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企業的安全管理,減少車輛在行駛、停放和裝卸等環節的安全風險,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安全部門、保衛部門、成員企業儲運部門、物料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
3主要內容
3.1保衛部在王家灣門衛設置記錄本,對所有進入園區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登記;
3.2保衛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貨場、磅房附近的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調度,引導車輛在危險化學品貨場停放,根據裝卸情況有序放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作業流程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到王家灣大門時,門衛保安人員應要求司機對車輛及貨物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并向司機告知園區禁煙、禁火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司機將攜帶的打火機交給門衛保管(卸貨完畢出廠時在門衛取走打火機)然后方可放行;司機不配合門衛進行登記、上交火機的.,門衛保安人員有權拒絕放行,并將情況向歸口管理單位和安環部通報;
4.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王家灣大門后,門衛保安人員安排車輛正確停放在危險化學品貨場的劃定區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分開停放),或者在不與裝卸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由歸口管理單位派人直接引領過磅進入使用單位;
4.3所有進入生產區域卸貨的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由歸口管理單位派人引領才能過磅、進入使用單位,無人引領的車輛只能暫時停在危險化學品貨場;
4.4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過磅后,進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門衛前,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要求查驗車輛及運輸人員資質、隨車攜帶滅火器等應急器材情況(型號、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4.5液態、氣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有序進行卸裝作業,禁止同一庫區兩輛或兩輛以上(載同一類物質)車輛同時進行裝卸,液氨和環氧乙烷車輛不能同時裝卸;待裝卸的車輛只能在危化品貨場等待前一車輛裝卸完畢離開企業或停在危化品貨場,后一輛車才能開向庫區,卸貨結束前管理人員、車輛司機、押運員不能離開卸貨現場,卸裝作業現場不能打手機;
4.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卸貨完畢,到磅房過磅后,司機須向門衛出示過磅單,經門衛登記后方可駛出廠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一、為保證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對人身和環境造成危害,促保企業不斷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規定,結合本廠生產、儲存,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廠干部員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各車間、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貫徹落實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為了防止突發性化學事故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有效控制處理。
五、本制度適用于金鴻飼料有限公司各車間、科室、班組。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進出庫管理
1、危險化學藥品進出庫必須由計劃使用單位專職人員和保管共同進行檢查,驗收并認真登記,驗收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
2、驗收合格后進入庫內,應嚴格按照“五雙”管理執行。
3、當硫酸、磷酸、鹽酸、液堿進入庫區時,保管員應現場指揮,嚴禁運酸駕駛員及其他非工作人員單獨卸酸。
4、保管員或駕駛員放酸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戴好耐酸手套,嚴禁赤手放酸等違章作業行為。
5、放酸現場應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庫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間,不準裝滿庫。
7、搬運、裝卸氧、乙炔瓶時要輕裝、輕卸,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管理
1、危化品的貯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貯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化物品的性能標志。
3、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場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報警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②、貯存場所通風設備和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條檢驗化學危險藥品的貯存
1、化驗室只適宜存放少量期內需用的化學藥品(一個月),貯放時需按其化學性質分類進行,嚴禁混堆存放,以免發生危險。
2、易燃、易爆藥品應與熱源隔絕,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得放于冰箱內。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能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品不得混放,如酸或堿,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
4、腐蝕性試劑應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4
醫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醫院內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也不斷增加。這些危險化學品在正確使用的情況下可以為醫療提供幫助,但一旦出現泄漏或錯誤使用,就會對人員和環境產生嚴重的威脅。因此,制定一套科學合理的醫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和重要,以確保醫院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名錄》下的所有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
二、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與保管
(一)危險品必須存放在防盜防火的藥品室中,并用通風防盜阻燃防爆雙人雙鎖的專用櫥存放。 (二)危險品存放柜僅儲藏危險品,不得存放其他藥品,儀器。
三、危險品的領用與使用
(一)危險品領用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憑單領用藥品,并于領用時如實點清危險品的品種與數目,并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表》。
(二)危險品使用時必須在化學準備室分裝或稀釋,隨即放回原處。
(三)藥品管理員必須嚴格按領用單上用量發放,實驗完畢后,多余藥品必須如數歸還。 (四)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人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五)相關危險品的容器、器皿廢液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四、危險品的申購與報廢
(一)危險品的采購由學校化學老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上海市中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
(二)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毒害藥品的一次采購量。
(三)申購計劃應由備課組長申請,實驗室工作人員申購,報請教導處批準。
(四)藥品采購一般由學校將計劃報教育局統一采購,特殊情況由學校有關專業人員向正規經銷商采購。
(五)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的危險品,必須填寫《實驗室危險品報廢申請表》,經總務處上報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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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3職責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
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規。
保障工廠各車間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間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各車間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使用。
三、內容
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熟悉危化品分類、理化性質,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倉庫應對化學品進行必要的檢查,應保證入庫化學品名稱、型號、數量無差錯,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外包裝干凈、干燥、標簽完整,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干燥、清潔的藥品庫房中,避光、防潮。
危險化學品儲存時應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預防措施,庫房中應有處理泄漏、著火等應急保護措施。
對于溫度反應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內應設置濕溫度計,定期檢查并做好錄。
庫房應配備規定數量、質量要求的滅火器材,庫房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分類儲存、標識,并保留相關化學品的MSDS;
應注意固體試劑與溶液試劑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要裝有專鎖,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保管員的管理,保管員應熟悉相關化學品的.MSDS及相關的應急程序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應盡可能的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臺帳,內容有危險化學品的進購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存放地點。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落實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制度,使用化學品時,在保管員處領取,并在《化學品使用登記臺帳》上登記,保管員根據化學品庫存情況進行發料,并建立詳細的化學品流水明細帳,以確定化學品的庫存情況;
使用崗位應有相關化學品的MSDS報告;
各部門的安全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監督。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相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及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必要時操作人員應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具,使用專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蝕品、氧化劑時,應戴上手套和防護眼鏡等,嚴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使用化學品時必須保持通風暢通,必要時戴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過程中移動或起用時不得發生劇烈振動,以防爆炸。
不準用危險化學品擦洗地面及機器,不得在工作場所進食。
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清理,并洗凈撒落點,防止造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廢化學品和化學品容器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綜合部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環安監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及使用后廢棄物收集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8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發生,建立完善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綜合監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管理,并向供應商索要“一書一簽”。
倉儲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管理。
生產技術部、倉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衛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行日常監督和控制。
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與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5、內容及要求
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
毒害品:是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險化學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劇毒品)和二級毒害品(有毒品)。
甲類物品:甲類物品是指閃點小于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氣中氧化、受撞擊、摩擦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等。
乙類物品:乙類物品是指閃點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助燃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和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等。如冰醋酸、氨等。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運輸及裝卸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運輸由物料管理部統一負責,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
采購危險化學品,應確保包裝物(桶、箱、瓶等)外部明顯位置張貼、懸掛或噴印規范的安全標簽,并向供應商索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格式及要求,依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規定,服從倉儲人員管理,裝卸作業時,不得同時遠離罐車。
采購人員(倉儲人員)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破損,安全標簽不規范、危險化學品標志缺失的危險化學品貨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閥門密封不嚴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乙炔、硫化氫等鋼瓶)不得裝運、接收。
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必要的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車廂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物品。
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溶劑庫區或運載危險化學品時,排氣管必須裝配阻火器,運輸危險化學品罐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溶劑庫區附近必須提起拖地的接地鏈(線)。
涉及罐車裝卸的溶劑庫區必須敷設可靠的靜電接地極,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前必須進行可靠的靜電接地;裝卸軟管保持完好,無裂紋、破損和老化現象,軟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并定期更換,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軟管應采用導靜電軟管。
罐車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至指定位置停車,熄滅發動機,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下應加固定塊;罐車停車位置通風良好,夏季有遮太陽光措施,防止暴曬;罐車司機等外來人員的手機等物品由罐區人員統一存放管理;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罐車裝卸前后均應靜置15分鐘后,方可進行檢測、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應避開高溫時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間10:00-16:00禁止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裝卸、分裝等作業;其他時段出現高溫(≥35℃)、雷雨、冰雹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分裝作業。
裝卸和搬運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民工),必須經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上崗證才能作業;人員要相對固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接收、儲存和發放管理規程》的要求,進行外包裝的初檢、取樣檢驗等程序,檢驗合格后必須及時登記入庫,不得隨處堆放。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理化特性分庫、分區、分類貯存,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并定期維護。
庫房要求通風、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托盤墊放,放置整齊;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風口。
危險化學品庫房、罐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內容包括:危險品名稱、特性、危害、傷害救治、應急處理措施等。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應與溶劑罐相對應,易于辨識。
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儲存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化學品,應該建立巡查、檢測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使用單位應對阻火器和呼吸閥定期檢查維護,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維護要有記錄。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安全管理部報告。
劇毒化學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具體參照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場所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照明等。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防靜電保護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泄露檢測報警裝置。各使用單位負責以上裝置日常的維護保養,設備工程部負責對以上裝置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等國家相關標準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嚴禁煙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規定,禁止穿戴尼龍等易產生靜電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帽或類似物;應選用銅質檢修工具,嚴禁拋擲、摩擦、撞擊工具等物品。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輸送、轉移應充分考慮靜電安全:
使用泵時應控制溶劑的流速,操作規程里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閥門、管道的靜電跨接線,要保持完整可靠;
反應釜、儲罐進料管口應該延伸至底部,減少靜電產生;
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現場殘余溶劑物料不得使用尼龍、合成纖維布摩擦易產生靜電的布料等來擦拭。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原則上要求專桶(罐)專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容器嚴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須張貼(懸掛)介質標簽;桶(罐)裝有毒或易燃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及時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嚴禁直接把危險化學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應用合適容器盛裝后再處理。
危險化學品領用時,領料量一般以當班用量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不得混放,應保持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對危險化學品領用安全,作如下規定:
禁止使用自行車、電瓶車等工具裝載、轉移危險化學品,參與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的人員(包括駕駛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運輸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完好,無破損、無泄漏,包裝容器貼有明確的物料標簽;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物料禁配特性,嚴禁混裝、超載,并有固定、隔離、防傾倒、防碰撞等措施。
氣瓶安全:
氣瓶儲存應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空瓶、實瓶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確保減壓閥(專用)、瓶閥、壓力表等完好、無泄漏,使用后必須關閉瓶閥;
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嚴禁敲打、碰撞,乙炔氣瓶嚴禁臥放;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場合,管路上應配防止倒灌的裝置;
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瓶加熱,夏季防止暴曬;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且不低于,以防其他物質竄入。
各單位做好日常應急管理,編制危險化學品火災、泄漏、中毒等現場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設備故障、危險化學品泄漏、工藝條件異常等情況,作業人員必須采取正確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
嚴禁直接接觸毒害品,不準在儲存、使用場所飲食。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理
各類生產(含科研)活動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產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生產(含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桶、紙箱、瓶、以及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廢棄的一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清理干凈后,由專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務部定期回收登記處理,具體按后勤事務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對于廢棄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單獨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負責聯系供貨方進行回收登記處理;供貨方不能回收處理的,由安全環保部環保二班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對于廢棄的有機溶劑,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對于濃度高于10%的統一集中到公司溶劑庫,聯系危險化學品回收公司處理;濃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環保部環保站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危險物品的使用記錄
危險物品的儲存、消耗和廢棄數量,應由危險物品供應、倉儲、使用等相應單位負責人認真核對后,記錄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上,放射性物質和劇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品應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6.附則
對于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5000元罰款和100-1000元罰款。
所引用國家法規、標準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職工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局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定義、縮略語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風、通訊、報警、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標志、防潮、防霉、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量、貯存量、使用量、發放量如實記錄及生產、貯存、使用的設備、裝臵的日常檢查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設施安全運行的管理及工藝操作控制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發放到客戶或相關單位、部門;確保銷售和采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齊全且符合國家標準。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貯存、分類管理和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養護工作。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檢查及安全注意事項告知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在裝卸、儲存、使用、廢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物資部的職責
(一)公司授權物資部對公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具體組織采購并進行采購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部門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制度。
(二)負責組織部門內部采購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人員對采購的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基本知識、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及儲存、保管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進行采購工作。
(三)在簽訂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合同時,必須審查生產方相關資質:相關資質證件在有效期內;對直接生產企業必須提供有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資料。
(四)負責部門職責范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運輸綜合管理,負責運輸單位的資質,運輸車輛(包括自運車輛)、人員(包括押運人員)資質、檔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記錄、建擋、存檔、審核工作。
(五)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管理制度》。
第十條市場部的職責
(一)公司授權市場部對公司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具體組織銷售并進行銷售管理及采購危險化學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部門危險化學品運輸、采購制度。
(二)負責組織部門內部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對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識、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及危化品儲存、保管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行銷售工作。
(三)負責對前來我公司提貨運輸車輛情況進行詳細登記;要求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的用戶提貨運輸車輛提供“六證”有效資料,并將提供資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對提貨運輸車輛外視檢查;無明顯泄漏點;外視完好;
4.卸車完畢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員應通知當班調度,調度人員及時通知市場部采購人員攜過磅申請單隨車過空磅,過磅完畢后,過磅員保存我方計量衡單據。
5.對于檢驗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場部采購人員根據所訂立的合同相關約定,聯系供貨單位協商處理或做退貨處理。
(十)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嚴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規定: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三)按國家相關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并定期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五)企業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六)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
(七)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八)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九)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十)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二條
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公司在進行生產前,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公司產品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崗位,確定專人操作。
第十五條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
第十六條公司對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
第二十六條公司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實記錄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分類、分區儲存,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公司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三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第三十二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儲存場所應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緊急出口。
第三十三條
每3年對專用倉庫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屬于自動消防設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護。
第三十四條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單位日常安全管理,每個月組織一次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臵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臵、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臵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使用、運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其使用條件(包括工35km/h,未裝阻火器和未將罐車接地的車輛嚴禁入廠裝車。車輛運載介質必須與車輛懸掛的危險化學品標識相符,禁止裝卸與車輛懸掛的危險化學品標識不相符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七條公司外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委托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的企業承運,雙方簽訂安全協議。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指派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和特種車輛負責。運輸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手續。
第四十八條對超過臨界量的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審批后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臵方法。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品種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五十一條托運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臵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五十二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五十三條公司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五十四條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7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臵、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六十三條公司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臵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臵、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與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嚴格完善并執行建立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臵,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
1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七十四條公司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應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
第七十五條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出現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重新備案。
第七十六條公司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第七十八條
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按規定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的重大危險源相關材料,同時報送至總公司。
第五章附則
第八十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貴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
3.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控制程序
4.1消防
4.1.1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1.2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1.3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4.2儲存和發放
4.2.1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4.2.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2.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4.2.4危險物品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4.2.5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2.6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4.3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4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5有機過氧化物必須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冷庫內,冷庫必須設有高溫報警裝置,并保持良好,4.8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9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4.9.1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9.2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9.3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
4.9.4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5.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嚴格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以下條例:
1、對存有的危險化學品的各類、數量要進行認真登記,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險品”字樣或標記,存放專柜且專人保管。
2、危險化學品在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核對,做到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飲料、雙人記帳,雙鎖鎖門。
3、實驗室保持通風良好,備有廢液桶、廢液缸、廢液處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擴散。
4、指導學生正確規范地操作,接觸過有毒物品的'手應及時清洗。
5、實驗室內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室內明火,工作人員離開實驗室時應切斷電源總開關。
6、教師領取危險品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記錄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實驗員簽字后方能領取,剩余歸還實驗室,實驗員核銷用量,驗收簽字。
7、危險品的報廢或購進,作非教學用或外單位借用,必須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并辦好手續方可。
8、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發現其他問題要及時上報。對違反者,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3
醫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隨著各項醫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衛生保健水平的不斷提高,醫院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用量也不斷增加。這些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當或者管理不規范會對人體健康、醫院環境和醫療設備的正常運轉產生極大的危害。因此,針對醫院中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問題,制定一套嚴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對于保障醫生、患者和醫院的安全至關重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3.2. 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3.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3.4. 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3.5.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3.7. 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4.2. 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 危險化學品由采購部統一采購,采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5.2. 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6.1.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6.2.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7.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7.3. 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儲存保管、出入庫、裝卸、運輸、生產、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3職責
3.1生產技術部主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
3.2采購部、倉儲部主管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儲存保管、出入庫、裝卸、運輸過程的安全工作;
3.2綜治室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歸口安全管理。
3.3采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購買過程的安全管理;
3.4銷售部負責建立公司進出廠的危險化學品臺賬和公司級庫房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3.5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安全管理。
3.6各運輸公司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3.7行政部保安隊負責危險化學品車輛進出廠的管理。
4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判定依據為《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
劇毒化學品:指少數侵入機體,短時間內即能致人、畜死亡或嚴重中毒的物質。劇毒物品動物試驗中,經口服半數致死量LD50≤50 mg/kg的固體、
液體,經皮膚接觸半數致死量LC≤2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吸入的半數致死濃度符合下述標準液體或氣體:V≥LC和LC≤300 ml/m3劇毒化學品的判定依據為《劇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
5控制程序
5.1危險化學品的購買
5.1.1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人員應經過公司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5.1.2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5.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5.2.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5.2.1.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劇毒化學品以及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劇毒化學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并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施。
5.2.1.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儲存場地應當設置通風、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2.1.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應定期檢測。
5.2.1.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2.1.5必須采暖的庫房,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機械采暖。庫存物品應2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垛間距不小于lm,垛與堵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柱間距不小于0.3m,主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
5.2.1.6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5.2.1.7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1條的要求;庫房相互之間及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3.1條和第4.3條的規定;庫房與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8.3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于沖洗的非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5.2.1.9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2.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5.2.3儲存單位人員的安全要求
5.2.3.1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2.3.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應設置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
5.2.3.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5.2.3.4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置。
5.2.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a.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封閉緊密,無漏氣現象,包裝使用期應在試壓規定期內,逾期不準延期使用,必須重新試壓。
c.內容物互為禁忌物的鋼瓶應分庫儲存。例如,氫氣鋼瓶與液氯鋼瓶、氫氣鋼瓶與氧氣鋼瓶、液氯鋼瓶與液氨鋼瓶等,均不得同庫混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他種類化學危險物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最好用柜架或柵欄圍護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易燃液體儲存
a.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陰涼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及氧化性酸類。閃點低于23 ℃的易燃液體,其倉庫溫度一般不得超過30 ℃,低沸點的品種須采取降溫式冷藏措施。大量儲存(如、機械油、柴油等)一般可用儲罐存放,機械設施必須防爆,并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儲罐可露天,但氣溫在35℃以上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b.專庫專儲,一般不得與其他危險化學品混放。
5.2.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此類物品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鹽酸、硝酸等散發酸霧的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得破損,如有破損,應立即采取措施。不得與其他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性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及同車運輸。
5.2.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儲存
氧化劑應儲存于清潔、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遠離火種、熱源,防止日光曝曬,照明設施要防爆。倉庫不得漏水,并應防止酸霧侵入。嚴禁與酸類、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等混合儲存。
不同品種的氧化劑,應根據其性質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選擇適當的庫房分類存放以及分類運輸。如有機過氧化物不得與無機氧化劑共儲混運;亞硝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亞氯酸鹽類均不得與其他氧化劑混儲混運;過氧化物則應專庫存放,專車運輸。倉庫儲存前后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清洗。嚴防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5.2.8有毒品儲存
有毒品必須儲存在倉庫內,不得露天存放。應遠離明火、熱源,庫房通風應良好。嚴禁將有毒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混儲混運。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包括非危險品)共同儲運,特別是與酸類及氧化劑應嚴格分開。儲存有毒品,應先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裝破損的不予儲存。劇毒品應嚴格按“五雙”管理制度執行(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賬)。應注意根據有毒品的性質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5.2.9腐蝕品儲存
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5.3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5.3.1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5.3.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出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5.3.3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5.3.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3.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3.6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5.3.7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險化學品的裝卸
5.4.1裝卸前
5.4.1.1裝卸應符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5.4.1.2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5.4.1.3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5.4.1.4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4.1.5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5.4.1.6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4.1.7車廂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5.4.2裝卸過程中
5.4.2.1基本要求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按該區有關安全規定駛入作業區。車輛停靠裝車平臺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裝車平臺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裝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密封,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
保證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作業前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車輛、貨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裝車。裝卸操作時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擲。同時,必須做到:
①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②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③裝載平衡,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④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覆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⑤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⑥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5.4.2.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裝卸車廂內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強酸殘留物。裝車時要旋緊瓶帽,注意保護氣瓶閥門,防止撞壞。車下人員須待車上人員將瓶放妥后,才能繼續往車上裝瓶。在同一車廂不準有二人單獨往車上裝瓶。除允許豎裝的氣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氣等)外,車上氣瓶不得超過車廂攔板高度。卸車時,要在氣瓶落地點鋪上鉛墊或橡皮墊,必須逐個卸車,嚴禁溜放。裝卸操作時,不要把閥門對準人身,注意防止氣瓶安全帽脫落,氣瓶應豎立轉動,不準脫手滾瓶或傳接,氣瓶豎放時必須穩妥。
5.4.2.4遇濕易燃物品裝卸
對容易升華,揮發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氣體的貨物,裝卸時,應注意現場通風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裝卸碳化鈣(電石)時,應問清包裝內有無充填保護氣體,如未充填的,在裝卸前應側身輕輕地擰開通氣孔放氣,防止爆炸、沖擊傷人。雨雪天裝卸遇濕易燃物品時,不具備防雨雪的條件,不準進行裝卸作業。
5.4.2.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裝卸
裝車前,車廂、機械、工具設備及操作場所,不得沾有酸類、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軟、粉狀等可燃物質。若貨物外包裝為金屬容器,裝車時應單層擺放,需多層裝載時,應采用合適的襯墊。對添加穩定劑和需控制溫度的烈性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作業時應認真檢查包裝,密切注意包裝有無滲漏及變形(如鼓桶)情況,發現異常應拒絕裝運。裝卸時發生發生包裝破損,撒漏物不得裝入原包裝內,必須另行處理。操作時,不得踩踏、輾壓散漏物。
5.4.2.6有毒品裝卸
對剛開啟的庫門、集裝箱、封閉式車廂要先通風,裝卸時應站立上風處。必須時戴好防毒面具、護目鏡。裝卸時要防止包裝破漏,沾染人體或污染其它貨物。工作服沾染易經皮膚吸收的有毒品應及時更換。不得在有毒品包裝件上坐臥休息。作業人員皮膚破傷者不能裝卸毒害品。工間或工后,手、臉未經清洗干凈,不得飲水、吸煙、進食。對刺激性較強和散發異臭的毒害品,裝卸人員應采取輪換作業。在夏季高溫期,盡量安排在早晚氣溫較低時作業。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鋁、磷化鋅等),應防止受潮。有毒品嚴禁與食用、藥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車拼裝。裝運后的車輛及工具要嚴格清洗消毒,未經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批準,不得裝運食用、藥用及生活等用品;
5.4.2.7腐蝕品裝卸要求
裝運腐蝕物品的車廂和裝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劑、易燃物品。對易碎容器的包裝件,嚴防木質包裝件底脫落,裝卸時不得肩扛、背負。沒有封蓋的包裝,不準堆碼。
5.4.2.8罐(槽)車裝卸
5.4.2.8.1 罐(槽)車散裝液體裝卸
5.4.2.9.1.1 裝卸前應對罐(槽)進行檢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罐(槽)體無滲漏現象;
罐(槽)內應無與待裝貨物相抵觸的殘留物;
閥門必須關緊;
罐(槽)體與車身必須緊固,罐(槽)蓋必須嚴密;
卸料導管必須良好;
裝運易燃易爆的貨物,導除靜電裝置必須良好;
罐(槽)改裝其它液體,必須經過清洗和安全環保處理,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應于指定地點排放。
5.4.2.8.1.2裝卸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處,密切注視進料情況,防止貨物溢出。
5.4.2.8.1.3認真核對貨物品名后,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并留有規定的膨脹余位。裝貨后關緊罐(槽)進出口蓋,嚴禁超載。
5.4.2.8.1.4卸貨時,貯罐(槽)所標貨名應與所卸貨物相符,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緊固卸料導管與閥門的聯接處,閥門要逐漸開啟
5.4.2.8.1.5裝卸貨物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崗位。卸貨時罐(槽)內貨物必須卸凈,然后關緊閥門,收好卸料導管和支撐架。
5.4.2.8.2罐(槽)車液化氣體裝卸
5.4.2.8.2.1灌裝前,必須對罐(槽)閥門和附件(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以及冷卻、噴淋裝置的靈敏度、可靠性進行檢查,并確認罐(槽)體內有規定的余壓,如無余壓者經化驗含氧不超過2%時方可充灌。
5.4.2.9.2.2 車輛進入貯罐區前,須停車提起導除靜電裝置,進入充灌車位時再按好導除靜電裝置。
5.4.2.8.2.3 嚴格控制灌裝規定定量,做好灌裝量復核、記錄,嚴禁超量、超溫、超壓,其裝卸作業順序如下:
到指定地點開啟排放閥,打開30%~50%左右,放掉殘留氣體保持罐(槽)內壓力低于罐(槽)車壓力1~1.5kPa;
開球部的快換接頭蓋,并關閉排放閥;
接通罐(槽)車與裝卸液料管線之間的裝卸軟管;
慢慢開啟罐(槽)車的緊急切斷閥;
觀察各零部件和儀表壓力、溫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順時針方向開啟氣相閥和液相閥,并注意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數據變化情況;
要認真檢查設施運轉是否正常,并按時加潤滑油,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泵;
裝卸作業完畢,先關閉球閥,再關閉緊急切斷閥;
打開排氣閥,排出殘留氣體,拆下裝卸軟管,蓋上接頭蓋,關閉排空閥。
5.4.2.8.2.4 發生下列異常情況時,一律不準灌裝,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可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輸的;
雷擊、暴風雨天氣或附近發生火災。
5.4.2.8.2.5 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體內升壓或直接加熱罐(槽)體的方法卸余液。卸液后,罐(槽)內必須有規定的余壓。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4.2.8.2.6 運輸途中應嚴密注視車內壓力表的工作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后,繼續運行。
5.5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5.5.1.資質認定
5.5.1.1公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主要依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
具有10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5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施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并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并具有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頒發的符合一級車輛標準的合格證。
5.5.1.2.申請與審批程序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審驗;
根據審驗結果,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事先向當地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對于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的運輸,須報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除外)單位運營資格,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按規定辦理。
5.5.1.3.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公安部門核發)的條件
有主管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5.5.1.4.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的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掌握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5.5.2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5.5.2.1托運要求
通過公路、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5.5.2.2托運人申報《資質證書》應具備的條件
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應是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認定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危險貨物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
危險貨物生產單位應出具國務院質檢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劇毒品和其他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出具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及同級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托運人應有相應數量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相對固定的鐵路運輸經辦人員,應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經辦人必須執有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5.5.2.3運輸工具的要求
車輛運輸。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和設施的規定。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槽罐等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三輪機動車、全掛汽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品、有機過氧化品、一級易燃品;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外,不得裝運其他危險貨物;x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舶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槽罐及其他容器。運輸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施;用于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密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裝運危險貨物的槽罐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爆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及相應的安全裝置;槽罐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5.5.2.4行車路線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督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規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5.6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
5.6.1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危險學品從業人員應接受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培訓并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
5.6.2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符合“三同時”的要求,即主體工程與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符合安全標準化要求:企業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驗收和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5.6.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應嚴格按照公司工藝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生產設施的管理、裝置的開停車、檢維修應嚴格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程進行管理和操作。
5.7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5.7.1貯存、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綜治室負責把公司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5.7.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往公司危險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5.7.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7.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5.7.6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5.7.7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5.7.8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含有危險物質,必須按本制度進行檢修清洗、置換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上交。
5.7.9劇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回收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5.7.10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5.7.11轉移危險廢棄物,由綜治室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棄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5.7.12綜治室負責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意外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5.7.13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綜治室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總經理和當地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5.7.14一旦出現問題,執行《應急準備及響應控制程序》。
6相關/支持文件
6.1 《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
6.2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
6.3 《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
6.4《劇毒物品品名表》 GA58-93
6.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xx]第344號令
6.6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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