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辦法(集錦15篇)
人員管理辦法1
為了規范部門兼職員工(包括實習生)管理,保障部門和兼職員工雙方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請大家自覺遵守。
一、招聘兼職員工的目的
解決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問題;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與合作機制;
工作中發現具有潛質的后備人員。
二、兼職員工招聘流程:
1.申請人向本部門領導和交工部領導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招聘兼職員工的原因,兼職員工的具體崗位職責、兼職時間、工作部門等內容;
2.獲批準后,申請人組織、人力資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確定人選后,填寫兼職員工登記表并向人力資源室報備,人力資源室與兼職員工簽訂兼職協議,內容涉及工作類型、薪酬等,同時將身份證復印件等在人事和財務各存一份;實習時間及報酬從實習生到人力資源室報到、簽訂實習協議之日起算。
4.申請人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填寫《勞動人員薪酬審批表》,經室主任審核、主管主任批準之后,每個月_______日前將上個月的《勞動人員薪酬審批表》交給財務人員,不滿_______月的按照實際時間另行支付。
5.財務人員根據《勞動人員薪酬審批表》支取勞務并發給兼職員工。
6.正式實習生可憑實習協議書向計算機管理員申請考勤卡、計算機、內部通訊用戶,其他兼職員工可申請計算機,但不可申請內部通訊用戶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對服務器的訪問權限。
三、兼職員工報酬
所有兼職員工的報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職員工的報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須經室主任、主管主任批準。
正式簽訂實習協議的京外實習生,與正式員工一樣,享受房補和通訊補助;其他兼職員工則不享受。
所有兼職員工如在兼職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我部門僅給予道義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職員工的管理
兼職員工應及時填寫兼職員工登記表并向人力資源室報備,否則不予辦理勞動報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請人負責。
兼職員工到崗后,申請人應負責向其解釋交通工程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其提供必要的.培訓,使其盡快進入角色。申請人有義務督促兼職員工樹立集體榮辱觀,自覺維護交通工程部的集體形象。
短期兼職人員(_______個月以內)離職時應寫出工作報告,對所承擔工作進行系統總結;由主管人員寫出評語(包括任務內容、完成情況、后續需求,該受聘人員的作用與貢獻等簡短記錄)。
中長期人員(超過兩個月)應按工作進程寫出階段性工作總結報告,由主管人員附署工作考評。
所有兼職員工需簽訂保密協議并自覺遵守,利用在我部門工作期間成果和數據發表的論文等形式成果必須冠以我部門名稱。
除小時工外,其他兼職人員離職時應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請人務必告知人力資源室,否則申請人將負責所造成的財務損失。
人員管理辦法2
我局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局“科技興稅”活動的主力軍,是我局稅收電子化工程中的建設者,同時也是我局實現稅收征管現代化的重要依托和保障。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好壞及每個技術人員政治思想、文化、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我局稅收征管現代化工作的好壞,關系到我們各項稅收工作任務的完成,為了不斷提高我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各方面素質,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使用管理,全面促進我局計算機專業技術隊伍規范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經市局研究決定制訂本辦法:
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稅務工作,樂意為稅務事業獻身。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素質,并具有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理論知識。
3.在市局或基層分局長期從事計算機系統的`推廣應用、維護、培訓及軟件開發工作。
二、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
1.負責管理推廣維護所在部門的各項稅收管理軟件、軟件。
2.做好所在部門的計算機硬件設備及網絡設備的日常維護及保養。
3.負責做好本部門的計算機數據安全管理和維護。
4.做好所在部門計算機網絡通信系統的維護及管理工作。
5.負責對稅收業務中的各種電子數據統計上報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6.協助領導抓好本部門的計算機處理業務工作。
7.對本部門稅務人員有計劃的開展計算機知識普及培訓工作。
8.為本部門的領導進行稅收管理決策提供準確的數據信息。
三、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要求:
1.認真鉆研計算機理論知識,不斷提供高業務水平和工作實踐能力。
2.不斷學習和掌握稅收政策和稅務理論,增強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自身對稅務部門工作的適應力。
3.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工作中嚴謹務實,按時保質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4.牢固樹立服務觀念,使計算機開發應用工作服務基層、服務于廣大納稅人。
5.在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參加市局、區局計算中心組織的各種專業理論學習和活動,按時參加市局計算機中心每月的工作例會。
6.各單位要將本部門的計算機專業技術維護人員名單報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備案,未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單位也要指定專人負責并上報市局計算機中心備案。未經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備案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本部門的計算機軟、硬件維護工作。
7.安心本職工作,今后各分局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改行在非計算機專業崗位上工作或任職,首先要報名單到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備案和市局主管局長同意后才能進行。市局今后將制定必要的特殊政策來提高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待遇。
8.各基層分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在業務上受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的統一領導、管理和調配。
四、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
1.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應堅持參加市局、分局組織的各類日常稅收業務學習和培訓。
2.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召開全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例會,進行工作布置及計算機業務交流和探討。
3.根據市培訓計劃安排,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每年將分期分批組織全局的計算機專業人員參加全國著名高校或各大信息公司舉辦的技術培訓班,以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4.對區局舉辦的各類技術培訓,市局將盡可能多的爭取名額,為全局計算機專業人員創造多的“充電”機會。
5.鼓勵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奮發向上自我提高,對積極參加計算機專業更高學歷考試學習的專業人員市局將按有關文件給予時間保證和經費支持。
本辦法由市局計算信息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并自下文之日起執。
人員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更大程度發揮外派人員的能力,統籌調配人力資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派人員是指由公司統一派遣,派駐現工作地之外所屬企業或派駐單位工作的員工。不包括戶籍所在駐地、已婚的外派人員其配偶所在駐地、未婚的外派人員其父母所在駐地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員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員的選拔與任命
第四條外派員工的選拔和確認,本人可申請或公司選派,結合員工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考察,必要時需經過面試、筆試等環節進行遴選,最終確定外派名單。外派名單確認后,經所在部門、擬派駐單位、公司人事部明確意見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派出。
第五條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需要,員工無特殊原因應服從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外派員工的勞動合同、工資和社保關系暫由公司統一管理,待外派期滿一年后,其勞動關系、工資和社保關系由派駐單位承擔。
第七條外派人員需服從派駐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紀律,愛崗敬業。
第八條外派人員離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逐級審批,在派駐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后,按照公司員工離職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外派人員福利待遇
第九條考慮到工作的有序開展,會提前安排外派人員的食宿。對于有條件安排食宿的派駐單位,由派駐單位統一解決。對于沒有食宿條件的派駐單位,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公司將為外派人員提供外派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外派員工為派駐單位副總級以上人員發放外派補貼3000元/月;
2、外派員工為派駐單位中層(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人員發放外派補貼2000元/月;
3、其他人員發放外派補貼1000元/月;
第十一條外派人員外派期間職務和職級有調整的,外派補貼按新職務和職級執行。
第十二條對于北京周邊地區的派駐單位,公司將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車,同時依據員工的個人情況,可選擇住在派駐單位,也可選擇通勤的方式,對于通勤的人員,公司將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補貼。
第十三條對于非北京周邊地區的派駐單位,且出發地與目的地乘坐高鐵在6小時以內可到達的,要優先乘坐高鐵,乘坐高鐵超出6小時之外的,可選擇乘坐飛機經濟艙,派駐單位承擔往返交通費,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外派人員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條外派人員按照派駐地公司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外派人員外派期滿后,征求外派人員和派駐單位意見后,可選擇留任或調回公司,調回公司的外派人員由公司妥善安排,結束外派的員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崗位薪酬標準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外派人員調回公司工作的,會優先晉級、晉升或調薪,并會在年度績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員管理辦法4
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非教師人員聘任制,根據學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設崗,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加強外聘非教師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聘用條件
(一)應聘人員應滿足如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2、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滿負荷工作;
4、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小于60歲,女性小于55歲;
5、應聘技術、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政府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過正科級及以上職務,或具有某種特殊技術技能為學校急需者。
(二)以下崗位除具備以上5個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員(干事)
(1)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管理實踐經驗;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外語系、國際學院等外事部門干事要求具有較高的外語能力;
(5)檔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黨員。
2、學生輔導員
(1)政治歷史清白;
(2)道德品質好,能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3)具有一定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敢于管理,能勝任工作;
(4)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正科級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應的管理工作經驗;
(5)形象氣質適合教育工作,身體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圖書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實驗實習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或特殊工種的能工巧匠,或中級技術職稱(含技師、高級工);
(2)具備較強的相應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員待遇
(一)學校根據被聘用人員資歷、聘用崗位性質及任務等,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1、技術與管理人員
(1)大專生(或助理職稱):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工程師(技師、科級、特殊技能人員)、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3)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勞務人員: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二)值班補貼
外聘人員原則上節假日不安排值班,確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領導批準)給予一定的值班補貼。標準為:技術管理人員每天值班費20元,勞務人員每天值班費15元。
(三)受聘人員醫療保險采取學校與個人分擔的辦法,學校發給受聘人員醫療保險費20元/月。(受聘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事宜,等學院正式職工啟動此項工作時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間外聘技術管理人員享受100的基本工資;勞務人員享受50的基本工資。
(五)依據工作業績給聘用人員發放年終獎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員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處在編制內提出聘用書面申請(附聘用人員身份證、學歷、職稱等復印件),經主管領導批準,由人事處備案、審核、核定工資。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納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數退還。
(三)受聘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包括寒暑假),試用期間工資按待遇的85計酬。
(四)受聘人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負責,費用自理。
(五)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應遵守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聘用部門的管理。
(六)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要求解除合同關系,應當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門和學院人事處。
(七)受聘人員因違紀違規或觸犯法律,學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資晉升
為了鼓勵聘用人員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對30的聘用人員實行工資晉升制度,月工資晉升標準為20元。
由用人部門根據當年聘用人員工作的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學院綜合平衡后,按年度審批。
五、本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5
川大人[20xx]2號 為了積極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帶來的社會就業困難,同時抓住這一契機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與現代研究型大學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決定實施“四川大學項目制工作助理”這一新的人員聘用制度。為了規范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學項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學校各單位的教學(含實驗教學)、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據專項任務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選聘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并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點是用人崗位由項目負責人(或單位)自主提出;聘期視項目任務需要可長可短;受聘人員以畢業且未就業的本科生、研究生為重點;受聘人員在聘期內專門從事聘用主體提出的工作任務,并享有與資歷相當的合理勞動報酬和其它應有的合法權益。聘用雙方采用聘用合同進行管理。
二、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類型
1. 項目制教學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教助。項目制教助是指根據學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學任務需要,由各學院從當年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聘專職教學助手,專門從事單項教學輔助工作,例如,承擔某一班級某門課程作業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項目制科研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研助。項目制研助是指根據某一科研項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項目負責人自主聘用的`專職科研助手,專門完成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單項研究內容或該項目涉及的某一項實驗工作。
3. 項目制管理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管助。項目制管助是指根據校內各單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單位負責人從當年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聘的專職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階段性單項工作任務。
4.項目制醫生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醫助。項目制醫助是指根據我校醫療工作需要,在門診與住院醫療工作中,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詢問病史、普通查體、病史信息的錄入等醫療文書的撰寫及醫療數據的采集。
5. 四川大學項目博士后研究人員。該類型的項目制人員是指以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博士后政策為指導,根據學校科研項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學自主聘用的博士后專職科研工作人員。
三、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選聘范圍
1. 項目制教助和項目制管助選聘范圍:原則上限于本校畢業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在畢業當年12月31日前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
2. 項目制研助、項目制醫助及項目制博士后選聘范圍:面向海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招聘,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聘本校應屆畢業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項目制博士后必須具有博士學位)。
四、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審批及選聘程序
1. 項目制教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經校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初審,人事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學校批準后,雙方需正式簽署相應聘用合同(附件5)。
2. 項目制管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報人事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學校批準后雙方正式簽署相應聘用合同(附件5)。
3.項目制醫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相關附屬醫院初審,醫管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醫管處,經授權批準后,與聘用人員簽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項目制研助及項目制博士后,由相關科研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根據科研任務需要,自主決定聘用人數及聘用標準(項目制博士后由學校人事處進行基本條件審核),用人課題組參照學校有關選聘程序規定,公開、擇優選聘、簽署聘用合同,并報學校人事處、科研處、社科處備案。
五、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待遇標準及支付方式
1. 項目制教助和項目制管助的報酬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項目制教助的報酬由學校支付60%,用人單位支付40%;項目制管助報酬由學校支付40%,用人單位支付60%。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可從本單位非預算內項目經費中支付。
2. 項目制研助、項目制醫助及四川大學項目制博士后,原則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標準范圍內,由課題組從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中支付。其中縱向科研項目從項目人員費用中支付,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經費的20%(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由聘任雙方根據受聘人員條件及在科研項目中的貢獻決定具體報酬標準。
3. 由于此類合同系項目制聘用關系,社保由受聘人員本人按政府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4. 項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員的報酬支付方式,可與受聘人員協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項目工作量進展情況分期支付,并在項目結束時支付完畢。
5. 項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員的待遇標準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國家政策和學校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六、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聘用期限
項目制聘用人員的聘用期限,應根據項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現綜合考慮,項目制教助及項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項目制研助及項目制醫助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聘用期限;四川大學項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七、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負責日常管理,協議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項目制工作助理人員協議期滿或中止協議,用人單位應及時上報學校人事處,停止發放勞動報酬。
八、其它
人員管理辦法6
【考點一】總則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考點二】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
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考點三】執業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
客戶的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考點四】監督管理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后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人員管理辦法7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各級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參照單位及事業單位借調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借調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借用(含各類抽調、跟班學習)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借調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借調單位的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為同級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借調期限一期為3個月。借調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可再延長一個借調期,借調單位應在借調期滿前一周按管理權限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延長借調手續。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的,視中心工作需要的時間確定借調期限。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單位工作人員不足,近段時間內又不能及時充實的。
(三)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借調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其所在單位及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書面提出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或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擬調入考察、跟班學習等)及借調期限等。
原則上不得跨市、市內不得跨縣借調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的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發出借調通知,辦理有關手續。
(三)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組織部審批。
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四)借調到上級單位(部門)工作,參照本審批程序執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同時,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組織關系保持不變。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醫療保險、公積金繳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期滿后,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二)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經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解除借調關系的。
(三)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如情節嚴重須追究責任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五)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需提前解除借調關系的,借調單位應及時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立即清退借調人員,并根據情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有關單位(部門)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三)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自動回原單位工作。未按規定返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調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本辦法出臺前已借調到有關單位(部門)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辦法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借調手續的借調人員,一律清退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工勤人員借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人員管理辦法8
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確保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以及《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市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
內,聘用6個月以上,大專以下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員。
二、聘用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事務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部分尚未實行后勤事務社會化管理的單位,要逐步過渡。
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的辦法進行公開招聘。
堅持總量控制與調整結構相結合的原則,在單位職位空缺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每年有計劃地組織招聘。
堅持回避制度的原則,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以及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在招錄和聘用過程應當回避。
三、聘用條件和方式
機關、事業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采取公開招考或選聘的方式招聘。
應聘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符合職位說明書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四)應聘行政管理、工勤崗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屬特殊專業人才和特殊職位,經市人事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崗位聘用人員原則上在市內戶籍居民中招聘;市內人才緊缺的職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確因職位特殊,需放寬學歷招聘的,須報市人事部門批準)。
崗位聘用人員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單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負責。市人事局主要負責增人計劃的下達,招聘方案的審批,招聘對象資格的審查,綜合基礎知識的考試,招聘人員結果的審定,聘用合同的審核備案、人事代理,并對招聘全過程進行指導,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搞好監督;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招聘方案的制訂、報名、專業知識的考試、考核、體檢和招聘人員的初審。
公開招聘人員,由市人事局統一發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開招考的職位或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經市人事部門核準,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聘用。
對通過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也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聘用,但須事前報市人事局進行資格審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員占編不進編,實行崗位工資,以崗位工資投保,列入統一的崗位管理。
崗位聘用人員的崗位工資標準:試用期內管理、專業技術崗位800元;工勤崗位:駕駛員700元、打字員600元、服務員500元。試用期滿管理、專業技術崗位900元;工勤崗位:駕駛員800元、打字員700元、服務員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員的工資標準:三級士官800元、二級士官750元、一級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級工等級技術資格的加15元、中級工等級技術資格的加30元、助級職稱或高級工技術等級資格的加45元、中級職稱或技師資格的加60元。
崗位聘用人員的相關福利,由用人單位結合單位經濟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報市人事局審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續期間,不得增加崗位工資,聘用合同期滿續聘時,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經濟發展狀況和本人表現,重新確定崗位工資,報市人事局審核。
單位應以崗位工資為基數,按本市規定的比例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五、聘用手續
根據招考簡章要求和報考者的考試、考核及體檢結果,擇優確定聘用對象,辦理聘用手續。
聘用人員一律實行崗位聘用合同制,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聘用單位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終止。采取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應在30日內到市人事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解(辭)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市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崗位聘用人員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動或因提前解聘而離開單位的,用人單位應于崗位聘用人員離崗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市人事局備案。合同到期后需繼續聘用的,應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六、聘后管理
崗位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具體負責。聘
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崗位聘用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相互流動的,允許同類型單位之間的順向流動。同類型單位之間的順向流動由市人事局、編辦研究確定;特殊情況需逆向流動的,由市編委會研究確定。流動人員與新單位建立聘用關系后,與原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崗位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或系統人才服務分中心代為申報職稱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考試,實行評聘分開。
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七、違規責任
對未經審批擅自聘用的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一律不予認可。用人單位必須自行清退,對不清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違規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限期改正。
對在考試、體檢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騙組織的報考人,除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外,3年內不準參加招聘考試。
八、附則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郵政發[20xx]43號)、《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郵政發[20xx]83號)、《機關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管理的辦法》(郵辦發[20xx]87號)、《市機關(鄉鎮)事業單位錄用退役士兵實行崗位聘用管理的辦法》(郵人[20xx]44號)予以廢止。
人員管理辦法9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范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關于推進市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市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范”的原則和回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市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10
一、廠家幫扶人員統計準備工作
1.由商采中心聯系各品牌廠家,每月20日制定次月廠家幫扶人員到店的人員明細表。對到店的人員名稱、到店店名、在店時間進行統計,制訂《月度廠家人員到店幫扶明細表》交由營運中心。運營中心根據商采提供的廠商幫扶名單,重新進行人員的合理調配,按照廠商安排40%運營中心安排60%的原則。具體幫扶時間由廠商安排,幫扶的指定門店由運營中心安排。廠家須服從安排(向萊州、萊陽、棲霞等新區域重點傾斜)
2.門店管理部核對確認幫扶明細后,制定《廠家人員到店幫扶簽字表》。門店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下發給門店次月的《月度廠家人員到店幫扶明細表》《廠家人員到店幫扶簽字表》。
3.門店每月需按照到店幫扶明細落實廠家人員是否準時到位,如未準時到位、或延遲到位、中途長時間離開的情況,及時與門店管理部聯系,并在幫扶簽字表上記錄到位時間。由門店管理部將情況第一時間匯總給商采部門進行解決。
4.月度結束后根據門店幫扶明細統計被幫扶門店銷售增長情況,對有到店幫扶的門店銷售或針對品牌品類無增長的,店長需闡述原因書寫情況說明。
5.制定門店幫扶銷售提升績效考核制度,門店管理部對長期有廠家幫扶的門店進行考核,對無明顯業績增長的門店進行問責并減少廠商幫扶人員,合理調配資源。對無出現不到崗、遲到、早退的給予激勵。
6.廠家業務到店必須持14天內有效的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如被職能部門檢查到,所產生的所有處罰由廠家承擔。
二、廠家幫扶人員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
一、崗位職責:
1、為所有的顧客提供優質的顧客服務工作,包括和店員一樣對顧客微笑服務、迎賓語、回答顧客咨詢、簡介商品和為顧客提供購物籃等;
2、協助店員做好廠家自身品牌商品的上架檢查、商品退貨、訂貨等日常營業工作;
3、保障商品銷售,及時對端架、堆頭和貨架上的商品進行補貨;
4、保證廠家自身品牌所銷售的商品與價格簽或POP對應無誤;
5、保持區域內的衛生(包括貨架、商品),保持通道的順暢,及時清除空卡板、垃圾等;
7、顧客進店后,如需要購買所在廠家的藥品,幫扶人員需協助店員進行商品的面銷,以提高銷售額;
8、在店檢查自身品牌的商品質量以及生產日期,同時按照批次確保符合先進先出的原則;
三、工作要求
(一)營業前
(1)幫扶人員按照《到店明細表》準時到店、換好白大褂,佩帶工牌、在《廠家人員到店幫扶簽字表》簽字登記,記錄上班時間;
(2)進行區域整理。整理排面:廠家幫扶人員對自身品牌的商品按先進先出的原則陳列商品,確保排面整齊,貨品充足;
(3)檢查促銷、調價商品的標價簽是否已更換,POP海報是否懸掛妥當;
(二)營業中
1、顧客服務
當顧客詢問廠家商品位置時,應回答顧客商品的.準確位置;
對顧客提出的關于商品問題按照話術應給予正面、合適的解釋,確保顧客的滿意;
根據商品的特點,如實向顧客介紹商品的賣點,商品推薦介紹時,可以對自身品牌進行主推,嚴禁對其他品牌商品進行質量詆毀或攔截顧客購買其他競品。
2、銷售要求
店員為顧客推薦商品時,應主推所在幫扶廠家的商品。顧客在做商品比較時,禁止通過夸大幫扶廠家的商品效果或貶低競品,來促成顧客的銷售;
在銷售高峰期廠家幫扶人員定點促銷,但是要避免相互的干擾;
3、商品管理
幫扶人員對自身品牌的區域商品定期進行巡視,發現缺貨及時聯合店員補上,確保排面的充足、整齊,滿足顧客購物的需求;
排面缺貨的商品,幫扶人員應及時聯系店員貼上缺貨標識,并跟進貨源,在貨源未到之前,不能隨意的用其他商品替代;
(三)營業后
整理貨架商品,對空位、缺貨的商品做好補充;
檢查自身品牌商品調價標價簽是否對位,促銷商品與促銷海報是否擺放正確;
整理銷售區域的衛生;
做好商品及購物車、籃的還原工作;
離店前填寫《廠家人員到店幫扶簽字表》,需本人簽字,門店員工、店長不得進行代簽;
人員管理辦法11
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人員管理辦法12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范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某委組織部、某人事局、某編辦《關于推進某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某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某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范”的原則和回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某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某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某人才某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某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某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某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13
第一條根據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遼委辦發[1999]23號),為推進局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過渡,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人事處是主管人事調配管理的'職能處室,人員編制、計劃、考評、調動等項工作,均由人事處負責辦理。
第三條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聘用人員,特指接收應屆畢業生和系統外專業人員調入。
第五條聘用人員的基本原則
1、事業單位用人以接收應屆畢業生為主;
2、考試考核;
3、擇優錄用。
第六條聘用人員的基本條件:
1、全額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學考試所需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差額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具有所需專業普通中專以上學歷;
2、具備所聘崗位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3、男女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4、品行端正,無違紀違法記錄;
5、身體健康。
第七條聘用程序
1、聘用單位需在省人事廳下達的增人計劃內聘用專業人員;
2、條件、資格審查。對應聘者的條件和有關證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資格。
3、組織考試、考核,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確定考試的科目和內容,筆試側重于綜合能力測試和專業水平,面試和考核側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
4、擇優錄用。經考試、考核后,對擬聘用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經局黨組研究通過,方能履行聘用手續。
第八條本辦法自局黨組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
人員管理辦法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提高執業律師的素質,北京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前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協會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確保實習質量。
本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本協會的面試考核。
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管理工作由本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執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品行良好,無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六)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品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營狀況不良的;
(二)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三)不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固定辦公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一年的;
(五)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屆滿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訴處理,且有充分理由認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第八條 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實習協議》。
第九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專職律師;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四)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行政處罰和通報批評及其以上行業處分;
(五)五年內未受過訓誡行業處分。
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第十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請實習,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外省戶籍需另附暫住證或居住證復印件);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刑事處罰證明原件;
(五)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教師證或工作證復印件)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六)《實習協議》復印件;
(七)實習人員與申請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八)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本協會將在收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遞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并向審查合格的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三條 集中培訓由本協會或其委托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進行。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第十四條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等。通過集中培訓,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熟悉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確立良好的律師職業道德觀念,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范,了解律師實務知識。
第十五條 集中培訓采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指定的教材。本協會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教學材料。
第十六條 本協會可根據培訓內容需要,選聘執業律師、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但應當以執業律師為主。
第十七條 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二)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品行良好,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在集中培訓期間應當遵守本協會及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到培訓地點參加學習。
第十九條 集中培訓考核合格的,由本協會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二十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安排。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時,應當按規定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三)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接受實務訓練,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或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律師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九)其它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指導律師的指導下辦理律師業務,接受刑事案件辯護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訴事務代理、擔任法律顧問、法律咨詢以及代書法律文書等技能訓練,掌握律師業務基本程序和執業規則。
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實務訓練,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接待當事人活動;
(二)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參與訴訟、仲裁或者非訴法律事務代理工作;
(三)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且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發實習鑒定,并按要求向本協會提交該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因指導律師生病、離職等原因中斷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指導律師,并將變更后的指導律師報本協會審查,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得轉所,但所在律師事務所發生終止、合并、分立等變更事項的除外。
實習期間轉所的,應當注銷其原實習登記,交回實習證,并重新辦理實習人員登記手續。
實習人員申請注銷實習登記的,應在其取得實習證滿三個月后提出申請。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兩年內申請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面試考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實習。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申請面試考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
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實習鑒定意見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實務訓練材料應包括不少于10份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工作文書、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等;
(四)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的統一安排參加面試考核。面試考核時間安排在本協會網站公布,實習人員須按照考核時間安排準時參加。
第三十四條 面試考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以及語言表達能力、儀容儀表等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考核人員將根據實習人員的應答情況,按照評分標準獨立進行評分,作出考核評價。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將在面試考核結束后七日內,在本協會網站公示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公示期為十日,在公示期滿后公布實習鑒定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核發《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六條 對于面試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本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當對在公示期內收到的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調查。對有證據證明通過面試考核的實習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協會應當撤銷對該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合格意見,并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對面試考核不合格結果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書面考核結果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意見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所在律師事務所以書面形式向本協會申請復核。本協會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九條 實習人員面試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意見的,本協會可做出給予延長實習期三至九個月的決定。實習人員可在按照延長期限完成實務訓練后,重新提交面試考核申請。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負有管理責任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與實習人員簽訂虛假勞動合同的;
(六)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辦公條件等理由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的;
(七)為實習人員安排指導律師,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八)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實習指導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指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等理由向實習人員私自收取費用的;
(六)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七)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本協會。本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發生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本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本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面試考核的,由本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本協會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市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則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計算。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所具備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據其他法規規定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向申請執業所在地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四)有相應的律師事務所接納。
人員管理辦法15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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