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食品生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條 凡是在轄區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條 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第三條 對從事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QS)后,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審報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
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臺帳,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必須實施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6)生產和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范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上標注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并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范食品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規范,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條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食品生產有接觸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三)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應當定期消毒;
(四)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條食品生產企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二)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無裸露地面;
(三)廠區衛生間應當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無毒、耐腐蝕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潔;
(四)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料的排放或者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廠區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化學物品、包裝物料儲存等輔助設施和廢物、垃圾暫存設施;
(六)生產區與生活區隔離。
第三條食品生產車間及設施的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間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排水暢通;車間地面用防滑、堅固、不透水、耐腐蝕的無毒材料修建,平坦、無積水并保持清潔;車間出口及與外界相連的排水、通風處應當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
(二)車間內墻壁、屋頂或者天花板使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脫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墻角、地角、頂角具有弧度;
(三)車間窗戶有內窗臺的,內窗臺下斜約45°;車間門窗用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制作,結構嚴密;
(四)車間內位于食品生產線上方的照明設施裝有防護罩,工作場所以及臺的.照度符合生產、檢驗的要求,光線以不改變被加工物的本色為宜;
(五)有溫度要求的工序和場所安裝溫度顯示裝置,車間溫度按照產品工藝要求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并保持良好通風;
(六)車間供電、供氣、供水滿足生產需要;
(七)在適當的地點設足夠數量的洗手、清潔消毒、烘干手的設備或者用品,洗手水龍頭為非手動開關;
(八)根據產品加工需要,車間入口處設有鞋、靴和車輪消毒設施;
(九)設有與車間相連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潔程度要求的區域設有單獨的更—衣室,視需要設立與更—衣室相連接的衛生間和淋浴室,更—衣室、衛生間、淋浴室應當保持清潔衛生,其設施和布局不得對車間造成潛在的污染風險;
(十)車間內的設備、設施和工器具用無毒、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堅固的材料制作,其構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條生產用原料、輔料的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產用原料、輔料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規定要求,避免來自空氣、土壤、水、飼料、肥料中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污染;
(二)作為生產原料的動物,應當來自于非疫區,并經檢疫合格;
(三)生產用原料、輔料有檢驗、檢疫合格證,經進廠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四)超過保質期的原料、輔料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五)加工用水(冰)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必要的標準,對水質的公共衛生防疫衛生檢測每年不得少于兩次,自備水源應當具備有效的衛生保障設施。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和完好;
(二)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場地等嚴格執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三)班前班后進行衛生清潔工作,專人負責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四)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別存放在不會受到污染的區域;
(五)按照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和產品特點,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內包裝、成品外包裝、成品檢驗和成品貯存等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分開設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產品和廢棄物,在固定地點用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并在檢驗人員監督下及時處理,其容器和運輸工具及時消毒;
(七)對不合格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六條食品的包裝、儲存、運輸過程應當受到良好的衛生控制。
(一)用于包裝食品的物料符合衛生標準并且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
(二)包裝物料間干燥通風,內、外包裝物料分別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運輸工具符合衛生要求,并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四)冷包間和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等倉庫的溫度、濕度符合產品工藝要求,并配備溫度顯示裝置,必要時配備濕度計;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要配備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并定期校準,庫內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庫內物品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距離,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同一庫內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七條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廠區、車間和化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食品、食品接觸表面和食品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第八條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內設檢驗機構和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
(二)企業內設檢驗機構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檢驗儀器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檢驗要有檢測記錄;
(三)使用社會實驗室承擔企業衛生質量檢驗工作的,該實驗室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并簽訂合同。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4
1、車間在上下班前及時進行紫外線殺菌45min;
2、工作服要穿戴整齊,要求工作服完全將自己的衣服遮蓋無外漏現象,頭發必須完全束于帽子之內,不得有頭發外漏現象;
3、職工手部按洗手消毒程序要求,清洗干凈烘干后及時以75%酒精消毒;
4、操作工人進入車問必須通過風淋門進入包裝車間;
5、車間所有的容器具及設備設施用后及時以75%酒精消毒處理,所有的容器具不得擺放在地面;
6、在過程中如有手部不適或出汗等現象,按要求必須重復進行清洗消毒;
7、擺粒子的'工人按要求擺放大小均勻,顏色一致,無焦糊現象的粒子;
8、擺粒子員工首先要對擺放好的粒子進行自檢,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清理,機器操作者工作中檢查包裝袋的文字圖案及密封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9、打包裝工人也應對包裝袋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及時清理;
10、車間負責人每日對本車間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11、質量監督員每日進行循回檢查,如有違反,按制度進行處理。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5
一、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相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6
食品公司生產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建立健全生產計劃管理體制,理順生產計劃的執行程序,提高計劃執行率,確保生產任務的按時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系統及為生產服務的相關單位。
三、職責
(一)、營銷公司、外貿部負責市場需求計劃的提報。
(二)、計劃部負責公司生產任務的編制、下達(在接到市場需求計劃后,必須在10小時內匯總編制各車間生產計劃通知單),檢查、監督、落實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各生產任務執行單位的考核及作息匯總落實。
(三)、生產部負責公司各生產任務計劃的組織、協調、調度、調整、控制工作。負責各生產類資源的平?,計劃可執行性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饋和調整。
(四)、各車間根據公司下達的生產任務通知單,負責制定各日時區生產任務及其他各日時區生產任務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外貿部:
1、負責客供面料、輔料進廠計劃的跟蹤落實、確定、反饋。
2、在接到客戶確認信息后,必須在8小時以內編制提報自備料等備料通知單,并跟蹤落實備料情況。(外貿部提供樣卡必須準確,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生效。)備料通知單要有工藝圖示、樣卡、板號(樣品)以及面、輔料幅寬,若無板號、無圖示,應說明同哪個款。
3、客戶中途更改工藝或更改輔料,外貿部必須及時將更改資料提報給計劃部、供應部、技術部、輔料庫。
4、根據客戶提供的產量配比,編制提報生產任務通知單及相關工藝技術資料。生產任務通知單必須標明面、輔料庫存情況和到廠時間(約數也行)以及客供面料單耗。
(六)、車間生產計劃管理職責
1、根據制定日時區生產任務,分解各工序日時區生產任務,并組織落實、執行。
2、負責每日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報計劃部。并對本車間生產任務情況進行落實、考核。
3、負責對上道工序滿足其本車間生產任務的執行情況,進行落實、考核。
4、負責各生產任務完成后的分析及面、輔料的出(退)庫手續(清完計劃后必須在兩天內寫出計劃分析報核算部)。
5、縫制車間必須按日時區生產計劃,將產品均勻轉下道工序。
6、負責各種用料情況的反饋,若因更改工藝或一些特殊情況造成用料單耗的變更,應及時填寫用料單耗調整單,由技術部通知外貿部,供應部簽字后交計劃部,防止阻礙生產進行的現象發生。
(七)、供應部計劃管理職責
1、根據計劃部下達的面料計劃通知單和營銷公司下達的團定、零活面料采購計劃,結合各面、輔料庫存情況,必須在10小時內提報面、輔料采購計劃,按期保質保量的組織采購到位。
2、并對面、輔料采購計劃完成信息,以工作聯系單的及時反饋各相關部門。
(八)、庫管員計劃管理職責
1、根據計劃部下達的生產任務通知單和各車間制定的日時區生產任務計劃,組織清點落實各面、輔料,并對庫存不足的面輔料,編制采購計劃報供應部組織采購。
2、按生產計劃耗量一次性或按各車間日時區計劃組織,清點發放各種輔料、標、牌等。
3、負責對客供、自備、面、輔料到貨信息及時反饋給供應部、外貿部、計劃部、生產部、營銷公司。
(九)、營銷公司計劃管理職責
1、根據市場需求計劃結合庫存成品和面料,填寫面料采購計劃報計劃部。
2、負責團訂、零活計劃的接收、匯總、傳遞,并做好調度落實工作。
3、負責物流車輛配貨計劃的的編制、傳遞工作。
4、專賣店團訂業務或工裝類產品款式改變,必須反饋給技術部,做好樣板及輔料的配備(提報數量及樣品)
(十)、技術部計劃管理職責
1、負責各種面、輔料工藝單耗定額計劃的確定,樣品、樣板、制作工藝文件的編制。
2、負責計劃單耗的更改通知,計劃單耗的通知,計劃單耗與排版單耗出現增減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計劃部、外貿部,能使計劃單耗得到及時調整。
(十一)、維修部計劃管理職責
根據設備使用年限、易損件使用更換周期和日常維修備件,編制設備維護、維修計劃、配件采購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管理程序
(一)、根據市場(團訂、零活)需求和外貿訂單計劃,計劃部根據各車間產量定額編制月度、周度、日時區生產計劃并下發,以便生產部、各車間安排生產及內部生產調整工作。
(二)、日常計劃管理程序
1、生產任務下達后,生產部根據各面、輔料備料情況,在不影響生產流水線正常運行的狀態下,根據交期先后順序,組織安排生產。
2、外貿部與客戶洽談確定的產品生產計劃,在收到客戶對樣品的確認信息后,必須在8小時以內,編制完成生產計劃備料單報計劃部,計劃部在接到外貿部的備料計劃通知單后,必須在6小時以內編制完成備料計劃通知單,并監督各相關部門必須在24小時以內及時準確的完成各項確認工作。
3、各車間嚴格按照日時區計劃組織生產,并對各上道工序車間供應的工序產品做好協調,以滿足生產需求。
4、各車間根據下道工序車間日時區計劃中標注的品種、數量,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生產,確保按時區組織到位,保證后道工序車間日時區生產任務的完成。
(三)、營銷公司根據各專賣店提報的發貨申請,匯總編制配貨計劃,每天上午11點,下午4點報成品庫配貨。
(四)、各專賣店通過網絡、傳真申請的零活計劃要及時整理、打印、登記,每天下午4點報計劃部,計劃部必須在8小時以內,編制根據相關車間生產任務進度,下達零活生產任務。營銷公司、計劃部共同落實計劃完成情況。
(五)、各車間每天8點30分將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報生產計劃部,并對上工序對其滿足率進行統計和考核。
(六)、工藝單耗定額確定
1、樣品生產單耗在樣品未確定前為臨時性工藝單耗執行,樣品客戶確認后技術部重新核定工藝單耗定額,報外貿部(跟單員)、計劃部、生產部、供應部。
2、成本核算部、計劃部、跟單員,跟蹤、落實單耗執行情況,并對單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和做出考核意見。
3、根據外貿部訂單計劃按時完成樣板(上衣3天,下衣2天)、樣品(上衣2天,下衣1天)的制作生產任務。
(七)、計劃部編制下達的生產任務通知單,必須按先后順序經外貿部經理、跟單員、輔料庫、供應部、生產經理對面輔料單耗定額、及各種輔料、標牌庫存數量進行嚴格審核簽字確認
后,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八)、生產任務通知單審核確認人,在完成審核確認后必須簽注生產任務通知單收到時間和完成時間。
五、考核
1、各相關部門必須按職責要求認真報送生產計劃,自備輔料計劃,每發生一次不按職責要求執行,考核責任人績效分10分。
2、因報送不及時,影響生產計劃運行和外貿訂單交期的完成,考核責任人績效分30分,考核部門責任人績效分20分。造成客戶提出索賠時,由相關部門責任人,部門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
3、計劃部沒有按職責要求對生產任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沒有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的車間,提出考核意見,考核部門負責人績效分20分。
4、因各類面、輔料采購計劃提報不及時,影響生產計劃完成,考核相關責任人績效50分,考核部門責任人績效分30分。
5、不能在規定的8小時內完成備料計劃通知單的提報,不能在10小時內完成生產任務通知單的編制傳遞,不能在6小時內完成備料計劃的'編制,不能在24小時以內及時準確的完成單耗確定,庫存輔料,標牌數量的確認等到各項工作,每項考核責任人績效分20分,考核部門負責人績效分10分。
6、經確定的產品單耗、確認的庫存輔料,標牌等數量不準確,影響生產計劃的完成,每次考核確定、確認責任人績效分20分,考核部門負責人績效分10分。
7、因各類面、輔料采購計劃組織落實不到位,影響生產計劃的完成,考核責任人績效分20分。考核部門負責人績效分10分。造成停工待料時,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承擔全部停工待料損失。
8、各部門提報的各項計劃接收部門必須填寫計劃完成時間,否則由提報部門提出考核意見報企管部,由企管部落實考核,情況屬實追加考核責任人績效分10分。
9、對下達的生產任務因調度、協調、控制不力,沒有按時完成,造成工人加班加點時,考核責任人、部門責任人績效分20分,考核分管領導績效分10分。
10、部門、車間之間發生影響生產任務進度時,被影響部門、車間必須對影響部門、車間按規定要求進行考核或提出考核意見報企管部,未考核或未提考核意見時,考核被影響部門、車間責任人績效分20分。同時,考核影響部門、車間責任人績效分10分。
11、因審核不認真造成剩余輔料超過總耗用量的3.0% 部分,按審核人責任大小承擔損失(采購價格)。
12、審核確認人不簽注生產任務通知單收到和完成時間,造成責任無法認定時,由該審核確認人承擔全部責任。
13、因供應部超采購計劃造成的輔料剩余,按采購價格賠償損失。
14、因編制計劃不認真,造成供應部采購的面、輔料不用,造成的損失由跟單員、計劃部相關責任人、審核人根據責任大小承擔賠償損失。
15、每個計劃清完后必須在兩天內寫出計劃分析報核算部(清計劃以各個車間為單位),一次不報考核負責人績效分20分。
16、所以計劃因面料原因未裁齊的,必須在當天把所有剩余輔料退庫,發現一次不退庫,考核負責人績效分20分。
17、裁完活后必須把每一板的布頭栓飛子,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栓飛子,考核負責績效分10分。
18、不按計劃發活,配活不及時,發生一次考核車間主任績效分10分。
19、縫制車間必須按日時區生產計劃均勻過活,發現一次過活不均勻,考核負責人績效分10分。
20、各車間每天8點30分不報計劃進度情況,每發生一次,考核負責人績效分10分。
21、各車間產品入活數,必須與入活單相符,因工作不認真造成數據不符,責任沒法認定時,考核上、下道工序責任人績效分10分,車間負責人績效分10分。
六、附則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7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同時進行相關培訓。
3.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從業人員健康情況進行記錄并設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并隨時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5.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6.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發、長胡須、長指甲、戴手飾、涂指甲油、不穿潔凈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7.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具優者給予表揚或獎勵;對綜合考核成績欠佳者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二)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之后方可上崗;
2.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3.定期組織食品經營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每季度組織培訓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4.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5.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后方可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8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提高食品廠各部門工作人員對公司生產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及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心,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的思想意識,使廣大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廠安全生產的法規和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廠各管理部門,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門內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對公司安全管理實施“以責論處”的工作原則,從公司到公司各部門都應根據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管理,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與相應的處罰。
第四條對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1)公司各部門及科室對公司直接負責,各部門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及生產部門的班組長直接對本部門直接領導負責,一線生產員工對所在的班組基層管理人員負責。
(2)當公司部門內部存在安全隱患,需公司其他部門配合時,該部門應當提出書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經公司領導同意安排后,交與其他部門配合解決,在解決的過程中如出現對安全隱患不重視或未及時解決,而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配合解決的部門同事故發生部門承擔同樣的責任。
(3)公司每年同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各部門內部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簽訂后,統一由公司存檔保管。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二條各部門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三條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組織職能部門對各部門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各部門對安全落實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長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六條安全教育培訓形式與內容。教育和培訓按等級、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管理人員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點是遵章守紀、自我保護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員工必須經過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及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嚴禁事項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司爐工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崗位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3)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七條安全生產的經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員工入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及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的同時,還必須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根據接受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方法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多種多樣,應貫徹及時性、嚴肅性、真實性,做到簡明、醒目,具體形式如下:
(1)車間入口處的安全紀律牌。
(2)舉辦安全生產培訓、講座、報告會、事故分析會。
(3)建立安全保護教育室,舉辦安全保護展覽。
(4)印發安全保護簡報、通報等,辦安全保護黑板報、宣傳欄。
(5)張掛安全保護掛圖、宣傳畫、安全標志和標語口號。
(6)舉辦安全保護文藝活動,放映安全保護音像制品。
(7)做職工安全生產思想工作。
第八條安全培訓效果檢查。對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效果檢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檢查各部門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內容。
(2)檢查新入職員工是否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3)檢查變換工種時是否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檢查工人對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熟練程度。
(5)檢查各部門管理人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內容。
(6)檢查專職安全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第三章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了及時檢查和揭露在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隱患,預防和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以確保安全檢查有序、高效的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檢查范圍:食品廠各部門,以車間、倉庫等部門為檢查重點。
第三條安全檢查內容:
(1)查有無進行三級教育。
(2)查各類設備操作規程有無進行公開張掛或放置。
(3)查車間員工有無存在違規操作行為。
(4)查各類設備的防護設施及線路有無老化現象。
(5)查防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6)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齊全及正確保用。
(7)查是否存在電線亂拉、亂接的現象,是否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8)查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9)查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第四條安全檢查形式:
(1)經常性檢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2專業性檢查(如設備操作、規章制度、電器設備等)
部門自我檢查:
①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邊環境衛生、通道暢通等。
②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毒性等。
③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種使規定、操作方法等。
④設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況、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況,電器設備是否整潔完好,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⑤其它防護的安全性:注意通風、防暑降溫、防護用呂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四條安全檢查要求:
①公司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每月進行一次部門安全檢查,由部門自發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班組檢查,每天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
②每次檢查通報的安全隱患,都必須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逐一安排落實,并按期跟蹤復查、考核,同時建立好臺帳。
第四章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條目的為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傷亡和經濟損失,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安全事故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來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竊安全事故;
原則:救人第一,減少損失,合理安排,保障生產。
在穩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斷處理,積極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
(1)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要立即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嚴重程度采取相應措施,觸電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展開現場緊急救護工作,出現昏厥情況的,要進行人工呼吸;機誡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機器運行,造成外傷的要立即進行應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時報告當值車間主任,車間主任報主管領導和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安排車輛并協同生產負責人將受傷員工送至臨近醫院救治,暫時找不到車輛時,要立即撥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療的,要安排好陪護人員,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災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應急性撲救,火勢過大時,要及時撤離,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在接到報告后,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救火及各類財產的轉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并上報廠長,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護,先做臨時性包扎或止血,同時安排車輛,送臨近醫院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安排人員陪護,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廠長及部門領導要速度趕到現場,組成臨時指揮小組,全面組織救護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員工在公司內(或公司附近)出現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部門領導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同時受傷人員不可隨意活動,以免傷情擴大,要協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并上報廠長。
(4)外來暴力害事故:若發生外來暴力事件時,公司每一個員工(包括保安人員)都有權力將之驅出廠外(不排除使用武力),并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上報廠長,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配合公安機關作好調查處理工作;若有人員傷亡時,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人作好及時救護和善后處理工作。
(5)重大失竊安全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失竊安全事故時,失竊部門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部門負責人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上報廠長,在確定并非內部人員所為后,撥打110電話報案。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公安部門作好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9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的綠色食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2、農作物種植、及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4、產品的標簽必須符合中國農業部制定的《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
二、生產技術
1、生產資料使用要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2、生產應嚴格按照國家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使用添加劑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采購量、采購時間等。
(3)農產品基地的生產記錄,包括農藥和肥料的購買、使用記錄,必要的農事記錄等。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綠色食品管理人員(內檢員),全程監管綠色食品生產過程。
三、銷售監測制度
1、產品在銷售前,經內檢員檢測,方可進入綠色食品專營區銷售。
2、應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四、包裝標識使用制度
經包裝后銷售的綠色產品,其包裝物或者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食品名稱;制造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志(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指南;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號;特殊標注內容。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0
1.目的
定期對公司的食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及時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況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確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圍
食品生產安全自查范圍包括現場檢查、管理制度和質量記錄。
3.職責
3.1品控部負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編制、修改、更新。
3.2品控部組織人員每月兩次進行食品生產安全現場檢查。
3.2生產部、品控部分別指派一名以上管理人員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組,每半年度對公司的食品安全總體狀況檢查評價一次,并向公司總經理提交自查報告。
4.食品生產安全檢查規程
4.1現場檢查規程
一、原輔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
檢查項目:原輔料存放、專庫管理、標簽標識、索證索票、制度具備情況、現場記錄。
(一)原輔料存放
1.原輔料存放是否離地、離墻。
外包裝是否完整,并做好防護。
檢查規程:查看原輔料存放情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點注釋:原輔料堆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墻20cm以上,并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2.倉庫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檢查規程:查看現場衛生情況。
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過期原輔料,過期原輔料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規程:查看是否有過期原料,是否有處置記錄。
4.生產過程中用到的危險化學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規程:查看是否有危險化學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點注釋:需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5.生產用原輔料是否與有毒有害物質一起存放。
檢查規程:查看是否有毒有害物質與原輔料一起存放。
重點注釋: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6.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非生產用原輔料和非生產用其他物品。
檢查規程:查看倉庫內是否有非生產用原輔料和非生產用其他物品。
重點注釋:原輔料倉庫內不應堆放非生產用物品,專庫專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專庫管理
1.食品添加劑是否專庫或專柜保存,并有專人管理。
檢查規程:查看是否有食品添加劑專庫,詢問管理人員。
重點注釋:查看是否有專人專管。
2.內包裝材料是否有專庫或專門區域存放。
檢查規程:查看是否有內包裝材料倉庫或專門區域。
重點注釋:原料、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
(三)標簽標識
1.原輔料(除農副產品)標簽是否有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藏條件等內容。
檢查規程:抽查至少3種原輔料,不足3種的全部檢查,查看標簽內容。
重點注釋: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
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2.進口原輔料是否有中文標簽。
檢查規程:查看進口原料是否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重點注釋:要符合國內法律法規要求,有進口商相關信息。
3.原輔料標簽與索證索票一致。
檢查規程:查閱抽查的原輔料索證索票情況,是否與現場的原輔料產品一致。
重點注釋: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四)索證索票
1.企業直接采購國內生產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索取原輔料生產商有效的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或批檢報告。
檢查規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現場抽查的原輔料情況。
重點注釋: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2.企業直接采購進口的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能夠提供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檢查規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現場抽查的情況。
3.企業直接從流通經營單位采購原輔料的,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經營單位信息的每筆購物的憑證。
檢查規程:查看索取的材料是否反映現場抽查的原輔料情況。
重點注釋:同14.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
檢查規程:查看原料輔料的檢驗
重點注釋:同1
(五)制度具備情況
企業是否有原輔料進貨查驗制度、原輔料進出庫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檢查規程:查閱制度是否在執行。
重點注釋:必須建立原輔料進貨查驗制度,原輔料庫管理制度。
(六)現場記錄
1.企業是否有倉庫溫濕度記錄(對于有貯存條件要求的原輔料)、原輔料進貨查驗記錄、原輔料進出庫記錄。
檢查規程:抽查近期一批次成品,查閱相對應的相關記錄。
2.進貨查驗記錄中是否包含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產品許可證證號或票據號及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編號等內容,是否保留相關證件、票據及文件。
檢查規程:抽查近期一批次成品,查閱相對應的相關記錄。
3.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輔料的品種是否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檢查規程:抽查近期一批次成品,查閱相對應的相關記錄。
重點注釋:通過進貨查驗記錄,查看索證索票。
4.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有記錄
檢查規程:詢問專管人員,查閱領料記錄。
重點注釋:是否有獨立的食品添加劑領料記錄。
二、生產過程控制
檢查項目:廠區環境清潔衛生狀況;
更衣室;
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
生產加工設施、設備清潔衛生狀況;
企業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
產品投料記錄;
生產加工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
生產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況;
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
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現場人員衛生防護情況;
回收產品處置情況。
(一)廠區環境清潔衛生狀況
1.廠區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是否散發出異味,是否有各種雜物堆放。
檢查規程:檢查廠區內環境,是否符合衛生規范。
重點注釋:不得有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域,垃圾應及時清掃,無雜物混堆。
2.廠區內是否設置防蠅、防鼠設施
檢查規程:檢查廠區內環境,是否合理設置防蠅、防鼠設施。
重點注釋:查看防蠅防蟲設備安裝位置是否到位。
3.企業的生活區和生產區是否分離
檢查規程:檢查廠區是否有生活區,生活區是否與生產區有隔離。
重點注釋:生活區、廁所等不得對生產區域產生影響;
宿舍、食堂、職工娛
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4.企業是否記錄清潔衛生情況
檢查規程:查看是否有清潔記錄,是否按衛生制度執行。
重點注釋:有衛生管理制度。
(二)更衣室
1.更衣室內部是否設儲衣柜或衣架、鞋箱(架),個人衣、鞋與工作服、靴是否分開放置。
檢查規程:查看更衣室設施,是否按規定擺放。
重點注釋:要有與生產量相匹配的更衣設施,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2.更衣室內空氣是否進行殺菌消毒
檢查規程:查看滅菌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行,查閱滅菌消毒記錄。
重點注釋:可采用紫外線燈、臭氧發生器等進行消毒。
3.更衣室內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干手器,并配備了洗手液和消毒液。
檢查規程:查看洗手設施配置是否齊全,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記錄。
重點注釋: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換要按照使用說明和制度要求。
(三)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
1.車間及倉庫是否設置防蠅、防鼠設施。
檢查規程:查看防蠅、防鼠設施是否安裝到位。
重點注釋:一般設置在倉庫或車間出入口。
2.物料是否離地離墻堆放
檢查規程:查看車間里物料是否有直接靠墻堆放在地面上。
重點注釋:同倉庫存貯要求。
3.生產車間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
檢查規程:查看車間的垃圾桶是否有帶蓋。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1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
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干凈整潔;
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產結束后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
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
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3、采購人員應了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采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對設施、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參數應遵照執行;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
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詳細記錄添加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添加劑使用量標準、添加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項目依據《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項目清單》;
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簽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于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并按有關規定召回,并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并及時整改;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簽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信息;
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污染;標識標簽是否齊全、與所采購的產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濕度監測和控制設施;
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
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2
一、凡車間工作人員(包括新上崗或臨時參加食品生產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培訓合格,并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三、凡出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燙傷、手外傷、咽喉痛等)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治療康復后,方可重新上崗。
四、操作前洗手消毒,經浸腳池,風淋室。離開工作崗位時,要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位。
五、上班時不能在工作崗位上吃東西、吸煙、隨地吐痰等,私人物品(包括手機)等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帶入工作區內。
六、必須注意個人清潔衛生,保持每天穿戴整潔干凈,常洗澡、換衣、修剪指甲、洗發,做到個人儀表整潔。
七、工作時間不準溜崗,竄崗;不準嬉戲,打鬧;不準佩帶首飾,不準化妝。
八、車間各種機械要安排專人操作,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非指定人員嚴禁隨意操作。
九、每班次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做好工具、器具、容器、機械設備、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十、符合國家、省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3
目的:為了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范圍:適用于生產車間全體工作人員。
一、請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須親自處理,應在2小時前用書面的形式請假,經主任與相關領導簽字后,才屬請假生效,不可代請假或事后請假(如生病無法親自請假,事后必須交醫生證明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2.杜絕非上班時間私下請假或批假。
3.員工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次,每天請假不得超過兩人。
4.員工請假核準權限:(同廠規一致)
(1)一天以內由班長批準;
(2)三天以內由車間主管批準;
(3)超過三天必須由生產部經理批準;
(4)連續請假按照累計天數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車間衛生管理制度
1、車間工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換衣、理發、不得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2、進入車間必須穿戴工作服(無鈕扣,無外口袋)、工作帽、工作鞋;頭發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須保持清潔。
3、不得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和飾品(如手表,首飾等)帶入車間。
4、進入車間應洗手消毒,工作過程中按規程洗手;車間內嚴禁存放個人生活用品和生產無關的雜物。
5、車間內嚴禁飲食、吸煙和隨地吐痰。
6、未經允許非加工人員不得進入加工車間;經有關部門同意后,必須達到加工人員的要求后方可進入。
7、新參加工作的生產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生產人員患有有礙食品的傳染性疾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或手有外傷等情況,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加工崗位并妥善治療。
8、車間生產人員和進入車間的其他有關人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洗手: ⑴、開始工作之前
⑵、上廁所以后
⑶、處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后
⑸、在從事操作期間也應勤洗手
9、生產車間內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器具、操作臺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縫隙。
10、 車間內必須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設備消毒的設施,并保持齊全有效,設施本身及使用過程中不得對食品產生不良影響。
11、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須按規定進行清潔、消毒。所用的清潔消毒方法應有效又不影響食品的衛生。用化學方法進行消毒時,檢查消毒劑的配制記錄及使用條件,連續使用的消毒劑,定期檢查其濃度。用熱水消毒時,水溫應達到80℃以上。
12、加工操作臺、機械設備、工器具應經常清洗,不得有銹蝕,并保持清潔,經消毒處理后的設備、工器具、操作臺必須再用水徹底沖洗干凈,除去殘留物后方可接觸產品。
13、生產車間和其它場所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除,并及時清理出廠,廢棄物存放的容器及場地應及時清洗消毒。
14、車間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須經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15、車間內不得加工影響車間衛生或產品質量的副產品。
16、車間內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將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裝填產品,任何時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誤入生產線造成質量事故。清洗車間時,必須移開或遮蔽
好生產線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7、每天工作結束后(或必要時),必須徹底清洗加工場地的地面、墻壁、排水溝,必要時進行消毒。
18、生產車間和其他有關工作場地內應保持清潔,不得堆放雜物,地面不得出現大規模的積水現象,生產中的廢棄物應隨時清理和清除。
19、車間內的更衣室、掛靴間、洗手消毒間等,應經常進行清洗及消毒,保持其清潔。
20、車間周圍應定期或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以防止害蟲滋生,車間使用殺蟲劑時,不得污染食品,并盡量避免污染設備,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殺蟲劑后應徹底清洗干凈,除去殘留藥劑。
21、廠房、設備、排水系統、廢物排放系統和其他機械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狀態。在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修。車間應做到整潔、空氣新鮮。無明顯水汽、積水。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4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列于各項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有關的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職責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3.1.2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確保本制度切實執行落實;
3.1.3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2 生產部職責
3.2.1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險,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3.2.2 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3.2.3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污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2.4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有毒的化學品污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有毒化學物品。
3.3 操作人員職責
3.3.1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3.3.2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3.3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3.4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依法訂立的廠紀廠,愛崗敬業,鉆研業務技術,提高工作效率;
4.2.4 切勿為了加快加工速度而拆除安全裝置,或將其設定在無效狀態,或不使用所配置的替代手的專用工具;
4.2.5 下班后,要求斷電源,好設備和環境的清掃、整理工作,成品和半成品擺放有序。
4.3 倉庫管理員的安全生產守則
4.3.1 要經常檢查倉庫的衛生狀況、通風情況、潮濕情況、門窗安全情況、電線、電器的安全情況,保持地面平滑,有防漏防潮防塵、防止昆蟲及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確保儲存安全;
4.3.2 倉庫內存放的物品應保持良好,一般應離地、離墻存放;
4.3.3 原輔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分別存放并明確標識;
4.3.4 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另行單獨存放,由專人進行加鎖管理,非有關人員不得接近接觸,并明確標識
4.3.5 倉庫內應禁煙禁火,配足防火和消防器材。
4.4 搬運工的生產守則
4.4.1 在搬運計量設備時要做到適當包裝、防震、防潮,使其準確度和適用性保持完好;
4.4.2 在搬運危險化學品時要盡量避免直接接觸。
4.4.3 運輸或存儲危險化學品,一定要委托具有響應資質的單位,不能用一般交通根據運輸、一般倉庫內存放。
4.5 清潔工的安全生產守則
4.5.1清潔工在負責對生產車間的衛生打掃、擦拭設備時,嚴禁用水沖洗或用水沖洗或用濕布擦拭電氣設備
4.5.2必須按時提前上班,清理各種雜物、垃圾,統一堆放和處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每天打掃衛生至少1次,夏季時對變味、易臭的物質應及時處理,以免污染環境。
4.6 駕駛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4.6.1 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4.6.2 嚴禁非駕駛員駕車,嚴禁酒后駕車,不出私車,確保行車安全;
4.6.3 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輛清潔,使車輛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4.6.4 車輛發生事故或重大事故苗頭時應及時匯報,以便妥善處理。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15
食品在加工過程中一定要做好衛生管理工作,否則引發食物中毒那就得不償失了。以下以某公司廚房為例,為各位提供一則食品加工衛生管理制度,供各位參考借鑒。
1、遵守食堂衛生管理制度,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并要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場所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類、水產類、蔬菜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要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盛裝海水產品的容器要專用。
3、各種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須先檢查質量,發現腐爛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得加工。
4、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無雜草、無爛葉。
5、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肉類清洗后無血、毛、污,魚類清洗后無鱗、鰓、內臟,活禽宰殺放血完全,去凈羽毛、內臟。
6、做到刀不銹、板不霉、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及時拖清地面,水池、加工臺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后拆開清洗干凈。
7、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遵守廚房衛生管理制度。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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