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日常檢查,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梯改造、修理資金使用管理機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電梯事故救援處置。
教育、商業、衛生計生、交通、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確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鼓勵電梯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產、經營
第十條電梯生產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完成后,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將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技術資料、電梯安裝自檢報告、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電梯安裝單位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除電梯安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調試、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電梯。
第十四條電梯改造、修理完成后,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十五條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報審。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
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電梯用于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人自主管理的,電梯產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共有產權的,共有產權人應當書面委托電梯管理人,電梯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未將電梯移交、委托給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電梯實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應當督促受托方履行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書面說明電梯投入使用日期。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變化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使用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電梯技術文件和使用維護說明;
(二)電梯使用登記資料和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
(三)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電梯作業人員檔案和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設立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對其使用的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三)對其使用的電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
(五)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狀況的日常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
(七)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作業人員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八)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并24小時專人值守;
(九)將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扶梯(人行道)專用鑰匙交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和使用;
(十)保證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電梯轎廂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二)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并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作業人員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人員、時間、內容等維護保養信息;
(二)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并實施現場救援,主城區及中心城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縣(自治縣)不超過1小時;
(五)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六)至少每15天對每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應當詳細記錄;
(七)按照委托事項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八)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進行現場維護保養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電梯機房設置在頂層或者屋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安裝空氣調節器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擔: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有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在用電梯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落實。
第二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改變的,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條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拆除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書。
第二十五條電梯發生事故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投入使用20xx年以上需要繼續使用的,除每年對其實施定期檢驗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并作出評估結論。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條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電梯產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重大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過程中,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電梯制造單位注銷、失蹤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制造單位承擔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
(六)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七)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
(一)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電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檢驗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后,應當當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視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送達電梯使用單位。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項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整改事項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事項,需要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是否合格進行現場核查,電梯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經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不合格結論。
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期限不計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期限。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立即書面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收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告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并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必要的電梯檢驗現場條件。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檢驗現場條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進行檢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全的,視為滿足檢驗條件。
第三十六條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測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檢測服務,并對檢測結論負責。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對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市、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電梯安全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四)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電梯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對有電梯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單位、電梯事故責任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管理相關規定納入本市企業征信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的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并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進行指導和督促。
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管理規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制造單位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接受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后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
(二)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
(三)電梯安裝單位交付電梯時,未與使用單位辦理書面交付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除電梯安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調試、測試外,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的;
(三)將電梯用于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日常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未在顯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做好安撫工作的;
(四)未保證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時專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電梯各類鑰匙交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和使用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裝空氣調節器,并保證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以及電梯轎廂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八)未按照規定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做好投訴處理記錄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
(十)未按照規定拆除、移裝電梯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在電梯安全評估后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選擇其他電梯制造單位承擔相應義務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相關信息的;
(二)未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設立值班電話,及時排除故障的;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未按照規定抵達現場,并實施現場救援的;
(五)未按照規定每15天對每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提供檢查記錄或者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對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處理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乘用電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的;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的;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的;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電梯的;
(六)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的;
(七)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電梯檢驗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電梯檢驗的;
(三)檢驗完成后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檢驗結果送達電梯使用單位的;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電梯檢驗中發現的整改事項的。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二)嚴重事故隱患,是指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部件拼裝電梯;電梯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電梯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電梯因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6篇06-09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6篇)06-09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集錦6篇)06-09
電梯安全教案03-10
班組安全管理辦法03-22
安全檢查管理辦法06-09
安全風險管理辦法06-09
安全工作的管理辦法06-09
質量、安全控制管理辦法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