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精選10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范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某委組織部、某人事局、某編辦《關于推進某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某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某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范”的原則和回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某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某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某人才某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某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某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某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2
為進一步加強本鎮編外聘用人員的規范管理,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原則
1、凡進必考。屬鎮財政供養單位(含社區工作人員、鎮屬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術人員,必須實行公開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員條件具備的可參照執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員,應參照執行。
2、擇優聘用。根據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3、因事設崗。各用人單位、部門,根據工作職責,確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員,需說明招聘人員數量、具備條件等,并報鎮班子聯席會議通過后實施。應嚴格把握招聘人員數量。
二、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備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能適應—招聘崗位的工作。
(二)資格條件
1、應聘人員應具有全日制國民教育大專及以上學歷;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應當具有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證書。
2、應聘相關崗位人員年齡一般應在35周歲以下,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三、待遇
1、工資發放按照八里店鎮編外人員工資待遇管理辦法操作。
2、享受“五險一金”權利。
3、享有休息、休假權利。
4、享受培訓、職務晉升等權利。
四、程序
1、擬定崗位、條件。
2、公告。原則上在網絡及報紙等媒體公告。
3、報名、審核。每個崗位報名人數達到3人以上方可開考。
4、筆試。試崗位情況而定。
5、面試。
6、考察。根據成績按1:3比例確定考察對象。
7、體檢。按最高分1:1比例確定體檢對象。如體檢不合格,確定第二名為體檢對象,以此類推。
8、公示。對擬錄用人員,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
9、錄用。試用期6個月,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
五、管理與考核
1、聘用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單位工作制度,服從工作安排。
2、用人單位必須嚴格聘用人員日常管理。要明確崗位職責,搞好經常性教育,包括勞動紀律、職業道德、規章制度等教育。
3、組織人事部門要參與、配合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實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員的工作考核按照鎮規定的機關干部考核辦法執行。
六、辭退與辭職
1、試用期內,經試用不符合招聘條件要求的;
2、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經濟損失的;
3、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的;
4、觸犯國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
6、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7、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8、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9、因機關精簡,或在編員工補員,所在工作崗位不再需要臨聘人員的;
10、本人申請辭職的,但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任務完成后應解除勞動關系。
七、附則
1、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特殊情況的,由鎮班子聯席會議確定。
3、本辦法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4、本辦法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互選擇,為用人機制提供了空間,同時,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加強了對單位用人的監管力度。為了加強對編外用工隊伍的管理,規范編外用工制度,提高編外用工隊伍素質,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用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辦法中所指的編外用工,是指各單位聘用的編外工作人員。
第三條使用編外人員要根據各單位的工作需要,以及缺員情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
第四條使用的編外人員嚴禁進入執法崗位。
第五條總公司對各單位設置編外用工崗位及數量,各單位在此范圍內自主用工。
第二章管理
第六條各單位人事部門是編外用工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編外用工的管理。
第七條人事部門負責核定各部門使用的編外用工名額;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建立和健全編外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調整編外用工工資標準;審核編外用工的上崗資格,檢查編外用工的《居民身份證》、《失業證》。
第八條用工部門負責制定編外用工的崗位職責;安排編外用工的工作;按時向人事部門報告編外用工增減情況;負責對編外用工進行思想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條編外用工實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門與編外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期限,工資標準,社會保險的`支付,勞動合同的解除及補償。使用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聘用
第十條聘用編外用工必須貫徹執行省市政府規定的用工原則,優先聘用失業人員和職工子女。
第十一條被聘用的編外用工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及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2、一般應具有中專(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年滿18周歲,男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0周歲;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5、身體健康(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6、失業者須持有勞動部門發給的《失業證》;
7、符合用工單位的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使用編外用工,采用“用人部門提出申請--人事部門核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領導提交領導辦公會研究批準--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聘用”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聘用的編外用工,按勞動合同的期限實行1-3個月不等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由用人部門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事部門與編外用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勞動合同可續簽一次,但兩次合計不得超過8年。
第十五條聘用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鍋爐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種作業工種的編外用工,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或勞動部門出具的特殊工種上崗證方能上崗工作,嚴禁使用無證或年審手續不完備的編外用工,違規聘用特殊工種的編外用工,追究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專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章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人事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編外用工工資標準,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編外用工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但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編外用工工資由財務部負責發放。用工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填寫好上月《考勤表》交人事部門,逾期不交,責任由用工部門負責。人事部門負責填寫《編外人員工資表》,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發放。
第十八條未經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批準,任何部門不得發放編外人員的工資及各種補貼。
第十九條安排編外用工的休假,要從有利于工作出發,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兼顧個人的實際需要。凡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條編外用工每年須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由所在部門正式職工評議,按優秀、合格、不合格等級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報人事部門。使用編外用工達到5人以上的部門,應組織編外用工單獨進行考核,優秀比例控制在20%以內,當年考核優秀的編外用工,給予適當獎勵;當年考核不合格的編外用工,用人部門應予辭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根據相關文件要求,一般不使用編外用工人員,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確實需用的要從嚴控制。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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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隨著企業業務的不斷擴展和擴大,外聘人員成為許多公司的重要人力資源。外聘人員的管理不僅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企業穩定發展的關鍵。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外聘人員,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外聘人員的定義與分類
外聘人員是指非公司正式員工,通過招聘渠道引進的公司外部的專業人才或技能人才。根據工作內容和技能要求,外聘人員可分為技術類、管理類、生產類等不同類型。
三、外聘人員的管理原則
1.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外聘人員的招聘、錄用、晉升等環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機會均等。
2. 合理配置原則:根據企業業務需求和人員特點,合理配置外聘人員,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和能力。
3. 績效導向原則:對外聘人員的`管理和考核,以績效為標準,激勵優秀員工,淘汰不合格員工。
四、外聘人員的招聘與錄用
1. 招聘渠道:通過招聘網站、社交平臺、人才市場等渠道進行招聘。
2. 簡歷篩選:人力資源部門對收到的簡歷進行篩選,確定人選。
3. 面試流程:面試包括初試和復試兩個環節,由人力資源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進行。
4. 錄用通知:面試合格者將收到人力資源部門的錄用通知,簽訂勞動合同。
5. :新員工后,需參加公司組織的入職培訓,了解公司文化、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
五、外聘人員的工作安排與職責
1. 工作安排:根據員工的特長和業務需求,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
2. 崗位職責:外聘人員應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
3. 工作時間:外聘人員的工作時間應遵守公司的規定,如有特殊需求,需與正式員工同等協商。
4. 溝通與協調:外聘人員應與正式員工保持良好的溝通與協調,共同完成團隊目標。
六、外聘人員的薪酬與福利
1. 薪酬結構:外聘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組成,根據工作性質和工作表現進行調整。
2. 福利待遇:外聘人員享有五險一金、帶薪年假、節日福利等公司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
3. 薪酬調整:根據員工的績效表現和公司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員工的薪酬水平。
七、外聘人員的培訓與發展
1. 崗前培訓:新員工入職后需參加公司組織的崗前培訓,了解公司文化和工作要求。
2. 在職培訓: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工作需要,安排在職培訓,以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3. 職業發展規劃:公司鼓勵員工進行職業發展規劃,為員工提供發展機會和資源支持。
4. 內部晉升:對于表現出色的外聘人員,公司將優先考慮晉升至正式員工,以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八、績效考核與獎懲制度
1. 績效考核:外聘人員的工作績效由直接上級主管進行評估,包括任務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等方面。
2. 獎懲制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對表現不佳的員工進行輔導和幫助,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 結果公開:績效考核結果應公開透明,以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和進步情況。
九、其他事項
1.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2.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關規定如與本管理辦法沖突,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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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紀律
1、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
2、遲到:上班時間晚到10分鐘算遲到,遲到一次扣罰人民幣10元。每月累計遲到3次視為嚴重違反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3、早退:未經同意提前下班作早退處理,每次扣罰人民幣20元。每月累計早退2次視為嚴重違反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4、曠工:無論病、事假,或未經同意私下擅自調班不到崗,作曠工處理,視為嚴重違反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5、上班時間嚴禁頻繁、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上網聊天、打游戲。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第一次視情節扣罰人民幣50-200元,第二次視為嚴重違反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上網聊天、打游戲,第一次扣發人民幣50元并給予警告,第二次違反規定,上報辦公室,并扣發人民幣50元。第三次不聽勸告者,視為嚴重違反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6、業務工作計算機不得擅自裝入與工作無關的軟件。
7、參加中心及所屬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或其它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的第2、第3、第4條處理。
8、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
二、請假規定
凡因休假不能上班者,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況,可先口頭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1、病假:
病假在3天以內,由本人或直接親屬通知所屬單位負責人,出示醫院證明,按每天20元從工資中扣除。
病假在3天以上1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親屬通知所屬單位負責人,出示醫院證明,按每天40元從工資中扣除。
病假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親屬通知所屬單位負責人,出示醫院證明,按每天60元從工資中扣除。
病假在20天以上,當月只發基本工資。
2、事假:按每天50元從工資中扣除,每月事假不超過5天。經領導簽字同意的事假,必須先沖低“年休假”。
3、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對未休“年休假”的員工每天按160元進行補助。
4、婚假:達到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出示結婚材料方可休假,假期7天。
5、產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辭職和解聘
1、辭職:正常離職須提前1月遞交辭職報告,未提前1月交辭職報告擅自不到崗者,作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不享受經濟補償。
2、解聘:凡因發生重大事故使中心名譽或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被解聘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中心對被解聘人員不作出經濟補償;中心及所屬公司在勞動法規定的情況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員工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3、中心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中心承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4、對下列情況之一,單位一次性補助500元:A.員工(或者員工的配偶)生小孩;B.員工(或者員工配偶)的父母去世;C.員工生病住院三天以上;D.員工因公受傷。
5、建立職業培訓制度,結合中心實際,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從培訓之日起一年之內,接受培訓者不得提出辭職。(接受職業培訓以自愿為原則)
凡員工請假,必先經本科室負責人同意,再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最后送辦公室備案。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屬市氣象服務中心,屬于市氣象服務中心及其所屬公司與員工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已經本中心職工代表大會協商討論并向該部門員工公布,從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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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實驗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實驗室及外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流動的合理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喀斯特重點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指實驗室從正式職工范圍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城鄉各類人員。
第三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置應限制在實驗室后勤服務,實驗室科研與教學原則上不設置外聘人員崗位。
第四條 符合設置外聘人員崗位的部門,所需人員應優先從實驗室正式職工中聘用,在正式職工中無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聘用非正式職工。
第五條 外聘人員招聘要遵循平等、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信息、招聘結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實驗室待聘職工,后實驗室職工待業配偶、子女及校外社會人員的.順序擇優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過1年。
第六條 招聘小組人員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七條 實驗室聘用非正式職工,不管經費開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個月以上都要報人事處審批,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 審批程序:實驗室申請,審核,人事處批準。
第九條 外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身體健康;(2)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能力;(3)年齡不小于20周歲;(4)無涉嫌政治、經濟、刑事及其他問題。
第十條 外聘人員工資每月不應低于貴州省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確定標準,計財處劃撥到實驗室,實驗室代發。由實驗室自籌經費負擔工資的,由實驗室確定標準并報人事處審核后發放。外聘人員工資要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其各類保險費用均按經費開支渠道由學校或實驗室承擔,人事處代扣并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實驗室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條件,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由實驗室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因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可參加實驗室組織的各類政治思想學習、業務學習及其他文體活動。外聘人員在實驗室服務期間,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學習深造(如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等)者,學成歸來簽約二年的,學習費用與差旅費按正式員工報銷標準報銷50%,學成歸來簽約三年至五年的報銷70%,學成歸來簽約五年以上的全部報銷。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和休息休假均應與正式職工等同。
第十五條 人事處為實驗室外聘人員主管部門。外聘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屬于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負責設崗和定薪,實驗室具體考核和管理;屬于實驗室負擔工資的,人事處負責政策指導和用工審批手續,實驗室負責設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外聘人員均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與辦證管理。外聘人員受聘一個月以上的,經人事處批準后由用工單位和受聘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書必須明確勞動期限、勞動任務、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和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過1年。合同書一式三份,人事處、實驗室、受聘人本人各執一份。合同期滿,如續聘需重新簽訂合同及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書后,實驗室持勞動合同書到保衛處、計生辦辦理有關證件,聘期已滿或辭聘、解聘,實驗室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并負責收回有關證件送交保衛處、計生辦。人事處和實驗室應對勞動合同書進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條 實驗室必須對外聘人員進行上崗和常規教育,特別是對有毒有害有危險等工作的外聘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術方面的培訓,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實驗室對外聘人員應平等對待,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和無故克扣拖欠工資。實驗室因違反本規定出現勞資等方面的糾紛,或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由實驗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實驗室利益,一旦發現違法亂紀和有損實驗室利益等行為,一律辭退,并追究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實驗室與受聘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盡量協商和調解解決;協商和調解無效,可依法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上級勞資統計與用工年檢要求,實驗室應隨時向人事處提供外聘人員工資發放表、人員異動及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保衛處、計生辦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勞動用工檢查,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將追究實驗室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聘人員若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或在職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人員,學成后未滿服務期離開實驗室的,應全額退還實驗室所提供的學費及學習期間出差補助,并根據實際情況補償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具體由喀斯特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7
1. 目的
制定程序據以對公司外聘律師工作進行管理,并根據管理結果對公司法律工作進展監控和改進,以保持和提高公司滿意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公司有關外聘律師的管理工作。
3.術語和定義
外聘律師: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
4.職責
4.1.客戶服務中心
負責外聘律師的選擇。
4.2.相關部門
審核有關律師費用。
4.3.分管領導
授權及審核批準案件處理方案,選擇律師。
5.工作程序
5.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選聘律師。
5.2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協定《律師聘請合同》。
5.3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按有關標準商談律師費用。
5.4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案件處理具體方案。
5.5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案件處理過程。
5.6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外聘律師執業質量。
5.7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每月外聘律師工作匯報。
5.8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代理案件的處理方案、證據材料的提供。
5.9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外聘律師代理案件的處理過程.監督外聘律師工作質量,協調工作進展。
6.支持性文件
6.1《聘請律師顧問合同》
6.2《外聘律師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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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優化教師隊伍學歷、職稱和素質結構,按照學院發展戰略,努力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師隊伍,現制定外聘教師管理辦法如下:
一、外聘教師的原則
外聘教師分為兼職和兼課兩大類。
1.兼職教師是學院師資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教師常規管理。聘用兼職教師主要目的是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或特殊專業需要。
2.兼課教師是對緊缺師資的有效補充,需完成所安排的具體教學任務。聘用兼課教師主要是由于某些課程現有教師難以勝任,且屬課時量不多的階段性課程。
二、外聘教師任職基本要求
1、認同白云文化,熱愛職教事業;
2、師德師風良好,工作責任心強;
3、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學院規章;
4、外聘教師主要面向校外企業和社會中實踐經驗豐富的名師、專家、高級技術人員、能工巧匠以及高等院校中已經退休的教授、副教授;個別急需專業也可考慮該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以上職稱(含高級技師)的'高級人才;
5、兼職教師周課時一般為12—16課時,另有其它工作量。其它工作量是指指導青年教師、指導專業教研活動、參加聽課評教等,每月總計8-10課時,由系(部、中心)作出具體規定。
6、兼課教師不限工作量。
三、招聘、考核、聘用
1、招聘 系(部、中心)用人申請經批準后,外聘教師可由人事處招聘。
2、考核 人事處會同教務處、系(部、中心)進行面試,教務處會同系(部、中心)進行業務考核。
3、聘用 面試、考核合格,經批準后聘用。兼職教師聘期1--3年,兼課教師聘期一般為0.5-1年。
4、系(部、中心)也可按學院“532”結構要求自行聘請,報教務處、人事處審核、批準。
四、外聘教師的管理
1、外聘教師接受學院及其系(部、中心)的管理和領導。
2、外聘教師受聘期間必須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待遇
外聘教師薪酬標準及其它待遇
(1)固定工資與其它工作量
①兼職教師設固定工資,另加課時費;兼課教師不設固定工資,只計課時費;
②固定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
③固定工資與其它工作量掛鉤,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作出具體規定并負責考核,凡其它工作量達不到規定者,按比例減少固定工資。
(2)課酬及其它待遇
①課時費:教授120元/課時;副教授100元/課時;博士生(講師)80元/課時;碩士生65元/課時,其他職稱人員參照上述標準執行。課時費一般按原始課時計算,只考慮實驗(訓)教學授課系數,不考慮班級人數系數、重復(多頭)課系數、職稱系數等因素。
②享受有薪假(以固定工資為基數,兼課教師不享受此項待遇)、商業醫療保險、旅游補助(兼課教師不享受)、免費體檢(一年一次);
③免費提供住宿(廣州市區教師免費安排交通車及午休床位);
④和專職教師一樣,享受節日慰問金(品)及年度(學期)表彰獎勵。
六、工資及課時費發放辦法
固定工資:考勤由系(部、中心)月底報人事處,兼職教師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具體管理并按月考核,考核結果經教務處審核后于月底隨教學工作量一起報人事處,經人事處審核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于次月發放;
課時費:兼職、兼課教師課堂教學工作量由系(部、中心)按月考核,考核結果經教務處審核后于月底隨專職教師教學工作量一起報人事處。人事處按標準課時單價計算的課時費學院分配后由董事會統一回收;人事處再根據批準的課時費標準和教務處提供的課時(工作量),計算課時費報財務部于次月予以發放。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9
一、駕駛員行為規范及職責
1、駕駛員要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樹立全心全意為鄂州供電公司工作服務的思想。做到講文明、有禮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公司和機關車隊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各項規定和細則。
3、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時間,服從管理制度。做到出車按時正點,服務熱情周到;無出車任務時,做到不離崗、不串崗,堅持在辦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須向車隊負責人請假,并保證隨叫隨到。
4、自覺遵守保密制度,對聽到服務對象討論的有關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話、不打聽和不傳播小道消息,影響團結的話不說,損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絕自由主義。
5、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開疲勞車,酒后不駕車,更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駕駛、違規調頭、緊跟、爭道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始終貫穿文明行車的優秀品德。
6、隨時保持車廂內外部的清潔,講究個人衛生,穿著整潔,嚴禁上班時間穿拖鞋駕駛車輛或出入辦公區域。
二、外聘駕駛員工作準則
1、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管好當天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票據,并在票據后簽名確認于當日或次日到車隊辦公室核報,并堅持費用核報不過周的原則。
2、車輛的管理、調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統一由機關車隊副隊長負責并服從于領導。
3、各駕駛員要準時準點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務,要服從車隊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對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車輛調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為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駕駛員有事請假必須提前一天,凡請假超過三天以上的每日補助標準按3元計發,凡超過10日者,(非特殊情況)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5、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并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6、及時接聽和回復公司的電話(5分鐘內),通訊設備必須處于24小時接通狀態。(公司負責核報每人每月50元手機接聽費)
7、駕駛員無故違法、違章或隨車證件不全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法、違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8、外聘駕駛員應按時上下班,(特殊情況下超時工作的補助辦法另行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無故遲到早退,一經發現,第一次口頭批評;第二次由車隊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9、任何個人未經車隊批準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車和私自用車,不得假公濟私,否則視情節輕重,第一次提出口頭批評并承擔相關費用;第二次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情節特別惡劣的,發現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勞務派遣中心。
10、用車部室不得強迫駕駛員隨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車路線、時間和目的地;駕駛員不得隨意更改用車意圖,更不得假公濟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車隊同意,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前者由用車部室負責人承擔70%的責任,駕駛員承擔30%的責任;后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相關費用。
11、在出車前和返程后應及時檢查車輛,發現故障應立即向車隊負責人報告情況和申請維修,否則在下次出車后由此造成車輛機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并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12、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因超速、違停、闖紅燈等違法、違章的行為所受到處罰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吊扣證件的,由個人負責處理。
13、駕駛員在工作中應隨時查看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車匙鎖,若被丟失,相關補證手續和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14、嚴禁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及核定車輛狀況,擅自進行維修,(或未送指定廠家)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承擔,車隊將不予報銷。
15、凡修車、洗車、裝飾、過境費等所發生的費用未按規定據實報銷,有弄虛作假、侵害公司利益者,一經發現追回相關費用,并按超出部分的10倍罰款,并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16、每日八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原則上為休息時間,但因工作需要(除國家法定節假日按規定可計加班補助外)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其加班補助標準按第三條執行)
三、工資、出車補助及獎勵
1、外聘駕駛員每月基本工資為700元。
2、凡鄂州地區以內的出車補助標準每天按6元計算。
3、凡超出鄂州以外地區的出車補助標準每天按12元計算。
4、每日出車因工作需要,凡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每次再補加3元。
5、四個(五一、十一、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的出車補助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6、駕駛員安全獎每年1200元。全年無事故按照100%計發;有事故但無過失按95%計發;有事故又有過失并負同等責任的理賠維修費合計不超過15000元的按50%計發;凡負主要責任事故的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7.其他保險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規定
1、有下列情況者將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由中心另派他人。
a、凡酒后開車的。
b、在行車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且理賠維修費超過0元的。(理賠以外的費用公司概不負責)
c、在行車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負同等責任且理賠維修費超過15000元的。(理賠以外的費用公司承擔50% )
d、在行車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負次要責任且理賠維修費超過1元的。(理賠以外的費用公司承擔80% )
e、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f、肇事不報,未經同意私了的;偽造現場或逃跑的;造成車輛被扣或公司損失的。
g、未經批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和無內部準駕人員或非本公司人員駕駛的。
h、油卡管理不按相規定執行的。(限站、限車、限號)
i、不服從工作按排,屢教不改或打架斗毆的。
g、利用工作之便盜竊公司財物的。
2、當日出車返程后,必須自覺將車按規定有序地停放在公司大樓院內,未經車隊主要負責人同意,任何時候和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帶回住地。一經發現,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將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凡因私自帶車給車輛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0
為規范中心臨時外聘人員(以下簡稱“外聘人員”)管理,保證中心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外聘人員是指具有工作崗位需要的專業技能或基本素質,在一定時間內臨時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置、職責任務界定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三種類型。
第三條 外聘人員應具有所聘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對司爐工、電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種作業工種的編制外聘用人員,必須持有相關機構核發的證件上崗工作。
第四條 外聘人員采取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條 用人部門聘用外聘人員時,每年12月15日前須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門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員需求計劃申請(見附件一),經中心人事部門審核,中心主任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年內聘用人員原則上控制在需求計劃之內,遇特殊情況確需增加聘用崗位的,須單獨提出用人計劃,人事部門審核,分管中心領導批準。外聘人員應填寫《外聘人員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員相關材料。
職能部門聘用外聘人員要嚴格控制,聘用崗位原則上不再增加。
第六條 外聘人員聘用,需符合所聘崗位的基本要求。
人員初聘根據空缺崗位報名情況,經部門審查后,填寫《外聘人員審批表》(見附件二),并提交社會保險等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聘用人員合同期滿時,由本人提出續聘申請。如仍保留原工作崗位設置,且該聘用人員在上一合同期內表現良好、技術能力達到崗位要求的,可以續聘。原工作崗位撤銷,聘用人員可申請到其它符合聘用條件的崗位工作,無空缺崗位或其不能勝任申請崗位要求的,不再續聘。
第七條 外聘人員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用單位繳費部分由用人部門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受聘人員承擔。
第八條 外聘人員勞動報酬或報酬標準的核定:
(一) 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外聘科技及業務人員的報酬,不得高于中心相應崗位人員平均工資標準。
(二) 沒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外聘科技及業務人員的'報酬,不得高于中心技術員級崗位人員工資標準。
(三) 外聘人員的報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從20xx年起,對續聘的外聘人員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貼。
第九條 外聘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門須為外聘人員辦理中心出入證件,該出入證件在合同解除時由用人部門負責收回。
(二)用人部門須對外聘人員進行安全保密與社會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門應負責督促外聘人員,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繳納所得稅及相關費用。
(四)外聘人員在中心工作期間,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執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和有關協議。
(五)用人部門須對外聘人員進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員填寫《年度考核表》(見附件三),部門負責人提出考核意見和續聘建議。
第十條 用人部門由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員,給中心造成經濟損失或由于對外聘人員的教育與管理不善造成責任事故或出現違反中心有關規定的,用人部門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心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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