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選11篇),歡迎大家分享。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壽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是本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工作。縣城管執法部門下設環境衛生和渣土管理執法大隊,派駐壽春鎮,具體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辦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事項;
(四)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所;
(五)監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縣住建、國土、公安、交通運輸、水務、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綜合利用,優先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為填充物用于建設工程。
第五條
申請從事城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應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嚴格執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有關證明材料、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與施工單位(含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下同),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或單位中選擇具體的運輸單位。
第七條
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縣住建、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渣土。消納場所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八條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五)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九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予以核準后啟用。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前款規定的場所,對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況進行監管,受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直接發包時,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前,向縣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城管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縣住建、房產等主管部門準予施工的批準文件;
(三)需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運輸單位運輸的,應提供與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建設工程渣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消納場所、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三條
縣住建、房產等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審查該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規定關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設或施工單位必須出示縣城管執法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要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施工現場要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擋)、硬質路面、車輛沖洗平臺和沖洗設備、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除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并配備專人進行清掃和管理,監督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要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消納場所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攜帶處置證,實行加蓋、密閉運輸,并按照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啟運前,建設單位(或委托施工單位)要將具體啟運時間告知縣城管執法部門,并填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聯單,分別提交運輸單位、消納場、縣城管執法部門。
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至規定的消納場所后,消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消納結算憑證。
運輸單位可憑結算憑證向建設或施工單位申請結算運輸費。運輸消納結算憑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取得縣城管執法部門許可并采取規范堆放、有效覆蓋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單位、居民小型房屋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施工前與縣環衛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合同,按照環衛所(社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可委托縣環衛所統一、有償清運。單位、居民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時應有效遮蓋。
第十九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信息系統,將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消納場所有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申請、核準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書面記錄。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投訴和舉報。縣城管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準范圍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書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侮辱、毆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壽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試行)》(壽政〔20xx〕30號)同時廢止。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對亂傾倒建筑垃圾或運輸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3
隨著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程中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
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后,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等),同時征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后,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麼標高。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后確立價格、并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復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間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復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將完工后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 工圖,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 送計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實際況與資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
操作執行。
注:
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4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規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質監、國土、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跨區運輸、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準。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二)有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取得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四)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但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定文明施工,并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并采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后及時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建設工程竣工后15日內應當清運干凈。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安全、保養等管理制度;
(五)運輸車輛安裝符合規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核準范圍裝載、承運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建筑垃圾準運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五)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六)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七)在指定的地點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四)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災的相關規定;
(七)在進出場道路路口設置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筑垃圾處置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進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置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可利用建筑垃圾與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類堆放;
(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施工作業;
(四)保持相關消納設備、設施完好;
(五)保持消納場周邊及其場內環境整潔;
(六)有專業的保潔人員,并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七)記錄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二)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四)偽造、出租、出借、涂改、轉讓、倒賣建筑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應當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干凈。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按規定作業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三)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西寧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其所屬的社區、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規范,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八條建立實行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核準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筑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
(十)建筑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干凈后,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或業主為責任人。
第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并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進行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
第二十條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
(四)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和運輸規范等制度,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第四章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筑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布局、規模及建設計劃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設置硬質圍擋或圍墻、路面硬化;
(二)配備攤鋪、碾壓、除塵、沖洗、照明、計量、排水、消防、噴淋等機械、設備和設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在線監測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執行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納場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節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管,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消納場的考核評價機制,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以外、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7
隨著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程中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后,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等),同時征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后,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麼標高。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后確立價格、并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復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工程施工中間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復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將完工后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工圖,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送計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實際況與資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操作執行。
注:
1 、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8
為加強生活區垃圾清運工作,保證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給廣大居民創造一個干凈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機和裝卸工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樹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汽車駕駛證(b票)、特種作業證掛牌上崗;裝卸工必須掛牌上崗。
3.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嚴禁違章駕駛,自負違章罰款。
司機進入作業現場要了解和熟悉作業現場狀況,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特別是進車和倒車要加強瞭望,防止刮碰事件發生;
裝卸工專門配合作業現場進車和倒車瞭望;
如發生交通肇事,按照有關部門認定責任,依照本企業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司機和裝卸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出車:
4.1夏季:5:00出車
4.2冬季:6:00出車
4.3準時進入垃圾清運責任區,對責任區的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5.司機負責垃圾清運車的.維護保養,出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況,不準帶故障出車;
保持駕駛室及車體清潔,不準贓車出行,保證車庫干凈整齊。
6.司機嚴格按照液壓系統操作規程操作,定期對垃圾車進行注油及維
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隊領導匯報。
7.裝卸工負責垃圾裝卸,必須將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分開,嚴禁混裝而將建筑垃圾帶入垃圾處理場。
8.裝卸工要愛護和正確使用滾動式垃圾筒,嚴禁硬敲硬磕硬摔; 正確操作,將垃圾筒掛在垃圾車掛齒上,保證自動裝卸壓縮; 每周對垃圾筒擦洗一次,保證垃圾筒清潔;
夏季(6月15日—9月15日)每天對垃圾筒及周圍消毒一次。
9.司機必須按規定區域和線路停車,不得私自更改行車路線,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請示,批準后方可更改行車路線,否則視為私出車,給予嚴肅處理。
10.司機不準在生活區內私停車,亂占道,亂鳴笛,不準大聲喧嘩,不準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11.完成垃圾清運工作后司機負責將垃圾車開進洗車房,停放在洗車位;
裝卸工負責垃圾車內外清洗、消毒、烘干;
司機將清洗消毒后的垃圾車入庫,檢查車況,簽寫工作日記。
12.司機必須在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無特殊情況,不準在非定點加油站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司機要節約用油,超標費用自負。
13.清洗消毒工負責高壓清洗消毒和烘干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修養,保證其正常使用;
依照規定保管好消毒藥品,嚴禁消毒藥品外流、丟失。
按照配方配別分好消毒液,保證消毒工作正常進行;
負責烘干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垃圾車清洗消毒后及時迅速烘干。
14.清洗工定期對過濾池、排水井、排污管道進行清理,及時更換過濾,保證排污暢通。
15.車輛更換配件、修理應逐級上報,并按照報修、購件審批程序審批后方可更換修理。
如遇臨時性急修、急換問題也應在上級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縣城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五條縣城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容市貌標準。縣城主要街道兩側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樹木、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服、吊掛物品。
第六條縣城中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的設置,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其使用或管理者應當定期維修、油飾或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區設置標語、橫幅和張貼宣傳品,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定點定位懸掛、張貼。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區街道或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嚴禁在縣城主要街道、橋梁、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建物或其他設施。
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場所停放各種車輛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警察部門批準,各種車輛應在劃定的泊位和標線內按規定有序停放。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確因建設需要挖掘的,必須憑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九條禁止將爐口、排油煙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經設置的應當改造;禁止將飲食殘羹剩水倒入街道、人行道、樹穴等。
第十條在城區設立從事廢舊收購經營場所和車輛清洗經營場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
工商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縣城規劃布點要求,注冊登記從事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得在縣城中心控制區域內注冊登記新的從事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
城管、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加大對城區廢舊物品收購和車輛清洗經營場所的監管力度。
第十一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組織。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管理
第十二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1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辦理處置手續,簽訂消納、運輸合同和《運輸保潔責任書》,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遞交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報告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
(二)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合同;
(三)工程項目所需砂、礫、石等散裝建筑材料的數量;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的《運輸保潔責任書》。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據實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予核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數量和場地處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須變更時間、數量和消納場地的,應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處置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六條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明確所需建筑垃圾的數量、種類和時間要求等,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和調運。
第十七條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區建筑工地的監督管理,縣城規劃區內工程施工場地必須做到:
(一)臨街應當設置圍擋,采取遮擋措施,根據需要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圍墻、圍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揚塵措施;
(三)建筑物拆遷時,施工單位應采取灑水、設置密閉式防塵網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運輸車輛離場前應當沖洗車體,不得帶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3日內及時清除施工現場堆放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的處置收費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所收款項全額上交縣財政,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類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體組織實行專業化密閉式運輸。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體組織,應當擁有專用密閉運輸設備和車輛,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二十條凡承擔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或自行安排車輛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5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線路、時間、方案及運輸車輛的資料、數量,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未經批準,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運作業。
第二十一條從事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二)按照標準進行密閉化改裝;
(三)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按時進行運輸資格審驗;
(四)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承運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的運輸單位或者個體組織,應當在運輸前持承運合同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單位和個體組織,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改變運輸線路和時間;
(二)承接無《建筑垃圾處置證》或未辦理流散體申請備案手續的運輸業務;
(三)運輸車輛超載行駛。
第二十四條運輸散裝貨物、液體、工程渣土、垃圾、糞便等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避免流散貨物泄漏、散落或飛揚;裝卸貨物后,應及時清理場地,以保持周圍場地的干凈整潔。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有計劃地進行建設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損壞其設施。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將城區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筑垃圾場地的設置應具有規劃建設部門的選址意見。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條件;
(二)相應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齊全;
(三)場地的排水系統完善、合理;
(四)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實體圍欄,實行封閉式管理;
(五)完善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滅蚊蠅等設施,符合環境衛生要求;
(六)配備專人管理,制定場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回填施工場地和建筑施工工地,應當自覺接受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指定的區域傾卸。
第二十九條入場棄置的建筑垃圾應當分類堆放、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處置建筑垃圾應當采取回填夯基、填洼還耕、堆山造景、廢渣制磚等多種有效途徑,實現建筑垃圾的再生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險性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內,或者棄置于河溝、街道空地、綠化帶及其它非指定地點。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縣城規劃要求,統一組織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區環境衛生設施應隨城市發展需要按標準配置并逐步更新,布局合理;鼓勵社會資本融資興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三條縣城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范圍之中。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必須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然后按照先建后拆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區主要出入口通道,由環衛專業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居住區由所屬居委會或委托物業公司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包干區(責任區)的衛生管理,愛衛辦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全縣國衛生大掃除活動,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實行每月檢查通報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城集貿市場,由市場服務管理部門組織人員清掃、保潔,并負責垃圾清運、處理。
第三十九條街道綠化帶、花壇綠地內的垃圾以及修剪樹枝產生的垃圾,由綠化養護部門負責清理。
第四十條嚴格落實“門前三包”制度,主要街道兩旁固定店面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容器并放置在不影響公共衛生的地點,由環衛專業部門定時上門收集,不得將廢棄物傾(掃、倒)入人行道、街道或綠地等公用設施內;各種零攤點經營者應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時清掃、收集其產生的`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城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必須圈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處理帶有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廢渣,應當向衛生和環保部門報告登記,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實施無害化處理,按指定的線路、地點密封清運、填埋或者焚燒。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物,必須向環保部門報告登記,并在指定的地點處置,嚴禁混入其他垃圾內或者自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環衛專業單位統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四條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等廢棄物;
(二)亂倒糞便、垃圾和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未經處理排放污水;
(四)隨地堆放、焚燒垃圾等廢棄物;
(五)其他污染城區公共場所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商店門前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貨物、箱筐等;經批準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當設置護欄,設置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潔凈。集貿市場逐步推行蔬菜凈菜上市。
第四十六條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逐步實現容器化、密封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處置場地應當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垃圾中轉站、各種垃圾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經常保持完好、潔凈,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四十七條大力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一次性收集、一次性裝運,嚴禁將垃圾遺落街道。
第四十八條凡從事城區生活垃圾袋裝經營性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從事經營性收運服務。
第四十九條個人、單位、經營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自行收集,裝入垃圾專用袋嚴密封裝,按規定投(運)送到指定的垃圾屋或收集點,由環衛專業部門統一負責清運;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自行負責袋裝收集,并運送至垃圾中轉站。
第五十條對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生活廢棄物,應按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投送到指定的收集點,由環衛部門組織專項收運,并按規定交納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將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特種垃圾等其他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五十二條不準扒揀垃圾容器內的垃圾,禁止隨意點火燃燒垃圾容器內的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五十四條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罰沒票據,所罰款項全部上交財政專戶。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的處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理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市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市場監督管理、房屋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水塘、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筑垃圾處理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建立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建筑垃圾處理違法行為。
第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及車輛、處置場所運營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納入行業監管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本市建筑垃圾處置協會應當制定自律規范,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鼓勵將土石方施工產生的工程渣土,依法用于廢棄礦坑回填、山體修復、土地復耕、園林綠化等項目。
鼓勵將建設工程產生棄料中的可利用建筑垃圾,依法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填料、路基墊層和墻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邊環境。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等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中轉分揀和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計劃,組織建設本轄區中轉分揀場所和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并結合本轄區自然條件,統籌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八條 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回填方案。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運輸車輛等接收登記制度,將接收登記記錄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
(三)農用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水塘、水庫、渠道、山體保護范圍;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
(二)入場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推平、碾壓,進出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道路整潔、暢通,出場的車輛不帶泥行駛;
(三)有健全的現場管理制度;
(四)場內環境整潔,無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五)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停止使用時,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者按照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核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申請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工程垃圾處置方案;
(二)有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簽訂的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跨區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調劑和確定會簽審批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垃圾處置運輸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總量、處置時限、處置時段;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與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單位簽訂的消納合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內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負總責。
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內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的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足額列支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
(二)工地進出口、車行道路路面采用混凝土或者瀝青硬化處理;
(三)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四)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五)運輸車輛應當沖洗保潔,未經沖洗的車輛不得駛出工地;
(六)對施工現場裸露的泥土以及暫時不能清運的建設工程垃圾,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路面硬化長度不得少于五十米,如因現場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長度的,進出口路面應當全部硬化。
進出口處應當設置地埋式車輛沖洗設施、清水貯存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保證車輛沖洗的正常水壓,滿足進出車輛可沖洗的要求。受現場條件限制,不能設置地埋式沖洗設施的,應當設置噴槍式車輛沖洗設備及大型儲水桶。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四)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和衛星定位系統(車輛定位數據信息能接入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時,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發放帶有識別功能的銘牌。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其運輸車輛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衛星定位系統。
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規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名錄。
第三十一條 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準的地點裝載和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定,不得超載、超限;
(三)密閉運輸,不得丟棄、遺撒、揚塵;
(四)車輛證照齊全、號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
(五)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七)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
第三十二條 鼓勵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提倡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采用新型環保智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設工程垃圾,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設工程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符合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理,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裝修垃圾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二)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臨時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八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清運,并約定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作業服務單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中關于運輸管理的規定,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或者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
第四十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裝修垃圾應當實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按照裝修垃圾組成成分經分揀、破碎、加工、篩選等工序實施分類處理。
廢金屬、廢橡膠、塑料、紙類、木材、玻璃、廢棄瀝青、廢棄混凝土等可資源化利用的,運送至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
不可資源化利用的,運送至建筑垃圾消納場處置;
有毒、有害裝修垃圾運送至危險廢棄物處置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按照裝修垃圾的處理要求進行單獨收運,運至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實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未及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設工程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設工程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現場進出口未進行硬鋪裝或者未設、虛設車輛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運輸建筑垃圾或者運輸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建筑垃圾時,車輛未進行密閉或者封閉不嚴的,對每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或者損壞、故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車輛未沖洗干凈,帶泥上路行駛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建筑垃圾的,對每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違法行為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責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中止車輛運行:
(一)無建筑垃圾處置證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個人或者未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運輸建筑垃圾的;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規定的消納場地之外傾倒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的過程中沿街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未按照要求進行管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擴散或者未對接收建筑垃圾的情況進行登記、統計并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個人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對每車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許可證件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及時清運裝修垃圾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頒布實施的《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1
為了踐行生態文明理念,積極推進鄉村美化工程,保護城鄉環境和衛生,同時滿足城鄉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xx鎮鎮域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指建筑工程中所產生的.廢棄物,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居民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以及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廢料等。
第二條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理原則。
第三條鎮村建辦公室負責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鎮城管中隊負責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條鎮村建辦負責設置建筑垃圾回填場、消納場。回填場、消納場暫用于道路基礎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資源利用。
第五條鎮村建辦在規劃審批建房時,與建設單位(個人)簽訂《建筑垃圾處理保證書》,收取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清運至指定回填場、消納場后,申報村建辦驗收合格的,退還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合格的,退還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限期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鎮第三方保潔服務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潔、清運費由建設單位(個人)承擔,可從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條建筑廢棄物管理保證金應由建筑單位或個人繳納至村建辦財務專戶,并實行專項賬戶管理,嚴禁任何形式的挪用。退還保證金時,應直接轉入建筑單位或個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全程監管機構為鎮紀委,對資金管理情況進行隨時抽查。
第七條農村村灣按規劃建一層平房,建房個人暫交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2000元;二層以上的,建房個人暫交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集鎮范圍內視建筑面積情況,建設單位(個人)暫交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裝飾裝修參照農村一層平房標準執行。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運至回填場、消納場,經查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禁止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隨意丟棄、遺撒垃圾。一旦發現此類違規行為,我們的鎮城管中隊將會責令該車輛限期整改。
第十條鎮里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村灣亂倒、亂扔建筑垃圾。如果發現此類行為,鎮城管中隊將先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若無果,則由產生單位(個人)承擔清運費用。希望大家共同愛護環境,不再隨意污染。
本暫行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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