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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的辦學秩序,加強對教育機構清退學生費用的管理,維護教育機構及學生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辦教育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我某某民辦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教育機構的退費,是指教育機構在辦學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退還學生費用的活動。
第三條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并領取《辦學許可證》的民辦教育機構招收的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自學考試和非學歷培訓的學生退費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退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有關退費管理的政策規定。
第二章退費辦法和手續
第五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退回全部費用及其利息并承擔其他合理費用:
(一)籌辦期招生的;
(二)處以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期間招生的;
(三)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范圍招生的;
(四)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范圍、標準收費的;
(五)教育機構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的;
(六)教育機構未按約定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的;
(七)因學校要求學生轉學或轉專業而造成學生退學的;
(八)由于教育機構違背諾言,教學管理混亂,致使教學質量不保,或使學生不能正常學習的;
(九)教育機構跨學年收費的;
(十)因教育機構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條學生登記注冊后有正當理由要求退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經身體健康檢查確實不適宜繼續學習的(需持某地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證明);
(二)學生應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學生家庭特殊困難(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舉家搬遷或調往外地工作的(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
(五)學生經教育機構及有關部門依照規定批準轉學的;
(六)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出具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
(七)學生出國留學或出國定居的(出具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或簽證)。
屬以上情形,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機構退費辦法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
(二)完成1/5學時及以下的,核退70%學費、住宿費;完成1/5--2/5(含2/5學時)學時的,核退60%學費、住宿費;完成2/5—3/5(含3/5學時)學時退學的,核退40%的學費、住宿費;完成3/5以上學時退學的,不退學費、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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