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時間:2024-04-10 08:40:35 文圣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通用17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為落實旅游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游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游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游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游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游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于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設、旅游人才的培養和旅游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游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于重點旅游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游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游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于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游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并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游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后)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游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游規劃、旅游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游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匯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后,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后,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游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并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后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2

  xx公司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合理、有效、規范使用專項資金,完善專項資金管理流程,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制度及公司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請各部門及分子公司遵照執行。

  一、專項資金的概念

  專項資金指公司從特定資金來源形成的,或向國家、省、市相關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申請,獲得批復或批準,并劃撥到公司賬戶的資金。

  二、專項資金的類別

  專用基金、專項撥款、專項資金和專項借款。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

  1、各項專項資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須符合國家及相關直屬部門管理規定。

  2、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開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提高使用效率。

  4、在資金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正確使用并達到預期目的。

  5、建立好專項資金使用臺賬,加強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使用監督管理。

  四、專項資金各管理部門職責

  1、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的銀行開戶、劃撥、審核、支付,資金預算、決算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監督與審查,以及各項專用資金的匯總與分析。

  2、項目申請單位根據項目歸口部門,負責各個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備案、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項目評價、驗收與對外對上匯報工作,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專項資金的申請進行指導,提供技術支持等。

  3、項目承擔單位

  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項目的前期組織、項目試驗、生產運營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資金使用臺賬的建立及情況說明,進行資金使用各階段的小結及統計,負責項目運行各階段的總結及數據統計工作,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

  4、其他各相關部門

  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項目運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項目委托外協、項目材料采購、證照申辦、運營管理等。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流程

  1、論證密切關注相關國家規定及相關行業信息,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牽頭,組織相關技術經濟部門、實施單位等進行項目篩選及論證,就符合條件的項目組織材料及項目可研報告。

  2、申請/報批由項目申請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形成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并就項目進展進行全程聯系及跟蹤,定時向公司匯報進展,對獲批項目及時移交集團公司財務及項目執行單位。

  3、劃撥/審批財務處在接到相關批復文件后,負責向專項資金劃撥部門提供企業專項資金指定帳戶,并及時到各級財政部門跟蹤專項資金到位情況,完善相關劃撥手續。按照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由專項資金項目使用部門按公司資金管理規定程序進行資金申請,投入項目運營。

  4、使用專項資金使用嚴格按項目資金申報計劃執行,公司自有資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優先使用專項資金。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定專人建立臺賬,并跟蹤、監控專項資金的全程使用,定期進行資金使用的匯總、分析。專項資金項目工程(或試驗)完畢及時按規定辦理工程決算與財務結算,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監督公司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部門均為專項資金的監督部門,有權及有責任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

  同時公司審計處定期、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并就具體情況向公司報告。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提出整改、完善意見,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驗收專項資金項目要按申請計劃推進,按時完成建設(或試驗)任務,達到申請報告中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同時由項目申請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處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竣工(結體)驗收工作,對項目進行專項評價,并組織開展工程結算與財務結算相關工作。

  按期準備好專項資金使用全程項目進展、資金使用、項目驗收、項目評價材料,接受專項資金的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的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維護公司形象與利益。

  六、本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上海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滬府〔20xx〕1號)、《上海市優先發展先進制造業行動方案》(滬府〔20xx〕16號)、《關于本市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xx〕2號)、《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xx〕12號)和《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產業政策,設立寶山區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長性好、關鍵性強、帶動性大、有獨特優勢等特點的先進制造企業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財政預算每年安排4000萬元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本區先進制造業發展。根據年度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下年度預算額度。

  第三條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中心建設、專利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品牌創建、標準化戰略、智能電網和物聯網建設、總集成總承包、戰略性新興產業、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建設等項目,推動裝備產業升級換代,戰略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突破的項目,進一步提升寶山產業競爭優勢。

  適用專項資金的企業(項目),工商注冊本地、稅務征納關系均應在寶山。

  財政資助(或獎勵)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凡注冊在街鎮(園區)的企業,單個項目資助額度大于(不含)20萬元的,區財政和街鎮(園區)分級承擔,具體參見《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資助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撥付。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條件

  (一)重點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1.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化及重點技術改造支持目錄的區內現有制造企業,圍繞提高經濟效益、改進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種類、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能環保、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改善勞動安全條件等目標,采用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設備、生產工藝和輔助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建、遷建,設備投資額大于500萬元(信息類項目大于200萬元)及以上且形成先進生產能力的投資項目,在建項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項目資助的支持方式,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的8%,單個項目資助額度原則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于國家級或市級規定區縣資金需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國家、本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重點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被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被認定為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被認定為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重點支持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專利新產品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

  對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產業指導目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獲得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項目評定、專利新產品認定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含首臺套業績突破)的項目,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補貼。對于列入本區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認定的項目、專利新產品認定的'項目,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補貼。

  (四)重點支持實施品牌戰略的企業(含服務業)

  被首次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產品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首次認定為市級以上名牌產品(企業)或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次認定為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市名牌產品、上海市著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品牌建設優秀園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品牌園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連續三年認定為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連續三次信用等級認定為“aaa”級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名牌或商標稱號續評再次取得認定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五)重點支持實施技術標準化戰略的企業

  對落戶本區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落戶本區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的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制定國際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制定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制定行業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或地方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承擔上海市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六)重點支持智能電網和物聯網建設

  對以產學研等多種形式開發智能電網用電信息采集技術、傳感與測量技術、信息與通信技術、智能型配電自動化技術等并形成產業化的項目,突破物聯網高端傳感器、短距離無線通信、軟件和系統集成、基于云計算的海量數據管理和挖掘等技術研發并形成產業化的項目,年銷售規模達到20xx萬元以上的企業,且第三方證明該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建立智能用戶端、能源環境管理檢測系統、智能交通監控管理平臺、物流管理平臺及應用示范企業,按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的8%給予資助,最高資助資額不超過50萬元;承擔國際或國家級智能變電站工程總包建設,工程量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七)重點支持總集成總承包產業發展

  鼓勵發展以總集成總承包為主要方式的生產性服務業,推動工程承包向專利技術輸出、信息系統集成、交鑰匙工程(epc設計—采購—施工鏈設備部分)和全面解決方案等高端市場發展,增強企業的集成創新能力。

  重點支持開拓大型成套設備等總包業務、信息系統設計和集成、研發和設計、檢驗檢測、節能和環保、供應鏈管理、再制造等領域的外包服務的總集成總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總集成總承包專項引導資金的項目,按市、區財政資金1:1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列入區級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投資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3%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投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自60萬元資助起,每增加1億元投資則增加10萬元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八)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

  為加快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目標,積極培育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云計算、衛星導航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新能源高端裝備、機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診斷試劑等生物制藥和醫療器械、特種結構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產業。列入國家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扶持的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的8%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列入區級計劃的項目,按研發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或設備投入的8%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資金扶持。

  支持參與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舉辦或組團的論壇、推介會和展覽會等活動,經認定,按活動實際發生經費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鼓勵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業入駐我區建立機器人產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開展產學研合作等,經認定后,財政按其研發儀器設備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對入駐我區發展機器人產業而租賃廠房的企業,按兩年房租總額的30%給予補貼、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建設專項資金扶持具體參見《上海市機器人產業園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五條組織機構

  區經委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信息發布、受理、申報、實施、監督和評估。

  第六條申報和審批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批按照《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管理和監督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按照《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施行3年。

  (二)本辦法由上海市寶山區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寶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4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六發〔20xx〕3號),市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縣(區)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農村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區)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區)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縣(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縣(區)級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縣(區)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各縣(區)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市;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于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獎:

  (一)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市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獎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二)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縣(區)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市級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旅游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發展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南昌旅游產業大市建設的若干意見》(洪發〔20xx〕24 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資金”是指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的專門用于旅游產業引導、扶持、獎勵、宣傳、促銷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發展資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績效為導向的與旅游發展狀況、旅游項目建設、旅游宣傳促銷、旅游企業達標升級掛鉤,實行“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各縣區做大做強做優旅游產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在本市注冊并依法納稅的旅游企業及旅游景區(點)。

  第二章 “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及原則

  第五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圍:

  (一)旅游市場宣傳及促銷經費;

  (二)旅游重點項目開發建設貸款貼息補助;

  (三)旅游品牌建設扶持獎勵;

  (四)旅游發展績效獎勵。

  第六條 “發展資金”使用原則。

  (一)項目管理原則。通過申請、立項、審核、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等項目管理程序,對“發展資金”使用實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門應建立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庫。

  (二)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游產業投入的引導作用。對旅游資源開發、旅游項目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財政引導扶持為輔。

  (三)突出重點原則。堅持專款專用,避免資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跟蹤問效原則。市財政局、市旅游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發展資金”總額及重點投向項目

  第七條 市本級財政安排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總額為1600萬元;其中:旅游市場宣傳促銷資金600萬元,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1000萬元。

  第八條 旅游市場宣傳促銷資金用于開拓國內、國際旅游市場而進行的全市性的旅游宣傳策劃和市場促銷。其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旅游產品開發經費。包括開發整合旅游商品、旅游線路、旅游資源等費用。

  (二)城市形象宣傳經費。包括國內國際傳媒、報刊雜志廣告宣傳;城市旅游形象大型戶外廣告宣傳;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推介活動等費用。

  (三)旅游境外宣傳促銷經費。包括赴境外與或當地政府舉行小型座談會;境外中介媒體、境外旅行商的廣告宣傳;境外旅游產品說明會、業務活動等費用。

  (四)旅游宣傳品制作費。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傳畫冊、旅游導游圖、旅游紀念品等印刷、制作費用。

  (五)旅游宣傳設施購置費。包括購買錄音、錄像及攝影投影設備等費用。

  (六)國際國內參展費。包括參加國際國內旅游博覽會、展銷會,區域合作交流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制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雜費等費用。

  (七)中外媒體記者采訪、采風接待等費用。

  (八)南昌旅游網站建設費用。

  (九)旅游咨詢中心建設及管理等費用。

  第九條 旅游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用于旅游重點項目開發建設貸款貼息補助、旅游品牌建設扶持獎勵、旅游發展績效獎勵、旅游工作專項活動經費。

  第十條 旅游重點項目開發建設貸款貼息補助。

  (一)貼息范圍。貼息資金的支持對象為符合南昌市旅游發展規劃總體要求,并經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立項,內部管理規范,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在建旅游項目。主要支持重點旅游景區建設,重點旅游小鎮服務設施建設,高星級休閑、度假、商務型酒店建設,旅游企業創新型信息化建設,旅游商品的研發及產業化以及填補我市空白的創新型旅游項目等。

  (二)貼息資金的補助。原則上按項目當年實際銀行貸款即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為期一年的貼息,每戶企業最高貼息資金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旅游發展績效獎勵。

  (一)旅游產業發展績效獎勵。對于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旅游產業大市建設的決策和部署,旅游產業發展支撐體系健全,旅游產業發展成績突出的縣區政府給予獎勵;對獲得一、二、三等獎的縣區分別獎勵10萬元、6萬元、3萬元。

  (二)旅游客源招徠獎勵。全年地接在昌過夜國內游客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全年地接在昌過夜境外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組織國內包機(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組織入境包機(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獎勵1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組織專列(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趟專列300人(含)以上,按每人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旅游客源招徠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本旅行社全年納稅總額。

  (三)景區接待獎勵。對我市各旅游景區的接待游客超過100萬人次、80萬人次、50萬人次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旅游產業品牌建設。

  (一)旅行社品牌建設。經國家旅游局評定的全國“百強”旅行社,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二)旅游景區品牌建設。經國家、省、市旅游局新評定的3A、4A、5A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60萬元的獎勵;已獲得獎勵的A級景區,如升級,只獎勵兩個A級的差額部分。

  (三)鄉村旅游品牌建設。被首次評為全國、全省“旅游強縣、旅游小城鎮、農業(工業)旅游示范點”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多級獲獎,不重復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實行。旅游強縣、旅游小城鎮的獎勵必須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四)旅游商品品牌建設。獲得國家、省級獎勵的南昌特色旅游商品,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獎勵;一種商品多級獲獎,不重復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施行。

  第十三條 旅游工作專項活動經費用于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未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的應急的特殊任務。

  第四章 “發展資金”申報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旅游局是市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核和實施。市財政局是市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申請我市旅游項目補貼經費和獎勵經費的項目單位向所在縣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縣區財政局初審并經當地縣區政府同意,報市旅游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后,聯合行文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六條 凡是申報國家和省級旅游項目或旅游品牌的單位,向所在縣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旅游局審核后,報市旅游產業領導小組審批上報。

  第十七條 在考核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責任的旅游企業或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與任何獎項的評比。

  第十八條 市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虛作假套取市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全額收回專項資金,并取消今后申請資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 全市 “發展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市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除市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外,有條件的縣區也應設立本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如與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復時,不重復計獎,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年限暫定三年,由市旅游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6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治溝造地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治溝造地配套資金,是指由市、縣區財政安排的用于開展治溝造地工程建設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市、縣區水利部門要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做好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

  第四條治溝造地補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要求。

  第五條市、縣區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農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進一步拓寬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投入渠道。

  第六條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省上投資50%,市縣區配套50%。省上年度建設計劃任務下達后,市、縣區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開展。市級配套資金應重點向財政困難縣傾斜。

  第七條治溝造地工程建設市、縣區財政配套資金按年度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工程開工建設時,市、縣區財政分別撥付應配套資金的30%作為啟動資金;縣級自驗后,市、縣區財政分別再撥付應配套資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區治溝造地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驗收合格后,市、縣區財政部門撥付剩余40%的配套資金。

  第八條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實行專戶專帳,依照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期撥付使用。

  第九條市、縣區治溝造地配套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材料費;建筑安裝工程費;施工機械作業費;項目管理費;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等支出。

  第十條市水利部門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以及驗收等項目管理費按工程造價的1.5%在市級配套資金中預留。縣區水利部門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以及驗收等項目管理費按工程造價的1.5%在縣級財政配套資金中安排。

  第十一條各級水利部門用于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驗收費用等不得層層重復提取,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項目管理費開支要從嚴控制,不足部分由市縣區財政解決。

  第十二條市縣區兩級發改、財政、紀檢、監察、審計、國土、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對治溝造地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挪用資金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等問題認真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市、縣區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治溝造地工程的質量管理和技術指導,從組織、制度、措施等方面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不予驗收,不撥付資金,限期返工糾正。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7

  為規范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基本建設特點,我們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基本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包括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水利主管部門”)和水利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下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用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資金渠道和管理階段,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款專用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用于經批準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財政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實行專戶存儲。

  (三)效益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籌集、撥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強工程概預(結)算、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規定;

  (三)審核下達水利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審批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參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五)組織調度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

  (六)審查并確定有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及標底造價;

  (七)監督檢查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并對發現問題做出處理;

  (八)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加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條水利主管部門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

  (二)匯總、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所屬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和撥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四)對所屬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審查、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包括年度計劃調整)、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進行管理;

  (五)對單位(部門)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六)收集、匯總、報送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竣工項目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三)及時籌集項目建設資金,保證工程用款;

  (四)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五)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設資金;

  (六)編制項目的工程概預算,組織實施項目籌資、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收集、匯總并上報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

  (八)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機構具體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對資金的使用全過程實行監督。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國債專項資金,下同);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國家批準由有關部門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五)經國家批準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經批準用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籌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高息亂集資和變相高息集資。未經批準不得發行內部股票和債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多渠道、多元化籌集資金。

  (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以最低成本籌集資金。

  第十三條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籌集資本金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預算管理及預算內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是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30號)的規定對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一經審批下達,一般不得調整。確須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水利主管部門申請領用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根據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下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資金需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申請領用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根據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申請領用資金應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水利主管部門申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撥款。對地方配套資金來源不能落實或明顯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的,要相應調減項目。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按辦法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的';

  (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十九條在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正式下達前,為確保汛期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財政部門可根據水利部門提出的申請,預撥一定金額的資金。

  第二十條中央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和《關于國家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地質勘探費存款計息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基字〔1999〕23號)的規定處理;地方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和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支付。在項目尚未批準開工以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費用;計劃任務書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和概算尚未批準的,可以支付項目建設必須的施工準備費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建投資計劃的施工預備項目和規劃設計項目,可以按規定內容支付所需費用。在未經批準開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的財會部門支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監理工程師簽字;

  (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后,應送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三)單位領導核準簽字。

  第二十三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會部門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第二十四條水利前期工作費是指水利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進行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項目立項前的前期工作費,由負責此項工作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批準的前期工作內容、工作進度進行支付;項目立項后的前期工作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設計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批準的工作內容之內,嚴禁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截留、挪用和轉移前期工作費用。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為建設項目籌建、建設、驗收等工作所發生管理性質的費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具體開支范圍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程價款按照建設工程合同規定條款、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監理情況結算與支付。設備、材料貨款按采購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建設單位與施工、設計、監理或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簽訂的合同必須詳盡,應包括金額、支付條件、結算方式、支付時間等項內容。

  第二十七條預付款應在建設工程或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已經簽訂,施工或供貨單位提交了經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和保險公司的擔保書后,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合同中應詳細注明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方式、抵扣時間及抵扣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八條質量保證金按規定的比例提留,在質量保證期滿、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按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合同中應詳細注明質保金的金額(或比例)、扣付時間和扣付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九條基本預備費動用,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其額度應嚴格控制在概算預列的金額之內。

  第三十條對于不能形成資產的江河清障費、水土保持治理費、流域規劃前期費等費用性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費用開支內容開支。

  第六章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重視和加強建設項目財務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項目)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工作,利用電算化手段,及時報送信息資料。

  報送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工程進度報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后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上報的各種信息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和上級水利主管部門: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四)配套資金嚴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辦法開支;

  (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應上繳的各種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

  (七)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的,財會人員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有關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責任由有關領導承擔,財會人員應當繼續向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情況。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反映的,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以前發布的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8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依據《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貧困少數民族地區推進興邊富民行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改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條件的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改善生產生活基礎條件,包括修建鄉村人畜飲水、電、路、便橋、農村能源等設施,以及改造特困群眾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訓少數民族群眾勞動技能、推廣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

  (三)發展具有一定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和民族特色旅游產業;

  第四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機構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大中型基建項目;

  (五)小轎車、手機等交通工具或通訊設備;

  (六)其他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條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持少數民族發展工作重點,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數、少數民族人口數、興邊富民行動重點縣數、人口較少民族個數和聚居村數以及上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共同確定每年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由財政部下達資金,同時抄送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省級民族工作部門。

  第六條 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實施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安排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民族工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開展項目的組織、論證、申報、審批、檢查、驗收等工作。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

  凡項目涉及設備、物資采購的,要執行政府采購制度規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在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后兩個月內,將確定的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安排情況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報財政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備案。每年3月底前,要將上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以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報財政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第八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納入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九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央財政每年從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中提取1.5%,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分配給地方使用。管理費是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縣級項目規劃編制、項目庫建設、項目管理與培訓、項目公示公告、資金報賬管理等方面開支。省以下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不得再從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其項目管理過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其項目信息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錄入”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截留、挪用、騙取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3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9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我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四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范圍;二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三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并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各項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專項資金應盡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二對于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于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準。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余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二是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三村莊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五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并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二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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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積極作用,克服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中的混亂狀況,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其范圍:

  (一)財政預算外資金,包括各項附加收入和按規定在國家預算以外集中的企業、事業收入等。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業務服務收入和各種專用基金等。

  (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包括企業提留的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各種留利及其他各項專項資金,企業主管部門集中、提留的專項資金等。

  第三條本省凡有預算外資金收支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管理必須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為出、專款專用、權責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各級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協助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各級計劃、銀行、物價、審計部門應履行職責做好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外收入

  第六條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收取或提留預算外資金,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有關帳戶進行核算,嚴禁設置“小金庫”。

  第七條市、縣政府和省級各部門對各項預算外收入項目的設置、范圍的確定、征收標準的制定和調整,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報省財政廳審核,或按管理權限轉報省人民政府、國家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擴大范圍、提高標準征收。

  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置、范圍的確定、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管理權限,一律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或轉報省人民政府、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各收費單位應向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按規定收取。

  第九條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組織業務服務收入,其各類專項基金應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建立,不得自行設置。

  第十條企業的預算外資金,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提取、留用。不得擅自增設項目、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各類專項基金的設立,應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報財政部審批,企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收取。

  企業、事業主管部門集中所屬單位的專項資金,必須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或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收取。

  第三章預算外支出

  第十二條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嚴格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財政預算外資金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都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性專項資金,應重點用于固定資產維修、設備更新、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補充流動資金不足。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將生產性專項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

  第十五條企業主管部門的各類基金,不得擅自改變規定用途。其集中所屬企業的專項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所屬單位發展生產和事業,不得用于主管部門本身的支出。

  第十六條各單位用于工資、資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的開支,嚴格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嚴禁濫發資金、補貼、津貼和實物。特殊需要的,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章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預算外資金預、決算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匯編后,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報上級財政部門。

  各單位要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對預算外資金數額較少、收支頻繁的上述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可實行其他有效的管理辦法。

  凡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地將預算外資金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按時報送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必須做好監督、服務工作,對各單位報送的專戶儲存資金使用計劃要及時審批、核撥。

  財政專戶儲存的資金,在保證原單位正當用款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以臨時調度用于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平衡預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設。

  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實行計劃管理、政策引導的管理辦法。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企業各項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引導企業預算外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條凡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其資金來源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按控購管理審批權限和程序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凡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前,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并將資金存入建設銀行有關專戶,存足半年后使用。其資金來源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設審批權限報計劃部門立項。

  第二十二條各級計委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自籌基本建設的計劃管理,嚴格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凡資金來源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的項目,不得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嚴禁借技術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設。

  各級建設銀行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基本建設投資的監督,嚴格按批準計劃和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各級銀行應嚴格履行職責,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收支狀況進行監督,協助財政部門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的審計監督,并對計劃、財政、銀行、物價等監督部門依法實施再監督。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預算外資金專職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

  各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管理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七條預算外資金收支科目和會計核算辦法,由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制定。

  第五章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八條凡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由本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行政領導人,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應視情節輕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沒收其非法所得,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責令限期糾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以罰款;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應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一)擅自增設預算外收入項目,擴大范圍,提高標準的;

  (二)擅自將預算內資金轉作預算外資金,或設置“小金庫”的;

  (三)未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和購買專控商品的;

  (四)擅自改變預算外資金規定用途,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以及請客送禮、游山玩水、揮霍浪費的;

  (五)各級計劃、銀行、物價和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

  (六)未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或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轉移資金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條款的行為。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在復議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二條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自有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比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授權省財政廳解釋,并制定施行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預算外資金特點

  預算外資金的性質決定了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財政性。預算外資金也是財政性資金,但不是由中央財政集中分配,支配權和使用權屬于各地方財政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采取收支兩條線的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2、專用性。從預算外資金的歷史發展進程看,設置預算外資金,在多數情況下,是為了保證某些專項支出。例如,城市留用的預算外資金用于城市維護,養路費就是用于養路等等。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預算外資金在不改變資金性質(積累性和消費性或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前提下可以統籌使用。

  3、分散性。預算外資金是一種非集中性資金,由多種項目構成,并由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分別掌握使用,無論從資金來源還是從使用單位與用途來看,都是有別于預算內資金的一種非集中性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1

  為加強資金管理,防范操作風險,結合我區業務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匯出資金管理

  1、同一賬戶當天匯出資金在50萬元以上和當天累計匯出資金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含)以內,由主任審查同意后才能匯出款項;當天累計匯出超過500萬元的由或審查同意后才能匯出。

  2、同一賬戶當天匯出資金超過100萬元至300萬元(含)以內,由營業部業務主管審查;同一賬戶匯出資金當天超過300萬元和當天累計匯出資金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以內,由部長或分管主任審查同意后才能匯出;當天累計匯出資金1000萬元以上由或審查同意后匯出。

  3、匯出款項(不含同業)劃轉,單筆匯出超過100萬元至400萬元(含),由清算中心業務主管審查;單筆匯出超過400萬元和當天累計匯出資金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以內,由或審查;當天累計匯出超過1000萬元,由或審查。

  4、存放同業款項劃轉,由出具資金調撥通知單,根據資金調撥單內容辦理。單筆金額1000萬元(含)以內,由或審查;單筆超過1000萬元由或審查同意后,方能辦理。

  二、現金管理

  1、現金庫存管理。各營業網點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確保資xx全,現金庫存限額應控制在聯社核定的庫存限額之內,超過限額部分及時送存聯社。

  2、(部)取現金,應提前一天報,特殊情況列外。

  3、同一賬戶當天支取現金和xx向清算中心當天支取現金超過50萬元,需經審查。同一賬戶當天支取現金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含)以內,由業務主管審查;超過100萬元需經審查。

  4、向同業存取現金,由開具資金調撥單,當日支取現金500萬元以上,由審查后辦理。

  三、其它管理

  1、針對50萬元以上的大額出賬和走賬,各營業網點經辦人要對客戶的用途進行認真校驗,嚴格把關。要與客戶兩個以上主管進行熱線驗證,獲得確認,做好記錄。

  2、各營業網點要建立和完善大額現金管理、審批、登記制度,加強對提取現金異常,長期不動戶劃入大額資金等異常情況進行分析,按規定及時報告。

  3、不得辦理結算賬戶資金轉入非結算賬戶的轉賬結算。單位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結算賬戶的資金每筆超過5萬元的,要嚴格審查付款單位的`付款理由是否符合規定。

  4、各營業網點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金匯劃,匯出款項需經有權人審查的,必須經有權審查人在支付憑證和“大額資金進出賬登記簿”上簽字后才能匯出。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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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和河南省政府的大學生資助政策精神,結合我院實際,設立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有效使用資助專項資金,規范資助專項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來源于學院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不低于4%的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和特殊困難補助款等。

  第三條:資助專項資金資助對象,主要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學生工作處于每年年末將下一年度資助專項資金的項目分配預算報告提交財務處。

  第五條:資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及時足額撥付、足額使用。嚴禁弄虛作假,巧立名目套取資助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資助專項資金。

  第六條: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管理和使用資助專項資金,接受院財務、審計的監督和檢查,并定期向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使用情況。

  第七條:本辦法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規范區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進步等項目的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區安監局根據市安監局及區政府的決策,每年對外發布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驗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監督管理;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二章資金申報與審核

  第四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扶持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應急救援、監控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等項目,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監管、重大隱患整改項目;

  (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救護建設項目;

  (三)安全事故調查、執法監察建設項目;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項目;

  (五)安全生產技術及執法、監察裝備和安全生產信息監管系統建設項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必須是各級政府機構、區內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采取補助的方式。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游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旅游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屬于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旅游規劃編制。主要用于補助全省旅游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專項旅游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游規劃編制。

  (二)旅游項目建設。用于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游發展規劃、對當地旅游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游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區(點)的旅游建設項目。

  (三)旅游宣傳促銷。用于補助全省各級旅游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制作、省內旅游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游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于補助旅游行業人才培養、旅游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游課題調研等。

  (五)旅游商品開發。用于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游商品開發研制和生產。

  (六)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建設。用于補助游客中心、旅游標識、旅游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游及國內游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游產業發展年度考核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號)執行。

  (十一) 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開發。用于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游項目或旅游扶貧項目。

  (十二)旅游新業態項目開發。用于補助陸上文化旅游開發保護示范項目、湖濱旅游項目、游艇旅游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游基地項目、溫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旅游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游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游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應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復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于重點支持的旅游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游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于宣傳促銷,應向省旅游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游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財政廳提交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游局對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占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范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并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5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的實施主體。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設立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中央企業強化安全生產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全面提升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實訓基地等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條財政部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受理、參與項目審查、資金核定和下達、資金監督等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專項業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布局、標準制定、項目審查、項目監管等相關工作。

  有關中央企業負責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項目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項目建設實施遵循“依托現有、整合資源,突出重點、先進適用,事權劃分、職責明確,依據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類別:

  (一)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的運輸吊裝、偵檢搜尋、救援救生、應急通信、個體防護、后勤保障、實訓演練等裝備。

  (二)中央企業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特種設施。

  各類設備、設施項目的具體內容,詳見《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地)裝備、設施配置指導目錄》(附件)。有關中央企業應結合現有隊伍(基地)基礎設施、裝備配置狀況和職責范圍等情況,精心篩選并進行科學論證,確保申報項目符合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的實際需要。

  第七條專項資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圍、重點及項目申請事宜,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確定后另行通知有關中央企業。

  第八條專項資金采取財政投資補助方式。

  第九條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給予補助;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設備維護等日常費用由中央企業承擔。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的.60%給予補助。

  第十條有關中央企業按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經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中央企業申報項目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年度項目庫。

  第十二條財政部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額度及支持重點,核定并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監督項目按進度實施,保證按期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和依托項目企業應按照規定管好用好專項資金,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項目竣工后,由中央企業組織驗收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定期組織對實施項目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對違反規定,有虛報、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財政部將全額追回資金,并取消相關單位以后年度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鄂政發〔20xx〕49號印發的《湖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要求,為鼓勵我省申請人積極申請專利和擁有授權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省財政設立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湖北省專利轉化引導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遵循誠信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審、分檔獎勵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對象、時間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獎勵對象:本省專利權人。所謂本省專利權人,指湖北省轄區內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企業和獲得發明專利權的事業單位及個人。

  授權專利獎勵以授權專利證書上的第一專利權人為準。

  第四條 獎勵時間范圍:每年對上年度授權專利情況進行獎勵,時間確定以授權專利證書上的授權公告日為準。

  第五條 獎勵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授權專利獎勵資金預算和實際申報、評審情況,確定各類獎勵獎金額度。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評審及撥付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年下發開展授權專利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對申報時間、程序及其他事項予以規定。

  第七條 中央及省屬在漢單位直接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及個人,按所屬行政區劃向市級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由市級知識產權局初審、匯總后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八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申報表》、《授權專利獎勵申報單位(個人)申報情況匯總表》(格式見附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書,或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本獎勵要求按照專利權人申報授權專利的類型、數量,以量化計分的方式進行評定。

  具體計分方法為:1件發明專利計3分,實用新型計0.5分。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會對申報獎勵項目組織評審,依據評分結果及當年度專利工作情況確定獎勵金額。

  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5,掌握。

  第十一條 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市州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后,應當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各市州知識產權局要配合本級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證明。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應全額收回資助資金。同時,取消以后年度的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及市州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20xx年6月26日印發的《湖北省授權專利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廢止。

  第十六條 對授權專利獎勵資金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表現優秀的,另行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17

  第一條為推動技術創新和專利項目實施,加速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促進擁有自主專利的企業持續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和《克拉瑪依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實施項目是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證書或專利申請已公開,并納入自治區或市級專利實施計劃項目中,正在組織實施的專利項目;專利實施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用于資助本市轄區內專利實施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來源

  (一)克拉瑪依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預算中安排的專利實施專項資金;

  (二)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核撥的專利實施專項資金;

  (三)其他來源。

  第四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資助范圍包括:自治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自治區和市級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各類經濟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專利技術或專利產品深度開發項目、專利技術推廣應用項目。

  第五條克拉瑪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六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總額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實施資助的項目數量、規模等確定。一般占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總額的3~5%。

  第七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八條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必須以專利實施項目為依托,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本市轄區內注冊或在自治區注冊但在本地納稅并有固定辦公地點;

  (三)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合法使用者,其專利有效且不存在權屬爭議;

  (四)具備基本實施條件,主要包括:有實施場地、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實施專利的技術人員等;

  (五)未使用同一個專利項目進行重復申請。

  第九條以下情況給予重點資助

  (一)獲國家專利獎的項目;

  (二)國家或自治區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實施的專利項目;

  (三)國家或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的專利項目。

  第十條申請承擔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克拉瑪依市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審批表;

  (二)專利實施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等有效資質證明復印件;

  (四)專利有效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審核;

  (五)如實施他人專利,應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并在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六)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

  (七)實施的專利屬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以上材料均用A4紙打印或復印。

  第十一條申報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將全套申報材料交至指定的初審部門,初審部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初審通過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準備七份申報材料交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底或次年一季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經專家論證后,由市知識產權局下達專利實施項目計劃,并與項目承擔單位、區(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簽訂“克拉瑪依市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合同書”,按合同約定期限撥付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專利實施項目及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證項目、課題、人員、經費、儀器設備、實施場地“六落實”,并按要求及時足額匹配相應的自籌經費。

  第十四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列支,不得擠占或挪用該項資金。因項目承擔單位執行合同不力等,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或資金流失,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助資金。

  第十五條專利實施項目資助合同執行期間,項目承擔單位應于當年6月30日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項目實施中期總結,11月30日之前報送項目總結和相關財務報表。

  (一)項目中期總結主要包括

  1.專利實施項目進展情況表(包括取得的階段成果、存在的問題等);

  2.專利實施資助資金支出明細表;

  3.資助資金下半年計劃安排表;

  4.下階段專利工作計劃等。

  (二)項目總結主要包括

  1.單位專利工作總結及今后企業發展思路;

  2.項目總結報告(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中解決的技術關鍵和取得的成果、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取得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3.專利實施資助資金支出明細表(零余額);

  4.下專利工作計劃;

  5.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期滿的,需提交全套結題報告。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一至二年,重大專利項目實施周期可延長至三年。實施期滿,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同行專家,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申請和承擔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市知識產權局將停止資助并如數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造假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專利實施資助資金項目。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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