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通用1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1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xx縣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全縣中小學校服質量,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等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公辦和民辦學校)、職業中專的校服管理工作。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監督,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校服設計應考慮縣域內氣候環境、學生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等因素;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應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導專業設計人員和學生共同參與校服設計。校服設計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四條校服采購可由學校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方式。校服采購招標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校服采購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學校要嚴把校服質量關,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生產企業作為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學校采購時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低于標準采購校服的行為。
第六條校服采購應全程進行公示,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采購的各個環節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七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實際,隨機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八條學校校務監督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對校服進行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如校服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并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向主管的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校服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九條校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條校服采購合同簽訂的合同文本由縣教育局制訂,供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購合同需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鑒證、簽字方能生效,并送xx縣教育局政府采購辦公室留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各學校、學生家長如發現校服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或直接向xx縣教育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對于反映查實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售后服務問題及嚴重違約情況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學校和社會公布,要求學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企業采購校服。對于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三教計〔20xx〕69號文件作廢。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2
為規范學生著裝,保障學生利益和權益,根據《中小學校服國家標準》,經學校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為學生訂購校服,為使校服訂購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校服訂購領導小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發布招標競標信息;核驗在臨城縣教育局中標的校服生產企業資質;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貨比三家競標,同價格比質量,同質量比價格,選擇質優價廉的生產企業;及時公示中標價格,簽訂購置合同;做好校服售后服務工作。
二、校服訂購原則
學校要召開家長、學生和社會代表會議,對訂購校服進行宣講,積極提倡統一著裝,但要堅持學生自愿購買原則,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校服和統一著裝。允許家長與學生按照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和制作。
三、校服設計和質量要求
(一)校服整體設計要求
1、符合我校辦學理念,具有學校標識。
2、符合中學生著裝年齡特點與身份,美觀、大方、得體,體現學生精神風貌,整體穿著體現學校辦學特色。
(二)校服質量標準
1、按GB18401—20xx《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要求、GB/T23328—20xx《機織學生服》標準和GB/T22854—20xx《針織學生服》標準的技術標準執行。
2、所用材料不退色、不縮水,不起球、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各項材料和生產制作等指標應符合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執行。
3、校服面料及成分
春秋裝面料:空氣棉;成份:45%棉、55%聚酯纖維。
夏裝:T恤面料:天絲棉;成份:55%棉45%聚酯纖維;褲子面料:輕柔棉;成份:48%棉52%聚酯纖維。
四、校服訂購對象與品種
1、校服訂購對象:新入校學生。
2、校服訂購品種:春秋季運動裝兩套/生;夏季運動裝兩套/生;冬季棉裝一套/生。
五、校服訂購質量、尺碼與監督要求
1、校服質量:校服訂購時要嚴把質量關,核驗投標企業資質,施行備案備查制度,凡是不合格企業不得參與競標。校服到校前進行質量檢測,凡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拒收、不得進校。
2、校服尺碼:校服生產企業負責到校為學生量身定做校服,對特體學生制作特體校服,一律按照中標價格結算。
3、校服質量監督:家長委員會、學生委員會負責監督校服使用周期,對于達不到使用周期校服,生產企業負責免費更換。
六、其他要求
1、在學生訂購校服數量基礎上,要保證每名學生有校服,對于特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要積極與生產企業協商,要求企業落實免費為其提供校服的承諾。
2、校服費用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校服生產企業支付,學校、家長委員會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代收校服費。
3、校服訂購要本著對學生和家長高度負責精神,嚴把質量關,加強宣傳引導,確保校服訂購工作順利完成。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中小學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小學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xx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條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征,并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復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選用規則
第十條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采購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并形成《xx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規范采購
第十三條校服采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校服采購堅持自愿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采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采購,向學生家長發放校服(自愿)訂購卡、校服征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校服規格型號與采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采購單位承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采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并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了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后,將《xx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后一個月內,將《xx市中小學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復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后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信息平臺作用,公布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范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各校要將校服采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第二十五條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學生無償配發校服,并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小學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選用和采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文件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4
第一條中小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著制度。本校學生是否穿著校服,學校應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決定,并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做好校服的選購和采購工作,確定校服的供應商、校服款式、材料、顏色、價格等。明確學生穿著校服的學校應制定校服采購、穿著制度,并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示后方可實施。公示時間不低于一周。
第二條中小學生校服采購應通過綜合比較、貨比三家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范、質量保證、服務到位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市場監管局、市教委發布的校服采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起10日內,由學校將兩份合同和一份家委會商議校服工作的會議記錄復印件報送區校產管理中心備案,并由區校產管理中心提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條校服費用屬于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由中小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往來票據》。嚴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四條中小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后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中小學校驗收中小學生校服執行“雙送檢”制度。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后,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告,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中小學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并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采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中小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校產管理中心。區教育局將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區教育局成立中小學生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局分管領導以及計劃財務科、基礎教育科、校產管理中心負責人組成。校產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問責追究制。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青浦區中小學校(含中職、中專、民辦、特殊學校)校服采購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青浦區中小學生校服采購和管理辦法》(青教〔20xx〕149號)即行廢止。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校服管理應體現規范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并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學校采購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形式。校服招標采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采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并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后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采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單位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采購單位在采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采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采購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6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生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后勤〔20xx〕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梅州市各類中小學校(包括公辦、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幼兒園)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服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縣(市、區)教育、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管轄范圍和各自職責對各中小學校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分級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質監行政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質監部門負責對校服生產企業生產的校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監管流通領域銷售的校服質量。
教育、工商、質監行政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遵循合法、自愿、公開的原則,體現科學性、規范性和專業性。
第六條 校服設計應結合本地實際,考慮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七條 校服款式實行推薦評議制度。學校應聽取學生、家長和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
第八條 校服款式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九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并與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并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沒有成立家長委員會的學校,應采取《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長意見商定本校學生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條 各地校服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模式為主要方式。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產企業作為本縣(市、區)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后勤〔20xx〕2號)的規定,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市直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第十一條 學校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并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后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學校采購校服時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準,并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采購校服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同時將校服采購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應對購買的校服進行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質量標識,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出現質量問題的,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報告主管的教育、質監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鼓勵實行校服“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采購單位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六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愿量力”的.原則,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制作校服。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按規定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條 質監、工商行政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同時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教育部門,當地教育部門應在單位網站上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存在質量、售后服務及違約情況等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通知各學校。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各學校依規不得向其采購校服。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校服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7
為規范校服管理,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校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校服選用的基本原則
優質、合體、美觀、舒適的校服是培育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是培養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效方式,統一著裝上學是家長、學生的普遍需求。校服選用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質量第一。
招標采購須選用有校服生產資質的廠家,要在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準,校服安全與質量須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嚴禁選用質量不達標的校服。各校可以與我區易地搬遷安置點扶貧車間加強業務合作。
(二)家長自愿。
廣泛征求家長意見,發揮家長委員會的功能,切實做好校服征訂意愿收集工作,嚴禁強制統一選用。
(三)相對穩定。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減少家長重復支出,嚴禁短時間內更換顏色和款式。
二、嚴格規范校服選用管理
(一)設計標準。
要廣泛征求家長、教師、學生的意見,要召開家委會、職工代表會、校務會討論確定。校服的顏色、款式要符合學生的年齡特點,款式要美觀大方,要與學校文化協調統一,彰顯學校校徽等文化符號。
(二)學段及套數。
城區直屬學校、鎮中、鎮小及鎮屬初中學校原則上要統一校服;公、民辦幼兒園、職校、鎮屬其他學校、民辦學校根據當地居民經濟收入狀況,征求家長同意后可統一選用;各學段起始年級及小學四年級可統一訂購,其他年級學生若校服陳舊、破損、短小需要重新更換的,由家長自行更換。統一選用校服原則上為春秋裝、夏裝各一套(有條件的學校可征訂一套冬裝)。學校開展各種活動,未經家長同意,不得以班級為單位訂購服裝,參加區級及以上活動,確需統一服裝的.,須經組織活動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報教育局教育工程和設備采購股備案方可訂購。教職工可以在學校有社會資助或捐贈,并符合捐贈方意愿的情況下,統一訂購工作服。
(三)價格標準及費用支付。
幼兒園、小學、初中夏裝、春秋裝、冬裝分別不超過100元、140元、240元;高中、職校夏裝、春秋裝、冬裝分別不超過120元、150元、300元。學校在服務性收費中如收取了校服費,則必須進行抵扣;教職工工作服經費一律不得從財政撥款中支付。
(四)采購流程。
在核實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等信息的基礎上,按照成立領導小組、征求意見、集中討論、確定訂購、招標采購、中標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備案登記(局教育工程和設備采購股、計財股)的流程規范開展工作。
三、加強校服監管工作
(一)加強管理。
區教育局將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校服訂購情況開展核實督查。局基礎教育股負責對學校校服設計進行指導,牽頭協調做好核實督查工作;教育工程和設備采購股負責校服采購流程的監督管理;計財股負責校服費的標準、收支的審查管理;學校負責對校服質量的把關。
(二)強化督查。
區教育局每年組織督查組對學校校服征訂開展督查,發現學校、工作人員在
校服采購過程中未認真履職,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嚴肅依法處理。強化關愛,對家庭特別貧困的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特殊學生,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措施由廠家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學校校服的管理辦法 8
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培養團隊意識,規范行為舉止,加強自我約束,有利于抵觸相互攀比和穿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也有利于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利于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為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四中學子良好的精神面貌,為規范校服著裝,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必須成套著裝(女生裙裝視季節調整)。季節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動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著裝。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周一升旗儀式統一穿著正裝,系領帶領結(有體育課允許下身穿著運動褲,但上身需穿著西服佩戴領花、領結)。周五放假日統一穿著正裝,系領帶領結。其余時間班級自行統一。
3、穿著校服要整潔,上衣拉鏈位置不得低于領口以下15厘米,紐扣全扣或敞開最上面第一顆紐扣。夏季不允許出現上身自己的T恤衫。
4、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學校審查,無誤后上報,批準后方可不穿。
5、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教導處登記備案。
6、校服內有特設的白色條塊,用于書寫,家長可以寫學生的姓名班級,以便區分。 7、體育課學生必須穿運動服,運動鞋。可提前到學生宿舍進行服裝更換。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的好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者涂鴉。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的穿著校服。教導處(值周班)負責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反饋提醒工作。
2、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范評比項目,對不符合服飾要求的,按人次扣減相應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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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培養團隊意識,規范行為舉止,加強自我約束,有利于抵觸相互攀比和穿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也有利于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利于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為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華夏靴子良好的精神面貌,經校委會決定,為規范校服著裝,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一、 著裝要求:
1、 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必須成套著裝。季節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動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著裝。
2、 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嚴格要求,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 穿著校服要整潔,上衣拉鏈位置不得低于領口以下15厘米
4、 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年級組長審查,無誤后上報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不穿。
5、 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教務處登記備案 校服內有特設的白色條塊,用于書寫,家長可以寫學生的姓名,以便區分
6、 胸卡都應該佩戴在左胸前適當的'位置
二、 愛護要求
1、 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的好習慣
2、 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者涂鴉
3、 校服損毀不能穿或者丟失時,學生應及時補增。
三、 管理監督
1、 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的穿著校服。教務處、年級組負責本年級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 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范評比項目,對不符合服飾要求的,按人次扣減相應的分值
四、 本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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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是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規范行為舉止,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學校校服管理小組結合學校實際,經討論特制定以下校服穿著制度。
(一)著裝要求
1、學校規定周一至周四,學生在學校期間原則上必須穿著校服。周五為“自由著裝日”。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外出參加的.活動,都要規范穿著校服,校服內側要寫清班級姓名。
3、穿著校服要整潔,穿襯衣時紐扣從第二個開始往下必須扣上,穿著運動服時要將上衣拉鏈拉至胸部以上。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涂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暫時無法穿著的,應馬上上報班主任,同時及時補訂服裝。
(三)管理監督
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穿著校服,負責校服的發放和穿著管理。大隊部負責本年級學生穿著校服的不定期檢查、教育工作。
(四)檢查考評
執勤隊長和總護導教師重點檢查升旗、課間操等集體活動,不符合服飾要求,1人次扣減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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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校服管理規定,采取學校與家委會主導、3家校服企業遴選原則召開校服采購會議,以確定本年度校服相關事宜。
一、召開校務會議,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校校服管理小組,確定召開校服采購會議時間。
二、由于確定需求選購的是新生校服,隨機抽取5位新生家委會的家長代表,代表家委會參與校服采購工作。
三、通過比較選擇,邀請3家知名企業參與本校校服會議。
四、家長現場確定企業:
1、是否征訂校服:按照自愿原則、通過各位家長代表表決,確定校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2、通過廠家展示、陳述,家委會現場確定校服供應企業、款式風格、服裝面料、服務方式等。
五、廠家參與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資質證明材料,在校服行業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合作相類似客戶操作案例,能承擔起相符相關的設計、生產、銷售、服務等校服相關工作。
2、按照市中小學生校服抽查及送檢流程第一條校服產品監督抽查的工作流程中,有以下三種記錄的企業將不得參與學校校服遴選:
(1)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廠家:
(2)主要指標連續兩年不合格:
(3)拒不配合檢查和抽檢的。
3、3家企業做好現場服裝展示,并依次進行闡述各自的優勢,由學校校服管理小組和家委會代表共同投票決定遴選出更適合本校情況的企業。
六、共同確定交貨時間、雙重質檢相關問題。
七、按照市教委本年規定版本簽訂相關合同,并及時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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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校服采購及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品質,發揮校服育人和審美功能,保障我校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合肥市教育局《關于開展全市學生服“雙送檢”制度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區教體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小廟中學校服采購工作制度:
一、采購校服前提
1、按照自愿為主的原則,學校通過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過本校統一穿著校服決定后,成立由校方代表、家委會、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校服采購工作組。
二、采購校服程序
1、遴選校服生產企業
校服采購工作組應對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并選擇產品質量高、信譽好的校服生產企業為我校學生提供校服。
2、公開競價,簽訂合同
學校通過公開競爭(招投標或詢價等)的方式,向有生產資質、產品社會信譽高、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廠家采購校服。選定校服生產廠家后要與他們簽訂供貨合同,必須根據采購價格實支實收,不得加收校服價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公示采購情況
校服采購過程中的相關信息(采購流程、校服款式、采購價格、質量標準、生產廠家等)要在學校公示欄或者網站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學生、家長、社會的監督。
4、交付驗收
學校要嚴格做好校服的接收與查驗工作,認真落實校服“雙送檢”制度,確保接收的校服符合質量標準和合同要求,保障學生穿著安全。在接收校服時,要認真查驗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該批校服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報告和校服標識等材料,并按規定從中抽樣送到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校服“雙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學校一旦發現采購的校服有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與生產企業交涉,依照校服采購合同約定,辦理退賠等事宜。對問題校服要及時向區教育體育局匯報,同時向質量監督部門舉報。
5、資料存檔報備
校服采購各環節相應資料要全部存檔備查,同時要將會議紀要、征求意見情況及采購合同等向區教育體育局電教館進行備案。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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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規范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學生統一著裝,有利于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學校和班級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既是落實市教育局整頓中小學生儀容服飾專項治理工作的具體行動,也是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的.有效措施。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學校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著裝要求: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的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要嚴格管理,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穿著秋季校服上衣拉鏈位置不得低于領口以下15厘米處。
4、因身體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政教處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和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經批準后方可不穿。
5、各班不穿校服者須報請政教處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涂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學生自行更換。更換后的服裝樣式、顏色要與原校服相同或相似,且須經政教處認可。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穿著校服。政教處負責教育工作、學校學生自主管理小組負責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
2、管理程序:對未經批準而不穿校服的學生,按違反校紀校規處理。第一次,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要求該生寫出“說明書”;第二次,班主任請其家長共同對該生進行批評教育,要求該生寫出“保證書”;第三次,學生科請其家長共同對該生進行批評教育,給予紀律處分。
3、政教處對班主任和學生自主管理小組的工作進行監督。在不定期的檢查中,發現學生無故不穿校服較多,則追究班主任和學生自主管理小組的責任,按管理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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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學生校服質量安全,保障我校學生的切身利益,根據《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落實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現就我校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進一步發揮家長委員會在校服監管中的作用
學校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與家長委員會共同商定本校學生穿著校服的管理制度,并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優良、社會信譽好的企業采購校服。
學校發放告家長書在各年級以自愿的原則建議征訂校服夏裝一套,春秋裝一套(即運動裝),冬裝一件,每套費用均在“一費制”原則價格范圍之內并經過物價局的審核。
除起始年級,各年級校服增訂時間為9月。
2、進一步規范學校校服采購程序
學校使用由市教委會同市工商局制定的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校服采購合同,并將校服采購情況與家長委員會溝通,在學校公示欄公示校服采購情況,自覺接受家長的監督。同時,將校服采購合同向黃浦區教育局相關部門備案。
3、進一步做好學生校服“雙送檢”工作
學校采取“雙質檢”方式,遞交質量技監部門加強對校服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在檢驗合格后,才發放給學生使用。
學校接收校服時,將查驗生產企業名稱標識、面輔料成分標識、洗滌標識、規格型號標識、校名標標識等是否齊全,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與樣衣標準一致、外包裝及貨品有無破損等。質量標識不齊全、與樣衣標準不一致、外包裝及貨品有破損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校服生產企業未能出具校服質量檢驗報告的,我校將拒收校服。
學校在收到訂購校服后,將按照同一面料抽檢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嚴重不合格需檢驗備樣,學校再提供1套備樣),及時將校服送市纖檢所檢驗。檢驗合格后,學校將在學校網站上主動公開校服質量檢驗報告,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學生校服送檢費用由學校在公用經費中列支,不會向學生另行收取。
4、進一步加強學校校服管理工作
我校擬定校服管理的“公示制度”、“采購制度”、“穿著制度”,并將嚴格按照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規范操作流程落實《意見》精神,確保校服質量,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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