部門自行負責。

  b、對車輛的大修(摩托車除外),根據車況和年限,駕駛員向分管所長申請,由供員所向縣局報計劃,批準后方可在指定廠家大修。

  9、機動車輛的年檢工作,應由駕駛員負責申請,各部門車管負責人應根據各自車輛的牌號尾數安排時間,按照要求把應檢車輛維修好,按時參檢。

  10、為加強車輛的成本費用管理(摩托車除外)車輛一律實行“定點修理,統一審核”的`辦法,由分管所長負責審核,所長審批,對車輛修理費及燃油進行嚴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費用。

  三、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機動車駕駛員除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要遵守市局和本辦法對駕駛員的工作要求。

  a、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b、不準轉借、涂改、偽造駕駛證。

  c、不準將車輛交非指定人駕駛。

  d、未戴頭盔不準駕駛或乘坐二輪摩托車。

  e、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閑談、打手機、查看傳呼機信息或有礙安全行車的其他行為。

  f、嚴禁酒后開車。

  2、機動車駕駛員應熟悉國家頒布的各項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規,按規定堅持參加安全行車和年審考核。并參加局交通安全聯組組織的每季度對全局駕駛員組織一次安全法規學習,對車輛管理制度的落實和車況進行2次檢查。

  3、出車駕駛員應服從指揮、說話和氣、待人熱情、熱心為安全生產和電力營銷服務,并要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做到文明行車。

  4、車輛進入變電站等帶電設備區,特別是進行吊裝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并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

  5、供電所車輛除本單位考核的兩類駕駛員(正式和兼職)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駕駛本局車輛、摩托車。有本局準駕證但無有效駕駛證不準駕駛單位車輛。

  6、嚴禁超速超載行駛。乘車人員不得慫恿駕駛員開“英雄車”,同時也有權責令駕駛員安全行駛。駕駛員有權拒絕乘車人開快車、無公事出車、人員駕駛等違章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均對責任人按違章予以下崗2個月處罰,若因違章造成事故,責任人應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及其它相關責任。

車輛管理辦法9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內部車輛出入小區憑證出入,外部車輛出去小區時,司機應配合門崗進行核實登記試行臨時收費管理,由值班員履行登記手續。

  3、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停放時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非業主車輛在停放小區過夜時,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按照公司臨時或過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5、嚴禁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指定的`停車場)

  6、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后果自負。

  8、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9、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10、進入車輛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

  11、不準碾壓綠化土地,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12、出租車不得行駛入小區,遇有承載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兒童或攜帶過重物品及特殊情況(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時)的。視情況可等級放行,但必須及時駛離開,不得在小區內等候載客。

  13、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管理處辦理有關物資放行手續,方可放行。

  14、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供電、供水、供氣、有線、等公司)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ㄒ唬┬枰k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ǘ┎恍枰k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ㄈ┸囕v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l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ǘ┪窗l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ǘ┘{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ㄎ澹﹪叶悇湛偩治春硕ㄗ畹陀嫸悆r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一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車輛的征管資料及電子信息按規定保存。

  第十五條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ㄒ唬┸囕v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ǘ┓厦舛悧l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第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ㄒ唬┸囕v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ǘ┓厦舛悧l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鈬v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分別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ㄈ┰O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ㄋ模┢渌囕v,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車輛購置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 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有關資料及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審核下發免稅圖冊。

  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三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車主保管,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稅務機關積極推行與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共享車輛購置稅完稅情況電子信息。

  第二十四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ㄒ唬┸囕v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ǘ┸囕v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條 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實施!盾囕v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

車輛管理辦法11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管理,切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支出,保障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車輛派遣

  第一條綜合辦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車輛的職能部門,并負責對全院駕駛員管理考核。車輛實行統一調配使用制度。

  第二條出車實行簽發派車單制度,派車單必須寫清用車事由起止地點及用車時間行車里程等。

  第三條遇有緊急公務或突發狀況,綜合辦公室可以抽調全院車輛,各團隊、部門必須無條件服從。派遣車輛時必須優先保證辦案用車。所有車輛,未經院長批準,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條xx內不得派車;

  第五條xx內外及其他地點用車,公務派車申請單必須由用車人填明時間、地點、天數、案由、案號、案件承辦人及本案用次數,經庭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嚴格審查簽字后,提前一天送綜合辦申請派車。派車原則一個案件只準兩人用車,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長簽字審批。

  第六條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和綜合辦公室未指派而出車的.為私自出車。私自出車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和車輛機械事故由用車人和駕駛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嚴格按照“三個一致"(即派車與實際路線一致、實際路線與行駛公里數一致,行駛公里數與油耗一致)原則進行派車;建立健全“兩簿一單"(即加油登記簿、車輛行駛登記簿、派車單單),嚴格執行非常規用車事前申請事后說明、出區域報告等制度,特別是雙體日、節假日期間,堅決杜絕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行為發生。

  第八條所有車輛(包括基層法庭派出車輛)均由專職駕駛員駕駛,為確保安全,車輛使用實行定人定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使用。未經派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凡隨意借車和私自出車者,一切費用自理,若發生責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自負。

  第九條在安排車輛時,本著既保證工作,又注意節約的原則,在同一天去同一地點、人數不超員的情況下,應考慮合并用車,提高車輛利用率,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輛管理人員及主管院領導,其善后工作由綜合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保險公司理賠單需經主管院領導審查簽字后方可辦理賠償事宜,駕駛員不得私自處理。

車輛管理辦法12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調度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準后方可用車,并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可以用車。

  第六條各部門用車應設置《車輛使用及運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后(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調度(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項目范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復印存檔。

  第十七條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20xx年xx月xx日起實行。

車輛管理辦法13

  車輛租賃管理辦法:為提高對公司車輛租憑的管理工作,降低車輛租憑費用支出的浪費,明確車輛租憑的程序,規范租憑使用車輛的各項行為,特制定本車輛租憑管理辦法。

  一、車輛租賃管理原則

  1、公司直屬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分部、分公司參照執行。

  2、車輛租賃應遵循安全、必要和實用的原則。

  二、車輛租賃管理標準

  1、城市管網項目巡線用車一般租賃三類車。郊區及鄉村地域工程量達總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項目,可以租賃二類車。

  2、長輸管道項目巡線用車,沿線為山地、沙漠、戈壁地區,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一類車。丘陵、平原地區應當租賃二類車。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工程現場或所轄項目監理組或城鎮、村落超過50公里,沿線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二類車。

  4、各類車輛的推薦車型及最高租金限價參見《租車標準參照表》。

  5、其余情況租賃車輛一律租賃三類車。

  6、超出上述標準的要由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租賃條件

  公司未配備相應車輛,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申請租賃車輛。

  1、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各參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距離超過3公里,且平均每日聯系超3次的。

  2、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3公里,沒有公共交通工具,且專業監理工程師人數超過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20公里的。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城鎮、村落超過10公里的。

  4、長輸管道項目及城市管網項目巡線,單項工程管線施工現場跨度超過20公里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租賃車輛1部。

  5、大型長輸管道項目,按照所屬劃分的現場監理區段,每一現場區段監理組可以租賃車輛1部,專業監理人員超過8人,可以增加1輛。

  6、項目監理部管理2個以上的'獨立工程,工程間距離超過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專業監理工程師申請租賃1輛車。

  7、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它情況。

  四、在租車輛管理

  1、項目監理部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雙方約定使用車輛,杜絕不在協議期限內使用租用車輛。項目監理部負責用車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

  2、公司財務部檢查項目監理部合同的付款情況。

  3、公司QHSE部對所有在租車輛建立車輛管理臺帳,檢查項目監理部租車合同的履行情況。負責對各項目監理部安全用車、駕駛員安全教育等審查監督。

  五、車輛租賃程序及要求

  1、項目租用車輛,須首選項目所在地的具備運營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由租賃公司委派專職駕駛人員隨車,司機的工資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擔。

  2、新增項目在項目部組建時,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工程運行計劃,參照上述租車條件及租車標準,制定相應的《項目租車計劃》報公司審批。

  3、項目租車計劃獲得批準后,須按計劃實施車輛租賃。租車前應多方詢價對比選擇租賃公司、擬租車輛,并對擬租車輛車型、車況、牌證、保險、排放等級、防盜裝備、駕駛員證件及配備等進行確認。與出租方協商確定租賃期間、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確行駛違章及安全責任、車輛保養維修、保險等所發生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擬租賃車輛不得超出計劃車型標準和限價。然后填寫《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上報公司審批。

  4、《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獲得批準后,按照公司統一的《租車合同文本》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合同原件必須由項目主管領導及出租方代表簽字、蓋章,郵寄至公司綜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由QHSE部登記備案返回后,方可租車,堅決杜絕未簽訂合同租用車輛。

  六、外租車輛的費用劃分

  使用費用由租用部門承擔,包括燃油費、過路費、過橋費等,固定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包括修理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

  七、車輛續租和退租

  1、在租車輛需要續租的,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按照申請和審批程序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2、車輛提前退租的,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完手續后,三日內將情況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八、外租車輛的保險

  外租車輛保險內容必須包括交強險、三責險(xx萬元以上)、車內乘客險、盜搶險。

  九、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開始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14

  一、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統一歸綜合辦管理,所有部門的用車由綜合辦統一調派使用,司機的工資、補助、獎金由綜合辦統一考核。

  2、所有車輛每天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臺賬,并每月對車輛行駛里程及耗油進行匯總核實,如發現記載不全、不實。應呈報主管領導,按《車輛管理辦法》予以嚴格考核。

  3、每車設置車輛使用記錄表、油料發放登記表、材料消耗申請單。以了解各車輛的運行狀況,月終一并由綜合辦主任審核上報。

  二、車輛使用

  1、各駕駛員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換車,更不準將車交給他人和無證人駕駛,一經發現停職處理。

  2、駕駛員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礎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電瓶、輪胎、

  外觀等)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申請,處理后方可出車。

  3、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車輛管理辦法》。

  4、凡屬綜合辦公室派遣的車輛,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開回家里過夜,或者私用,違者一次罰款50元。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

  事人完全負責。

  5、車輛歸隊后,應依次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亂停亂放。

  6、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勤保養、勤檢查,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將車輛清洗干凈,同時清理洗車場地的污水雜物,保持環境清潔。

  7、在公司為駕駛員提供通訊費后,必須經常開通通訊工具,以便取得聯系,及時保證按時出車不得延誤。

  三、油材料使用及車輛保養辦法

  1、油料:所有車輛的`加油統一在綜合辦領取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以里程和百公里耗油核算進行考核。

  2、附屬油及材料使用:各司機到指定營業點取油,統一結算,不得亂購,否則不予報銷。

  4、車輛維修由車管專人指定廠商或特約維修廠進行保養維修。否則修理費一律不準報銷。

  車輛如行駛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更換零件時,經車管負責人批準后,視實際情況進行修理。

  四、違章與事故處理

  1、有下列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情形之一,全部由駕駛員負責處理。

  1)無駕駛證;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酒后駕車;

  4)如因違章發生交通事故后,負全部責任;

  2、如因其他情況發生交通事故的,其善后處理費用,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員與公司共同承擔,具體如下:

  1)費用在5000—10000元以內,駕駛員承擔20—30%;

  2)費用在10000—30000元以內,駕駛員承擔15—20%;

  3)費用在30000—50000元以內,駕駛員承擔10—15%;

  4)費用在50000元以上,駕駛員承擔5—10%;

  5、獎勵辦法

  專業駕駛員

  安全行駛1萬公里以上無事故的,年終獎勵300元; 安全行駛2萬公里以上無事故的,年終獎勵500元; 安全行駛3萬公里以上無事故的,年終獎勵1000元; 安全行駛4萬公里以上無事故的,年終獎勵2000元; 安全行駛5萬公里以上無事故的,年終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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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辦法15

  1、凡發現對外來車輛未登記發卡和未收取車輛臨時停泊費或車輛過夜費及未按照小區車輛常年停靠和月?渴召M的,私自允許停放的現象將進行罰款或開除處理。以上情況中有臨停車輛(含過夜車輛)未按照臨停收費標準收費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費數額的50倍進行罰款。第二次直接開除。

  2、凡對小區搬家車輛和業主攜帶貴重(電視機、臺式電腦等)物品外出時,未出示《業主物品搬遷放行通知單》私自放行的情況,根據搬遷的物品價格等值對門崗當值班人員進行罰款。

  3、對小區業主車輛或外來車輛不收取停車費,或收繳費用未上繳或私自同意業主或外來車輛在小區停放收受業主好處的.情況,將根據車輛停車費數額進行處罰或開除。

  4、對長期辦理年卡和三個月月卡停放的車主繳費時不得有物業公司員工收受現金代為繳費(除臨時停放車輛由門崗收費外),發現一次將進行處罰。

  5、如發現小區有外來車輛在小區內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車位,影響業主車輛和小區交通主干道,停放綠化帶,查閱門崗記錄大門崗未能報出車輛信息也并未對外來車輛登記進入小區的時間者根據事態將對大門崗值班當事人進行罰款。

  6、小區各個大門門口兩側(5米)嚴禁停放車輛,以免影響小區業主車輛的進出視線,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門兩側停放車輛將對值班門崗人員進行處罰。

  7、對臨停車輛收費必須給車主發車輛停泊票,嚴禁對臨時停放車輛收卡、收費不給發票。嚴禁不發卡或不登記進行收費,違者將進行罰款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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