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辦法15篇
人員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選聘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人員;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第四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管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高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水平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高管任職資格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兩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行使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1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予以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兩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曾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最近5年內曾任職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就申請人從業經歷和是否受過處罰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出具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業執業資格證明、資質水平測試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監管意見應當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寄送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報送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條 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說明申請人個人品行、遵守法紀、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談話,并將審查意見和考察、談話工作底稿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與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訂聘任協議,就任期、績效考核、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選聘高管人員的,應當自作出選聘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和被選聘高管人員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任職備案材料:
(一)高管人員任職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選聘高管人員的職務與職責范圍;
(二)選聘決定文件、聘任協議;
(三)被選聘高管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任職備案材料進行審查。任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公司改正。
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有《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5年內未擔任過證券公司高管人員;
(四)對所任職的證券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銷或者責令關閉負有責任;
(五)未依照規定參加年度考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高管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促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維護控制系統有效運作,對所分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戶資產,不得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不得在除證券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且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二)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三)被自律管理機構處分;
(三)被公司免職、處分;
(四)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五)其他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職責或者任職資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不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推薦人應當督促被推薦人及時報告,如發現被推薦人未按時報告,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管人員出現職責分工調整的,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決定由副董事長、其他具有高管任職資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長職權。
證券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公司內其他高管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一)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且未實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員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任職核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工作及守法合規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員應當自任職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證券公司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尚未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兩名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對高管人員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 高管人員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離任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分管業務的規模、盈虧情況、資產質量等基本情況;
(二)所分管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情況;
(三)所分管業務合規情況,包括其職責范圍內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本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審計結論。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解除職務的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應當由公司監事會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第三十二條 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四)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控指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稅務、審計、工商等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被處分、處罰的原因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名單書面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五條 高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一)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二)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三)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四)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五)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六)擅離職守;
(七)離任審計報告表明對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八)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十)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十一)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擬認定有關高管人員為不適當人選的,應當在向證券公司發出不適當人員建議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該高管人員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說明,進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建議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免除該高管人員職務,并應當自收到建議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免職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兩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選聘該人員擔任高管人員。
第三十七條 高管人員因高管任職資格失效、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解除職務的,應當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撤銷、吊銷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自認定或者撤銷、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或者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的業務資格、新設機構等申請事項暫停受理、暫停審核。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記錄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的身份信息、任職資格信息、執業行為、違法違紀情況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對高管人員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給予警告。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撤銷任職資格,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6個月內暫停公司相關業務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處以警告、暫停或者吊銷高管任職資格:
(一)公司出現較大經營風險、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義務;
(六)未按規定對離任高管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其高管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申領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更大程度發揮外派人員的能力,統籌調配人力資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派人員是指由公司統一派遣,派駐現工作地之外所屬企業或派駐單位工作的員工。不包括戶籍所在駐地、已婚的外派人員其配偶所在駐地、未婚的外派人員其父母所在駐地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員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員的選拔與任命
第四條外派員工的選拔和確認,本人可申請或公司選派,結合員工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考察,必要時需經過面試、筆試等環節進行遴選,最終確定外派名單。外派名單確認后,經所在部門、擬派駐單位、公司人事部明確意見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派出。
第五條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需要,員工無特殊原因應服從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外派員工的勞動合同、工資和社保關系暫由公司統一管理,待外派期滿一年后,其勞動關系、工資和社保關系由派駐單位承擔。
第七條外派人員需服從派駐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紀律,愛崗敬業。
第八條外派人員離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逐級審批,在派駐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后,按照公司員工離職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外派人員福利待遇
第九條考慮到工作的有序開展,會提前安排外派人員的食宿。對于有條件安排食宿的派駐單位,由派駐單位統一解決。對于沒有食宿條件的派駐單位,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公司將為外派人員提供外派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外派員工為派駐單位副總級以上人員發放外派補貼3000元/月;
2、外派員工為派駐單位中層(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人員發放外派補貼2000元/月;
3、其他人員發放外派補貼1000元/月;
第十一條外派人員外派期間職務和職級有調整的,外派補貼按新職務和職級執行。
第十二條對于北京周邊地區的派駐單位,公司將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車,同時依據員工的個人情況,可選擇住在派駐單位,也可選擇通勤的方式,對于通勤的人員,公司將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補貼。
第十三條對于非北京周邊地區的.派駐單位,且出發地與目的地乘坐高鐵在6小時以內可到達的,要優先乘坐高鐵,乘坐高鐵超出6小時之外的,可選擇乘坐飛機經濟艙,派駐單位承擔往返交通費,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外派人員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條外派人員按照派駐地公司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外派人員外派期滿后,征求外派人員和派駐單位意見后,可選擇留任或調回公司,調回公司的外派人員由公司妥善安排,結束外派的員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崗位薪酬標準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外派人員調回公司工作的,會優先晉級、晉升或調薪,并會在年度績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員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管理,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消以及其他相關事宜。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與管理。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狀況良好;
(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有相應的經濟或者管理工作經驗;
(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除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期貨、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三)被開除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六)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期貨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配合、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三章 任職資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其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未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核準。步審核符合任職條件的,由中國證監會復核。經初步審核認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的,必須由擬任職公司推薦。申請人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五)推薦公司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六)擬任人員推薦公司董事會的鑒定材料及推薦意見;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準其任職資格。予以核準的,由中國證監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未予核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擬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后,推薦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無合理理由未辦理任職手續的,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開推薦公司的,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聘任為董事長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被聘任為該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其任職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任職資格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書面文件載明,當法定代表人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已取得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代其履行職責,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調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免職的,必須在決定公布前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出現或者可能出現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提示:
(一)公司或者從業人員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組織管理上出現重大隱患;
(三)公司出現重大財務風險;
(四)中國證監會為維護期貨市場秩序而認為確有必要時。
提示可以以談話方式或者以書面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提示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計劃和整改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每年度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不符合年檢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由中國證監會注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擬離任時,董事會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和管理中產生的材料,應當歸檔保存,建立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記錄應當作為今后審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各項業務資格的叁考。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可予以重點關注并在一定時期內冷淡對待。
第四章罰 則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6個月或者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推薦公司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推薦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有重大遺漏或者誤導性材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3年內或者永久性拒絕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6個月或者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而在期貨經紀公司任職的,責令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予以改正,對該公司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的,給予警告,責令其按規定程序申報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材料出具虛假鑒定或者推薦意見的,責令改正,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上報;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本辦法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條件予以核準和管理。核準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辦法所稱“執行董事”指在期貨經紀公司內受聘擔任管理職務的董事。
第三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董事(執行董事除外)、監事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本辦法董事長的任職條件予以核準和管理。核準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董事、監事必須在20xx年6月30日前取得任職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所指人員以及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情形的,按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期貨經紀公司設置的高級管理人員職位與本辦法不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加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修訂前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2個月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人員管理辦法4
根據學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為加強和規范臨聘工作人員的管理,現制定本規定。
一、臨聘人員的范圍
臨聘人員是指在學校固定編制以外臨時聘用的責任教師及其它崗位的人員。學校后勤服務中心的臨聘人員不屬此范圍。
二、聘用原則
1、嚴格控制。嚴格按照學校機構人事制度改革確定的編制數控制各部門人數,行政管理部門、教學輔助部門無特殊情況,無空編不得臨聘工作人員。
2、突出重點。臨聘工作人員重點主要是滿足教學急需的責任教師,側重聘用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員。
3、臨聘形式。臨聘的人員必須是專職。聘用時間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按合同協議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學校內部機要、財務、保密等工作崗位,不準臨聘工作人員。
5、“誰聘用,誰管理”。用人部門要加強對臨聘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臨聘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
1、臨聘的責任教師必須具備本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其他任職條件應符合《青海電大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規定。
2、其他崗位臨聘人員必須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3、身體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能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門根據學校整體工作要求,提出臨聘人員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說明需要聘用人員的原因,工作崗位的現狀,并附聘用人員申報表,交組織人事處。
2、組織人事處與聘用部門共同考察匯總后,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3、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臨聘的人員,由組織人事處通知用人部門正式聘用,用人部門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報組織人事處存檔備案。
五、臨聘人員的管理
1、臨聘人員以合同協議形式管理,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用人部門對臨聘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業務考核管理。
2、臨聘人員實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為稱職和不稱職兩個等次。考核稱職并全勤的發全額勞務費,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發放,缺勤的勞務費按照應發勞務費/月平均工作日計算,考核不稱職的辭退。
3、學校辦學實體部門超編制臨聘人員,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經學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勞務費實行學校統一標準,在部門承包經費中支付。
4、臨聘人員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確定,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臨聘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包括責任教師)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不得少于二個月。
5、臨聘人員是黨、團員的,如果聘用期在三個月以上,要將組織關系轉入用人部門并參加組織活動。
6、臨聘人員在學校工作達到一年的,參加學校的年終考核,評定等級。
六、臨聘人員的待遇
1、臨聘人員的勞務費按學校統一研究確定的標準按月發放。勞務費與聘用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出勤掛鉤,由部門考核申報,組織人事處審核,學校財務科統一發放。
臨聘人員勞務費標準(元/月):
責任教師初級中級副高及以上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員試用期正式聘用400550
2、臨聘人員聘期達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學校寒暑假假期勞務費;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按實際工作月發勞務費。
3、學校規定的臨聘人員工資中,已包含學校支付的有關保險金部分,具體繳納由個人承辦。
4、臨聘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和評比活動;可申請或承擔學校下達的課題研究任務,評為優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與學校在編教職工同等對待,按規定給予獎勵。
七、本辦法自20xx年1月執行,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人員管理辦法5
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人員管理辦法6
為克服平均主義,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創造一種生動活潑的環境,使每個專業技術人員能在與本人知識,能力和客觀需要相適應的工作崗位上,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促使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學習理論,鉆研業務,提高素質,激發專業技術人員的進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公司設職稱領導小組,作為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領導機構,負責在定員、定編基礎上,確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合理比例;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推薦;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及任屆期滿考核工作的審查。
分廠設專業技術職務考評推薦小組,負責分廠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向公司職稱領導小組的推薦工作;制訂分廠專業技術人員的設置,評聘方案并提交職稱領導小組;以及對分廠受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年度和任屆期滿的考核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實施。
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范圍
(一)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或考試適用于公司從事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聘任職務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且在相應或相近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
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聘或考試程序
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申報,經部門領導批準,報相應級別的人事部門核定其任職條件,確認后,推薦到職稱領導小組審查,最后報地方人事局,參加其相應系列的評審或考試。
四、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素質條件
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敬業愛崗,服從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項改革。
(二)學歷條件
“員級”和“助師級”職務:要求中專以上學歷。
“中級”職務:要求大專以上學歷。
“高級”職務: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資歷條件
“員級”職務:中專或大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助師級”職務:中專畢業,擔任“員級”職務四年以上;大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再工作三年;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中級”職務:大專、大學畢業擔任“助師級”職務四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
“副高”職務:大學本科、研究生畢業,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
(四)能力、業績條件
“員級”職務: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能承擔本專業一般的技術工作。
“助師級”職務: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對本專業的一般技術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績。
“中級”職務: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科學技術動態,結合實際制定研究技術計劃,規劃,能發現工作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做出成績,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
“高級”職務:具有較系統和堅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對本專業有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專業發展前沿狀況,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工作的復雜問題,成績顯著,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
各級職務均應具備指導下級職務工作的能力,負有為公司培養人才的職責,任期內應具體負責指導一名下一級職務人員工作和業務學習。
五、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規定
財會、經濟、統計、審計專業的資格取得,需符合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學歷、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
六、職稱外語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除符合免試條件的外,必須通過一門外語的考試,因特殊情況采取“先評候補”取得資格者,在聘期內必須通過外語考試,否則不再續聘。
七、職稱計算機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除符合免試條件的外,必須參加全國職稱計算機統一考試并成績合格者,方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參加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試費用的規定
各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取得,其評審、答辯、考試等各項費用由申報者本人承擔。
九、考核及聘用辦法
公司對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評、聘分開的原則,實行兩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兩年一次任屆期滿考核。
(一)考核原則:強調政治與業務全面考核,注重實績,客觀、公正、公開性原則。
(二)考核范圍: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專業技術人員
(三)考核目標:專業技術人員聘任 、任命到相應崗位后的工作優劣,貢獻大校
(四)考核內容:從德、能、績、勤四個方面進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專業技術任務的數量、質量,實績,效益,補充新的專業技術知識,以及工作態度,敬業精神。
(五)考核標準:以百分制計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崗位職責25分,完成專業技術任務45分,通過各種途徑補充專業技術知識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總結,被指導人評價,群眾評議,組織評價,考核評語。
(七)考核結論:95分以上為優秀,80—94為稱職,60---79分為基本稱職,59分以下為不稱職。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終身制,凡考核結論為不稱職者,將對其實行低聘或解聘,沒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應的職務工資待遇。
十、待遇:聘期內按公司規定執行
十一、本辦法由公司職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人員管理辦法7
第一條 依據為使本公司聘約人員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聘用范圍本公司從業人員依“從業人員退休辦法”退休或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須以聘約方式聘用人員時,得由聘用部門詳陳理由,并擬定每月薪津,呈總經理核準以聘任書聘用,并將聘任書副本及聘約人員資料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工作報酬聘約人員概不列入本公司編制,除不參加互助、福利委員會及退職酬勞金分配外;服務滿當年度者,年終獎金發給二個月(服務不滿當年度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給),“各項津貼給付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津貼、效率獎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設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從業人員辦理。
第四條 管理聘約人員的考勤、出差、保險及管理,依約定或比照編制內從業人員辦理。
第五條 終止受聘聘約人員因重大事由必須于約定期限前終止受聘時,應于一個月前通知聘用部門。于辦妥離職手續后始得終止受聘。
第六條 解聘聘約人員于聘任期間,如有違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或工作上無法勝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門應呈總經理核準后解聘。并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七條 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人員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公司治理,規范公司對外投資行為,切實保障公司的各項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外派人員”,是指由公司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參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和高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院長、副院長)。
第二章外派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三條外派人員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駐單位所經營業務,具有經濟管理、法律、技術、財務等專業知識;
3.公司認為擔任外派人員須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外派人員: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情形;
2.有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情形;
3.與派駐單位存在關聯關系,或有妨礙其獨立履行職責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員的任免程序
第五條外派董事、監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員由公司總裁辦公會提名。上述提名須經董事局主席辦公會批準。
第六條董事局主席辦公會批準外派人員人選后,董事局辦公室負責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簽發,作為推薦委派憑證發往派駐單位。派駐單位依據《公司法》、派駐單位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七條外派人員的任期根據派駐單位章程執行。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外派人員任期未滿,派駐單位不得無故罷免其職務。
第八條外派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變更外派
人員,并向派駐單位出具變更外派人員的公函:
1.外派人員本人提出辭呈;
2.外派人員工作調動或調整;
3.公司對外派人員進行考核后認為其不能勝任的;
4.外派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并對派駐單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
第九條變更外派人員時,須按本辦法規定的外派人員任免程序,重新推薦外派人員,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外派人員的責任:
1.忠實執行公司的各項決議和要求,堅決維護公司的利益;
2.審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駐單位《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各項職權,遵守并督促派駐單位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各項規定。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行為準則,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按公司的有關要求及派駐單位章程相關規定,出席派駐單位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并代表公司行使股東相應職權(出席股東會時應取得公司的書面授權);
4.認真閱讀派駐單位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其它工作報告,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派駐單位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
公司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負責向公司報告派駐單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如未能及時向公司報告派駐單位存在的問題,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可以對責任人予以撤出處理,并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對派駐單位的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第十一條外派人員的權利:
1.按照派駐單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應的經營管理、財務監督等職權;
2.有權就增加或減少公司對派駐單位的投資,聘任、罷免派駐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提出建議;
3.享受派駐單位股東會、董事會確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項補貼。
第十二條外派人員的義務:
1.在職責及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
2.除經公司或派駐單位股東會(董事會)批準,不得與派駐單位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外派人員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4.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派駐單位相同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和派駐單位利益的活動;
5.外派人員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在其辭職報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不能免除;
6.任職尚未結束的外派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對因其擅離職守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7.外派人員應將《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對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要求作為行為的參照準則,對派駐單位在本人任職期間所通過的各項與本人職責相關聯的決議和所發生的一切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如因派駐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致使公司和派駐單位利益受損的,由外派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明確表明異議并記載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責任。
第十三條外派人員須協助公司財務部、監察審計部,對派駐單位進行內部監督和審計。
第十四條外派人員在接到派駐單位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通知后,凡會議涉及審議《子公司管理辦法》中所列重大事項時,須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見進行表決。
未按規定報告的,公司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由此而給派駐單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公司可以對責任人予以撤出處理,并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除《子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重大事項
人員管理辦法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適應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廣納社會人才,改善并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保證學校實現建設一流的遠程教育和國家示范性高職院的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在編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專職教師崗位、技術支持服務崗位(實訓指導、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財務會計等)和管理崗位(管理干事、學生干事、專職輔導員等)的人員。
第三條 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條 被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聘用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再續聘者,自動離職。
第五條 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2、具備擬聘用崗位所需的學歷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專職教師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技術支持服務崗位和管理崗位需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人員不得少于崗位數的2/3;后勤管理、保衛干事、實訓指導等崗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年齡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員外,各崗位首次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原則上不再聘任。
3、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4、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要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5、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門在學校核定的編制數內向人事部門提出聘用人員計劃,包括聘用條件、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等;
2、人事部門向校內外公布聘用崗位;
3、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4、學校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并和用人部門共同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評議;
5、考核合格的擬聘用人員提交校長審批;
6、聘用人員與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7、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學校與聘用人員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規定聘用期限和聘用雙方與工作有關的權利與義務。聘用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8、經雙方商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聘用合同期限根據崗位需要確定。一般聘期為3年,首次聘期含6個月的試用期,初次參加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如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并符合崗位任職條件,學校及聘用人員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聘或應聘其它崗位。
第十一條 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學校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章 聘用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 學校按月向聘用人員支付基本工資,并實行每年浮動的激勵機制。
1、專職教師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初級職稱和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中級職稱或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長辦公會決定;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2、技術支持服務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或初級職稱、碩士研究生或中級職稱、副高級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3、管理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4、學歷要求適當放寬的崗位聘用人員月基本工資比照同崗位同層次人員適當下調。
5、聘用人員聘任期內職稱晉升,從下一年度起兌現新的基本工資標準。
6、首次聘期結束,簽訂續聘合同的以上各類人員工資待遇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學校直接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 學校招聘引進在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對聘期內的聘用人員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入住學校青年職工集體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間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人事檔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在聘期內,其黨、團、工會等關系由學校管理。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參加黨、團和工會活動。
第十九條 聘用人員在聘期內考勤、評選先進、年終考核、參加全校大會等與在編人員相同。
第二十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用人部門協助將受聘人員的考核評議、鑒定、獎懲、工資及職務變動等材料及時送人事部門歸檔。
第二十一條 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用人部門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學校解聘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任職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考核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4、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7、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第二十四條 學校與聘用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應為其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并通知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條 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學校財物、辦理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還應經學校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學校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規定實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聘用人員工資及用人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的保險費用等由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首次聘用期從按本辦法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體事宜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人員管理辦法10
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確保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以及《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市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
內,聘用6個月以上,大專以下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員。
二、聘用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事務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部分尚未實行后勤事務社會化管理的單位,要逐步過渡。
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的辦法進行公開招聘。
堅持總量控制與調整結構相結合的原則,在單位職位空缺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每年有計劃地組織招聘。
堅持回避制度的原則,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以及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在招錄和聘用過程應當回避。
三、聘用條件和方式
機關、事業單位有職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采取公開招考或選聘的方式招聘。
應聘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符合職位說明書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三)身體健康;
(四)應聘行政管理、工勤崗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屬特殊專業人才和特殊職位,經市人事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崗位聘用人員原則上在市內戶籍居民中招聘;市內人才緊缺的職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確因職位特殊,需放寬學歷招聘的,須報市人事部門批準)。
崗位聘用人員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單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負責。市人事局主要負責增人計劃的下達,招聘方案的審批,招聘對象資格的審查,綜合基礎知識的考試,招聘人員結果的審定,聘用合同的審核備案、人事代理,并對招聘全過程進行指導,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搞好監督;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招聘方案的制訂、報名、專業知識的考試、考核、體檢和招聘人員的初審。
公開招聘人員,由市人事局統一發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開招考的職位或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經市人事部門核準,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聘用。
對通過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也可通過個別選考方式聘用,但須事前報市人事局進行資格審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員占編不進編,實行崗位工資,以崗位工資投保,列入統一的崗位管理。
崗位聘用人員的崗位工資標準:試用期內管理、專業技術崗位800元;工勤崗位:駕駛員700元、打字員600元、服務員500元。試用期滿管理、專業技術崗位900元;工勤崗位:駕駛員800元、打字員700元、服務員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員的工資標準:三級士官800元、二級士官750元、一級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級工等級技術資格的加15元、中級工等級技術資格的加30元、助級職稱或高級工技術等級資格的加45元、中級職稱或技師資格的加60元。
崗位聘用人員的相關福利,由用人單位結合單位經濟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報市人事局審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續期間,不得增加崗位工資,聘用合同期滿續聘時,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經濟發展狀況和本人表現,重新確定崗位工資,報市人事局審核。
單位應以崗位工資為基數,按本市規定的比例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五、聘用手續
根據招考簡章要求和報考者的考試、考核及體檢結果,擇優確定聘用對象,辦理聘用手續。
聘用人員一律實行崗位聘用合同制,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聘用單位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終止。采取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應在30日內到市人事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解(辭)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市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崗位聘用人員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動或因提前解聘而離開單位的,用人單位應于崗位聘用人員離崗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市人事局備案。合同到期后需繼續聘用的,應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六、聘后管理
崗位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具體負責。聘
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崗位聘用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相互流動的,允許同類型單位之間的順向流動。同類型單位之間的順向流動由市人事局、編辦研究確定;特殊情況需逆向流動的,由市編委會研究確定。流動人員與新單位建立聘用關系后,與原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崗位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或系統人才服務分中心代為申報職稱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考試,實行評聘分開。
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七、違規責任
對未經審批擅自聘用的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一律不予認可。用人單位必須自行清退,對不清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違規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限期改正。
對在考試、體檢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騙組織的報考人,除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外,3年內不準參加招聘考試。
八、附則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郵政發[20xx]43號)、《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郵政發[20xx]83號)、《機關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管理的辦法》(郵辦發[20xx]87號)、《市機關(鄉鎮)事業單位錄用退役士兵實行崗位聘用管理的辦法》(郵人[20xx]44號)予以廢止。
人員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銷售管理,達成銷售目標,提升經營績效,將銷售人員之業務活動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規章。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凡本公司銷售人員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所規范的體制管理之。
第四條 權責單位
1、總經辦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出勤管理
銷售人員應依照本公司【員工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規定辦理:
第六條 原則上,銷售人員每日需按時上班后,由公司出發從事銷售工作,公事結束后返回公司處理當日洽談業務,但長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條 工作職責
銷售人員除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規定外,應善盡下列之工作職責:
1、銷售主管人員
1) 負責推動完成所轄區域之銷售目標;
2) 執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種事項;
3) 督導、指揮銷售人員執行任務;
4) 控制銷售單位之經費預算。
5) 隨時稽核各銷售人員之報表。
2、銷售人員
1)基本事項
A. 應以謙恭和氣的態度和客戶接觸,并注意服裝儀容之整潔;
B. 對于本公司各項銷售計劃、行銷策略、產品開發等應嚴守商業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無故接受客戶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貨款之行為。
2)銷售事項
A. 客戶資料的整理,檔案的建立;
B. 公司生產及產品性能、規格、價格之說明。
C. 客戶抱怨之處理;
D. 定期拜訪客戶并匯集下列資料:
a、產品品質之反應。
b、價格之反應。
c、消費者使用量及市場之需求。
d、競爭品之反應、評價及銷售狀況。
e、有關同業動態及信用。
f、新產品之調查。
3、貨款處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匯款方式處理,遇特殊狀況需收取現金或票據,銷售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a、收到客戶貨款應當日繳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貨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繳收回之現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戶的支票抵繳貨款。
e、貨品變質可以交換,但不得退貨或以退貨來抵繳貨款。
第三章 工作計劃
第八條 銷售計劃
銷售人員每年應依據公司的【年度銷售計劃表】,制訂個人之【年度銷售計劃】,并編制【月銷售計劃表】,呈總經理核準后,按照計劃表執行;
第九條 執行計劃
1、銷售人員應依據【月銷售計劃表】,填寫【客戶拜訪計劃表】,交銷售主管審查,經審查通過后,銷售人員應按照計劃實施;
第十條 拜訪作業
1、拜訪計劃
銷售人員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戶拜訪計劃表】,呈部門主管審核;
2、客戶拜訪前準備
(1)拜訪前應事先與拜訪單位取得聯系;
(2)確定拜訪對象;
(3)拜訪時應攜帶物品的申請及準備。
3、拜訪后續作業
(1)每日應將當日拜訪的`工作內容,詳細填入【客戶拜訪報告】,呈部門主管;
(2)拜訪過程中答應的事項或后續處理的工作應即時進行跟蹤;
(3)將新開發的客戶資料輸入客戶檔案資料中;
第四章 薪資與提成
第十一條 薪資構成及待遇
1、 業務員的薪資由底薪、提成組成。
2、 發放月薪=底薪+其它補貼+業務提成
第十二條 薪資設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實行任務制月薪,業績任務額度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條 月薪發放
月薪發放日期為每月10號,遇節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遲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十四條 基本指標任務
1、 銷售人員從受聘之日起至試用期結束期間,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務, 銷售人員完成月指標任務(以款到帳為準),公司發給底薪工資,如無法完成月指標任務的,則以底薪的80%發放;
2、 銷售人員如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公司設定的指標任務,公司有權解除協議。
第十五條 業務提成設定
1、業務提成分為兩階段:
1)、第一階段:為業務員發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訂單,提成按進貨金額第一階段比例計算(詳如第一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
2)第二階段:為業務員發展的加盟代理商從第二次開始所下的訂單, 提成按進貨金額的第二階段比例計算(詳如第二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
2、第一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單位:萬元)
月進貨金額(萬元)
提成率(%)
1萬以上--2萬
1.5%
2萬以上-5萬
3%
5萬以上-10萬
4%
2、第二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
月進貨金額(萬元)
提成率(%)
50萬以內
1.5%
50萬以上
2.5%
第五章 實施與修正
本管理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核準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人員管理辦法12
川大人[20xx]2號 為了積極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帶來的社會就業困難,同時抓住這一契機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與現代研究型大學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決定實施“四川大學項目制工作助理”這一新的人員聘用制度。為了規范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學項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學校各單位的教學(含實驗教學)、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據專項任務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選聘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并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點是用人崗位由項目負責人(或單位)自主提出;聘期視項目任務需要可長可短;受聘人員以畢業且未就業的本科生、研究生為重點;受聘人員在聘期內專門從事聘用主體提出的工作任務,并享有與資歷相當的合理勞動報酬和其它應有的合法權益。聘用雙方采用聘用合同進行管理。
二、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類型
1. 項目制教學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教助。項目制教助是指根據學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學任務需要,由各學院從當年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聘專職教學助手,專門從事單項教學輔助工作,例如,承擔某一班級某門課程作業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項目制科研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研助。項目制研助是指根據某一科研項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項目負責人自主聘用的專職科研助手,專門完成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單項研究內容或該項目涉及的某一項實驗工作。
3. 項目制管理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管助。項目制管助是指根據校內各單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單位負責人從當年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聘的專職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階段性單項工作任務。
4.項目制醫生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醫助。項目制醫助是指根據我校醫療工作需要,在門診與住院醫療工作中,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詢問病史、普通查體、病史信息的錄入等醫療文書的撰寫及醫療數據的采集。
5. 四川大學項目博士后研究人員。該類型的項目制人員是指以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博士后政策為指導,根據學校科研項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學自主聘用的`博士后專職科研工作人員。
三、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選聘范圍
1. 項目制教助和項目制管助選聘范圍:原則上限于本校畢業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在畢業當年12月31日前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
2. 項目制研助、項目制醫助及項目制博士后選聘范圍:面向海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招聘,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聘本校應屆畢業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項目制博士后必須具有博士學位)。
四、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審批及選聘程序
1. 項目制教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經校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初審,人事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學校批準后,雙方需正式簽署相應聘用合同(附件5)。
2. 項目制管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報人事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學校批準后雙方正式簽署相應聘用合同(附件5)。
3.項目制醫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相關附屬醫院初審,醫管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醫管處,經授權批準后,與聘用人員簽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項目制研助及項目制博士后,由相關科研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根據科研任務需要,自主決定聘用人數及聘用標準(項目制博士后由學校人事處進行基本條件審核),用人課題組參照學校有關選聘程序規定,公開、擇優選聘、簽署聘用合同,并報學校人事處、科研處、社科處備案。
五、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待遇標準及支付方式
1. 項目制教助和項目制管助的報酬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項目制教助的報酬由學校支付60%,用人單位支付40%;項目制管助報酬由學校支付40%,用人單位支付60%。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可從本單位非預算內項目經費中支付。
2. 項目制研助、項目制醫助及四川大學項目制博士后,原則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標準范圍內,由課題組從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中支付。其中縱向科研項目從項目人員費用中支付,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經費的20%(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由聘任雙方根據受聘人員條件及在科研項目中的貢獻決定具體報酬標準。
3. 由于此類合同系項目制聘用關系,社保由受聘人員本人按政府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4. 項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員的報酬支付方式,可與受聘人員協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項目工作量進展情況分期支付,并在項目結束時支付完畢。
5. 項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員的待遇標準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國家政策和學校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六、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聘用期限
項目制聘用人員的聘用期限,應根據項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現綜合考慮,項目制教助及項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項目制研助及項目制醫助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聘用期限;四川大學項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七、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負責日常管理,協議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項目制工作助理人員協議期滿或中止協議,用人單位應及時上報學校人事處,停止發放勞動報酬。
八、其它
人員管理辦法13
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非教師人員聘任制,根據學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設崗,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加強外聘非教師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聘用條件
(一)應聘人員應滿足如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2、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滿負荷工作;
4、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小于60歲,女性小于55歲;
5、應聘技術、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政府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過正科級及以上職務,或具有某種特殊技術技能為學校急需者。
(二)以下崗位除具備以上5個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員(干事)
(1)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管理實踐經驗;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外語系、國際學院等外事部門干事要求具有較高的外語能力;
(5)檔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黨員。
2、學生輔導員
(1)政治歷史清白;
(2)道德品質好,能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3)具有一定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敢于管理,能勝任工作;
(4)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正科級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應的管理工作經驗;
(5)形象氣質適合教育工作,身體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圖書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實驗實習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或特殊工種的能工巧匠,或中級技術職稱(含技師、高級工);
(2)具備較強的相應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員待遇
(一)學校根據被聘用人員資歷、聘用崗位性質及任務等,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1、技術與管理人員
(1)大專生(或助理職稱):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工程師(技師、科級、特殊技能人員)、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3)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勞務人員: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二)值班補貼
外聘人員原則上節假日不安排值班,確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領導批準)給予一定的值班補貼。標準為:技術管理人員每天值班費20元,勞務人員每天值班費15元。
(三)受聘人員醫療保險采取學校與個人分擔的辦法,學校發給受聘人員醫療保險費20元/月。(受聘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事宜,等學院正式職工啟動此項工作時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間外聘技術管理人員享受100的基本工資;勞務人員享受50的基本工資。
(五)依據工作業績給聘用人員發放年終獎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員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處在編制內提出聘用書面申請(附聘用人員身份證、學歷、職稱等復印件),經主管領導批準,由人事處備案、審核、核定工資。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納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數退還。
(三)受聘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包括寒暑假),試用期間工資按待遇的85計酬。
(四)受聘人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負責,費用自理。
(五)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應遵守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聘用部門的管理。
(六)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要求解除合同關系,應當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門和學院人事處。
(七)受聘人員因違紀違規或觸犯法律,學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資晉升
為了鼓勵聘用人員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對30的聘用人員實行工資晉升制度,月工資晉升標準為20元。
由用人部門根據當年聘用人員工作的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學院綜合平衡后,按年度審批。
五、本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14
我局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局“科技興稅”活動的主力軍,是我局稅收電子化工程中的建設者,同時也是我局實現稅收征管現代化的重要依托和保障。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好壞及每個技術人員政治思想、文化、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我局稅收征管現代化工作的好壞,關系到我們各項稅收工作任務的完成,為了不斷提高我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各方面素質,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使用管理,全面促進我局計算機專業技術隊伍規范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經市局研究決定制訂本辦法:
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稅務工作,樂意為稅務事業獻身。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素質,并具有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理論知識。
3.在市局或基層分局長期從事計算機系統的推廣應用、維護、培訓及軟件開發工作。
二、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
1.負責管理推廣維護所在部門的各項稅收管理軟件、軟件。
2.做好所在部門的計算機硬件設備及網絡設備的日常維護及保養。
3.負責做好本部門的計算機數據安全管理和維護。
4.做好所在部門計算機網絡通信系統的維護及管理工作。
5.負責對稅收業務中的各種電子數據統計上報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6.協助領導抓好本部門的計算機處理業務工作。
7.對本部門稅務人員有計劃的開展計算機知識普及培訓工作。
8.為本部門的領導進行稅收管理決策提供準確的數據信息。
三、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要求:
1.認真鉆研計算機理論知識,不斷提供高業務水平和工作實踐能力。
2.不斷學習和掌握稅收政策和稅務理論,增強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自身對稅務部門工作的適應力。
3.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工作中嚴謹務實,按時保質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4.牢固樹立服務觀念,使計算機開發應用工作服務基層、服務于廣大納稅人。
5.在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參加市局、區局計算中心組織的各種專業理論學習和活動,按時參加市局計算機中心每月的工作例會。
6.各單位要將本部門的計算機專業技術維護人員名單報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備案,未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單位也要指定專人負責并上報市局計算機中心備案。未經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備案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本部門的計算機軟、硬件維護工作。
7.安心本職工作,今后各分局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改行在非計算機專業崗位上工作或任職,首先要報名單到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備案和市局主管局長同意后才能進行。市局今后將制定必要的特殊政策來提高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待遇。
8.各基層分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在業務上受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的統一領導、管理和調配。
四、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
1.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應堅持參加市局、分局組織的各類日常稅收業務學習和培訓。
2.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召開全局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例會,進行工作布置及計算機業務交流和探討。
3.根據市培訓計劃安排,市局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每年將分期分批組織全局的計算機專業人員參加全國著名高校或各大信息公司舉辦的技術培訓班,以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4.對區局舉辦的各類技術培訓,市局將盡可能多的爭取名額,為全局計算機專業人員創造多的“充電”機會。
5.鼓勵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奮發向上自我提高,對積極參加計算機專業更高學歷考試學習的專業人員市局將按有關文件給予時間保證和經費支持。
本辦法由市局計算信息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并自下文之日起執。
人員管理辦法15
【考點一】總則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考點二】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
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考點三】執業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
客戶的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考點四】監督管理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后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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