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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精選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1
作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礎工作是田野調查。在課題組項目主持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陳小君教授的籌劃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中青年師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個小組,從2002年9月下旬開始,以我國中部省份湖北省為重點,對包括湖北省的10個市、縣、區和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等省份的4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農戶達406家,訪談農民計五百余人。
課題組主要圍繞農地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流轉狀況、稅費負擔、征用狀況以及糾紛狀況這六個方面與各地的農民、基層干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進行座談和個別訪談,并向農戶發放了問卷。此外,課題組還從各地收集了大量有價值的資料,內容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政策、統計數據、法院典型案件判決、土地權證、各地農地運作的試點辦法等等。記者在對課題組報告認真整理后,將其主要部分節選刊登,希望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
一.權屬狀況
問題:土地歸屬一向為法律制度設計的重心。為反映出農民本身對當下土地權屬的認識,課題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430份,選“國家的”占60%,“村集體的”占27%,“生產隊(小組)的”占7%,“個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結論: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占有絕對優勢。
解讀: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即為何大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土地是國家的。雖然同為公有制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相當一部分的受訪者還認為,兩者的邊界是模糊的。然而,這樣的模糊或許不能簡單的歸結于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譬如,作為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都持相類似觀點。課題組認為,影響集體成為適格私權主體的因素一是集體所有權所承載的公法義務淡化了其私權屬性;二是集體所有權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缺位”。
二.使用狀況
問題:在農民對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滿意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04份有效問卷對此作出了選擇,其中266份選擇“滿意”,占總數的64%;只有70份選擇“不滿意”,占總數的18%。在農民是否愿意種地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13人對此問題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總數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稅費負擔減輕就愿意”,占總數的31%;而72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占總數的17%。雖然愿種地者為多數,但仍不足50%。
結論:我國現行的農地承包政策在總體上雖然受到了農民的擁護,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解讀:一些地區的調查結果反映,農民對現行承包政策普遍持“無所謂”甚至“不滿意”的態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農地上負擔的稅費過重,加之農產品價格(尤其為糧價)上不去,所以種田幾乎無利可圖,在有些地區,甚至種田還要倒貼。這自然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也影響了土地承包政策的聲譽;二是由于承包到戶的政策與某些地區的情況不符,所以實施效果不理想,從而影響了當地農民現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滿意度。比如,山東平度地區一直在實行“兩田制”,而中央的現行政策是統一實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這樣的政策調整,在基層牽涉面很大,影響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很難推行開來。
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狀況
問題:在實行流轉是否自愿的問卷調查中,課題組設計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問題,回答“通過村委聯系取得”的有29人,占選取總次數的8%;回答“直接與別人聯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選取總次數的70%;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選取總數的20%;選擇“不知道”的有8人,占選取總數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給別人種,你是否會向他收取一定費用”問題時,回答“會”的有153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8%;回答“不會”的有15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9%;回答“不但不會,還要貼錢”的有40人,占選取總數的10%;回答“視雙方關系而定”的有3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9%。
結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絕大部分農民可以自愿選擇流轉對象,但38%的有償流轉率反映了有償流轉在農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導地位。
解讀: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的這種現狀是由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及中國的鄉土社會所決定的。我國農地為集體所有,而農民為集體中的成員,集體內部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像“雞蛋從左手滾到右手”一樣,并不會對原土地所有人在集體土地上所享有的權利產生什么影響,因此集體對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的管理與約束極為放松;而中國農村鄉土生活、熟人社會的現狀,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包括與集體外的親友之間的流轉)雙方對流轉契約的態度也頗為隨意。對集體外部人員而言,上述兩種特點均已不再占有優勢,因而此時集體與被流轉人、流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流轉的程序與集體內部的流轉相比有很大區別。
四.農村稅費、農民負擔狀況
問題:調查的地區在稅費改革上進度不一,有的尚在進行有的已近尾聲。總的來講,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為以下兩點:一是稅改后,農民負擔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但在個別地區、個別時段也出現了“增負”現象;二是費稅改革后,基層政府叫苦,公共事業與基礎設施難以維持。
結論: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稅款征收程序趨于規范、明確;農村理解、支持稅費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對未來持懷疑和較悲觀無奈的態度,對“負擔反彈”仍有顧慮。
解讀:在全國不少地方,稅改前的農戶負擔是以田畝與勞力結合的方式確定的,在改革后,農業稅則全部攤在田畝上,這樣使無勞力或少勞動力的農戶負擔增加;同樣的原因,種田大戶的負擔也因此增加;在稅改前,農村中的救濟戶、五保戶的各種費用由村集體組織予以減免,在費改稅后,村委會的減免決定權被取消,他們的負擔因此而增加。為維系公共事業運作而巧設名目、收派各種費用的現象有所抬頭,像學校的教育集資、學雜費等,使農民的實際負擔增加的遠不止統計表所顯示的那些項目。
這主要反映了幾方面的問題:
(1)農村稅費改革與公共支出、社會救濟優撫的社會保障政策的沖突;
(2)農村稅費改革結果與扶持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相抵觸;
(3)基層政府機構改革人員精簡仍做得很不夠,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機構還是疊床架屋。
課題組調查時發現,有些農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斷破;在山西呂梁與鄉村教師的訪談中得知,學校破敗,老師的辦公條件更是簡陋的可憐,工資低又不能按月定額發放,這當然也有歷史的因素,而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說得多,做得少,財政轉移支出力度確實是個問題。
五.農地征用狀況
問題:在我們402份的問卷調查中,有56.30%的人選擇“發生過土地征用”,還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率低,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發放率僅為49.8%,其中約11.40%為部分發放,沒有發放的比例為16.30%;土地征用補償費數額低,被征用地方的農戶對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也不清楚,在149份問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畝數發放補償費的僅為39.6%。
結論: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土地征用情況發生率也不同;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將日益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問題。
解讀:土地征用已經成為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農村中的一個焦點和難點問題。從調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看,在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為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卻由政府拿走了一塊,同時資金使用權又統歸政府。這樣,土地所有者(從土地的收益歸屬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來。
六.農地糾紛調處狀況
問題:對廣東、湖北、山東等地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在335個選擇中,有64.2%的人面對土地糾紛選擇由村干部解決,有4.2%的人選擇由鄉鎮干部解決,有2.7%的人認為由法院解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決途徑也占不小比例,為19.1%,這其中還有9.9%的人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結論:農村對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選擇呈多元化特點,農地糾紛交由法院解決的比例過小。
解讀:農地糾紛一段時間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內部規定,對于大面積的農地稅費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決糾紛途徑的不通暢也進一步造成農民訴諸非正常方式解決糾紛,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表明,有超過19%的農民選擇了村、鄉鎮干部調解和訴訟以外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七.規制農村土地制度九條建議
第一、對《土地管理法》第10條進行調整。修改為:農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但于土地發包與調整時應尊重歷史性形成的土地邊界。
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作出確認,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法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三、關于土地權屬登記,可做出如下適當超前的規定:農地所有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土地承包使用權由農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后發放使用權證。
第四、探索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路徑,改變目前農村以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為主的小農經濟狀態,建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經濟聯合體,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經營的道路。
第五、落實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自主權。一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3條,將農地實行單一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修改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制”;二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20條,將該法規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確定為農地使用的最長期限,而具體每一塊土地的使用期限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于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合同)時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協商確定;三是轉變政府職能。
第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進行完善。
第七、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對農地征用問題,一是把發放對象直接指向被征地農戶;二是為落實土地所有者權利,可以考慮在國家統一的監管體系下,由集體組織直接向市場供應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農地的沖動。
第九、對農村錯綜復雜的土地糾紛,應尊重傳統的爭議解決模式,并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強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2
幾年來,xx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轉作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維護農村穩定的大事來抓,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從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取得了較好成效。截止20xx年末,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81574公頃,涉及55700個農戶,分別占承包耕地面積的10.8%和總農戶的11.2%。其中流向種養大戶和龍頭企業的為190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3%;流向農民專合作組織的1980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4%;流向農戶的7768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95.3%。在土地流轉總量中轉包的61574公頃,出租的8143公頃,互換的389公頃,轉讓的7252公頃,入股的1980公頃,其他形式的2236公頃,分別占流轉總量的75.5%、10%、0.5%、8.9%、2.4%、2.7%。流轉的土地中自發流轉的75873公頃,占流轉土地的93%;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1461公頃,占流轉土地的1.8%;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4240公頃,占流轉土地的5.2%。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占流轉總量的80%以上,種植經濟作物和蔬菜占流轉總量的10%左右。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5年以下流轉面積占88.4%,xx年占4.3%,xx年以上占7.3%。由于xx市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一是促進了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通過土地入股流轉,使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有能力經營的農民集中,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二是實現了轉移勞動力和農民增收雙贏。農村土地流轉后使一些會手藝、頭腦活、善經營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或打工,或經商,服務于二、三產業。既增加了農民收入,又活躍和繁榮了城鄉經濟,加快了小城鎮建設步伐。三是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通過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規范土地流轉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轉進程,采取公司+流轉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形式,吸引大量社會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裝備、現代管理在農業領域的運用和推廣。
主要問題
近年來,xx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離開自己那塊有限收入的土地。二是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三是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和流轉形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換言之,以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為顯著標志的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
對策與建議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二是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xx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三是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四是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五是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20xx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六是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3
農村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關鍵,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但就簡單的土地管理而言,無非是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我的基層單位位于山區農村,面積大,人口分布廣。由于長期在農村工作,通過具體的工作實踐和調查,我們知道農村土地管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一、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農業土地管理
目前,中國實行土地承包30年不變,現有的廣大農村地區的‘農地經營模式’基本上是按土地歸戶時農民和人口的土地分配訂立合同,明確規定30年不變。這種做法給以后的工作留下了很多弊端。第一,長期人口增減,即使原有農產品不變,每戶耕地數量已經明顯凸顯。二是隨著移民入村,新增人口容易入戶,種田難;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遷移已經枯竭,所有耕地已經荒廢;第四,離搬遷地近的戶,一戶種多戶地,粗放經營,粗放耕種,薄收;第五,大村一小部分農民私自出租種子甚至轉讓建房等。因為他們人少地多,或者不能耕種他們,或者看重他們眼前的利益。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后果將不堪設想。
(2)建設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問題主要涉及農民宅基地、村鎮建設用地和部分國家建設用地。農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家兩戶甚至一家多房,村里老房子占的空地越來越多,村外新房日益蠶食農田;鄉鎮建設,尤其是公共覆蓋和農村養殖園區建設中的土地占用問題,是鄉鎮認為政府有權利,村委會認為集體是主人,導致鄉鎮建設用地被占用;有的國家這一批土地是新建的,應該是占用的,而舊的土地(如原鄉鎮政府、地方稅收、醫院、獸醫站等撤鄉鎮后的單位),想租就租,想賣就賣。這些問題的存在和延續,是由于少數地方干部,特別是少數農村干部,不學習和了解土地法規,又由于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的限制,不敢自說自話。這樣一來,鄉鎮和家庭就有很多非法獲利,國家土地資源流失嚴重。
上述問題的存在,對于人煙稀少的山區農村干部,甚至少數縣鄉干部來說,似乎不算什么。他們可以在國土資源部門當執法者,但不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他們走。
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幾點建議
農業土地管理
(1)找準財源,合理利用。以現在的鄉鎮為單位,詳細核定農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實際數據,依法實行承包,分級落實承包責任,解決實踐中不履行承包合同、責任不清的弄虛作假問題,將邊遠貧瘠的土地退耕還林還草,或者種植果園、藥材基地等經濟作物。
(2)責任到戶,保證質量。根據農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積逐戶核定,并明確土地質量。對少量耕種過度、收成不好的農戶進行適當調整,讓農民真正搞清楚使用權和所有權的關系,解決少數農民承包外種地、有空承包、實際無地的問題。
(3)合理規劃,嚴格管理。在土地管理中,要以科學合理的態度,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修訂和完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農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確定后,嚴格按照各級簽訂的責任狀,層層負責,每年檢查,嚴格監督,嚴肅查處。
(2)建設用地
(1)規范建設用地審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批要依法審批,不該審批的堅決不審批。最好是把現在的村、鄉、國土資源部門三級審批改為用地單位(個人)申請,鄉、村依法發放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獨家審批,審批權力高度集中。
(2)規范收費標準。集體土地,如屬于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農民占用的非耕地,可以不支付。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因土地流失需要補償,建設用地不繳納明顯不公平。
(3)杜絕搭車收費。在規范部門收費的基礎上,要從根本上杜絕鄉鎮搭車收費。
(4)盤活建設用地資源。一是按照“一戶一房”的`原則,妥善解決農民住新房和閑置老房子的問題,盤活空心村閑置土地。第二,要處理好農村國家和集體單位的閑置土地。第三,做好無居民村舊住宅基地的復墾和荒地的復墾利用。
(5)加強執法監督,嚴懲非法占用土地問題,主要是由于鄉鎮違法行為比例較大。由于我國現行土地法律法規的局限性,基層機構嚴重無力查處鄉鎮村干部的違法行為。因為村有集體和群眾的掩護,鄉鎮有權力干涉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加強執法監督不僅是一線執法人員提高“勇氣”和“膽量”精神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們要在規范執法程序、完善執法的具體操作依據和操作手段等方面進行根本性創新。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4
x村位于中部,325省道穿境而過,距鎮政府3公里,距大峽谷旅游區7公里。全村轄6個村民小組,484戶,人口1607人,勞動力743人,外出務工224人,其中:鄉外縣內52人,縣外省內110人,省外278人。全村農用地總面積7427畝,其中:耕地1778畝,園地2697畝,林地2952畝。外出務工收入55萬元,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806元。主導產業為茶葉、蔬菜、旅游和生豬養殖,年農村集體經濟總收入為763萬元。
一、村土地流轉現狀
到年底,全村土地經營權流轉604畝,占全村耕地總面積1778畝33.97%,流轉土地農戶183戶,占全村總農戶數484戶的37.81%。其中:大宗土地經營權流轉四起,流轉土地農戶153戶,占全村總農戶數484戶的31.61%,流轉土地面積580畝,占全村耕地總面積1778畝32.62%;農戶之間零星的土地經營權流轉30戶,占全村總農戶數484戶的6.20%,流轉土地24畝,占全村耕地總面積1778畝的1.35%。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主要為為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
1、大宗土地經營權流轉已開始起步。從 年至2011年村委會班子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出臺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解放思想,結合村情,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的,抓住機遇,深入到戶宣講土地流轉政策。先后引進現代農業展示園、御景園、脫景園和興農蔬菜專業合作社等企業實體,落戶村,形成了“三園一社”以土地流轉為為基礎,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格局。大宗土地經營權流轉四起,流轉土地580畝,占全村耕地總面積1778畝的32.62%。涉及農戶153戶,占全村總農戶484戶的口31.61%。
2、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規模經營效益增加。村大宗土地的流轉,使土地規模經營效益凸顯。一是大宗土地的流轉,使土地的投入加大。承租土地的企業對土地進行平整和水、電、路、溝的綜合整治,以及高效農業設施的引入,對土地的投入不斷加大。年,現代農業展示園入住該村,租地210畝,并對流轉的土地進行水、電、路、溝的綜合整治,并根據全縣經濟發展的要求,引進高農公司、赤誠生物、縣農科所等七家企事業單位入住展示園,進行花卉、優質茶苗、五倍子、油茶苗的培育,投入500多萬元,產值近1000萬元。二是土地經營權流轉戶的年收入增加。土地流轉戶土地收益穩定。土地流轉戶每畝土地的租金為500元,加上國家的各項惠農補貼60元左右,土地流轉戶每畝土地的固定收入可達560元左右;土地流轉戶務工收入增加。農戶的土地流轉后,承租土地企業的用工都優先雇用土地流轉的農戶,使其在獲得穩定的土地收益的基礎上,又取得了相應的務工收入。年土地流轉戶在展示園務工收入戶平達17000元。其中最高的戶達20000元,最低的戶也有3000元。
3、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規模經營為當地農業持續發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一是土地規模經營的示范。年,隨著現代農業展示園在該村流轉土地210畝,土地整治、現代農業設施的引入,不斷發揮了土地規模經營的效益。隨后御景園、拓景園和興農蔬菜專業合作社等企業實體分別與該村農戶簽訂了大宗土地流合同。年,興農蔬菜專業合作社將總部遷往村,一期流轉土地80畝,建高標準的蔬菜示范基地,并逐步向周邊幅射,帶動全村、全鎮乃至全縣的蔬菜發展。二是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示范。土地經營權流轉,使企業實體加大了投入,共建高標準大棚22000平方米,封閉式育苗間700平方米,引進高科技農業栽培技術,對茶苗進行無性系繁植,運用浮法穴盤育苗技術進行煙苗、香蔥等經濟作物的育苗,為我縣支柱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技術支撐,也使新的農業技術得到了推廣、示范。
4、土地經營權流轉,凸顯四大效應。土地經營權流轉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現代農業、推進產業化經營,大大提升了土地流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蓄積了農業發展后勁,顯四大效應。一是促進了規模化、區域化經營,提高了農業產業化水平。通過土地流轉,打破了一家一戶的'經營模式,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邁進。展示園成為我縣茶葉、煙葉、香蔥的種苗繁肓基地和新的農業技術的培訓示范基地。二是促進了農業標準化生產,發展特色生態無公害農業。借助業主投資農業生產,提高了農業的水利化、機械化和信息化水平,為農業標準化生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興農蔬菜專業合作社建高標準無公蔬菜基地,其產品一直銷往上海、武漢等大中城市,今年將銷往香港市場。三是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業主將流轉來的土地作為“生產車間”,將產品及時推向市場,實現了低成本、高效益的擴張。四是加快了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成功流轉土地的農民,每年除了有固定的租金收入以外,還可以到業主基地從事生產勞動,由農民變成產業工人。同時,隨著土地的流轉,農民也把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轉嫁到抗風險能力強的業主,獲得穩定的收入。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5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不斷提高的物質文化需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這也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中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有序可持續利用成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重中之重。
為更好的了解農村土地資源利用狀況,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為新農村建設提出切實可行且有針對性的'建議,暑假期間,我對xx村的土地資源利用現狀進行了實地考察、分析研究,并總結歸納如下。
調查目的:
通過對xx村土地資源利用狀況的實地調查,以小見大,比較客觀地把握農村土地資源使用的現狀,主要是找出當前土地使用過程中的弊病,從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并提出切實可行且有針對性的建議。
調查時間:
20xx年8月9日——15日
調查人員:
調查地點:
調查方法:
實地考察、訪談、查閱資料
調查內容:
土地資源使用狀況(包括土地類別、有效使用情況、土地規劃現狀等等)
一、xx村土地資源使用狀況及特點
xx村是一個土地資源相對匱乏的村莊(在當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口712人,擁有土地面積近850畝,其中耕地面積641畝,林地約50畝,建設用地(包括道路、橋梁、河灘等)159畝。
經調查,xx村的土地使用情況有以下幾個特點:
1.耕地面積少,地少人多
該村耕地共分三等,分別為
一等(平整黃土地)
二等(洼地、沙土地等) 、三等(嶺地、拓荒地等) ,各類土地都比例如下圖所示。全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9畝/人,且三等地占了近1/4的比例,良田面積偏少,再加上一些不當經營狀況,住房擠占耕地,使耕地面積越發緊張。
單位:畝
2. 地塊多,單塊面積小,缺乏集約性
雖然人均耕地面積很少,但地塊較多,平均每戶耕地多于5塊,這就使得單塊耕地面積太小,不適合農機的推廣使用,集約性差,嚴重束縛了勞動力。
二、存在的問題
1.耕地使用不規范情況較多
目前,由于我國實行土地承包30年不變,廣大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戶時農戶、人口的分配土地訂立承包合同,明確30年不變的。這一做法對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很多弊病。一則村里的人口變動使土地多寡現象凸顯,土地分配有失公平。二是一些人看重眼前利益,隨意改變土地使用類型,在耕地上建房、種樹,嚴重蠶食了有限的耕地。
2.粗放經營,有耕地閑置狀況
由于耕地面積較少,僅僅靠農作物收成無法維持生活,多數居民選擇了外出務工,有的甚至舉家外出。農田便讓給其他人種,這樣一戶種著多戶的地,粗放經營,廣種薄收,或者干脆不種,造成農田荒蕪,嚴重威脅了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6
調查時間:
20xx年8月3日至8月8日
調查地點:
河北省泊頭市文廟鎮
調查對象:
全鎮人民
調查方法:
實地考察、訪談、查閱相關資料
調查內容:
土地資源的使用情況,土地流轉現狀
調查目的: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所以解決土地問題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關鍵所在。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逐漸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但是隨著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本村的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大幅度增加,致使出現了土地使用分散,閑置等問題,甚至出現了土地荒廢的現象,這一問題制約了農村經濟就的發展。因此我們應該抓好土地流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施農業規模經營,降低生產交易成本,從而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發展。
為了了解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的狀況,就文廟鎮的土地流轉狀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此次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 本鎮的基本情況
從統計數據來看,截止到今年七月底,全鎮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有4987戶20092人,13209個勞動力,承包耕地面積14883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53戶119起,本鎮土地流轉面積達1034畝,占承包耕地面積的2.8 %,其中耕地流轉面積達出624畝,林地流轉面積達410畝。全鎮流轉情況涉及10個村民委員會,39個村民小組,256戶農戶。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以5年以下為主。同時不少土地正面臨著被廢棄的現狀。由于本鎮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本鎮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1、 現有土地使用不規范
我國實施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落后,傳統的模式給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很多弊病。村里的人口變動使土地出現多寡現象,土地分配有失公平。還有一些人隨意改變土地的使用類型,在耕地上建房、種樹,嚴重浪費了有限的耕地。
2、法律意識較淡薄,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引發矛盾糾紛多。表現在:一些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法律、法規認識度低,知道有《土地承包法》的多,但通讀過全文了解精
神的不多,有的土地流轉未經村委會同意或備案。調查中發現多數流轉不簽訂合同或合同不規范,大部分土地流轉都沒有合同,更多的是口頭協議。有些人認為簽不簽合同不重要,以口頭協議代替合同,有的流轉后再簽合同,埋藏下矛盾糾紛隱患;即使有合同,也存在不規范、不完善之處,不規范的主要因素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知曉土地流轉的程序及相關手續;另外農戶間土地流轉期限較短,短期行為嚴重。農民務工經商收入不穩定,農民仍把土地作為經營風險的退路,土地轉出方怕失去土地,所以大部分采取短期轉包的形式流轉土地,由于流轉期限較短,造成轉入戶在生產上的短期行為和掠奪式經營,導致土壤肥力嚴重不足;三是單家各戶經營的土地面積碎化;土地承包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組干部對黨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規領會不夠,為解決人地矛盾,搞“幾年一調”,土地打亂重分,給土地流轉造成了困難和障礙。
3、 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流轉機制不完善。
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意離開那塊能提供給自己有限收入的土地。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親戚、鄰里關系不和諧,有的甚至反目成仇。
4、土地流轉范圍窄,流轉收益少。調查中發現多數農戶土地流轉都是發生在親戚及鄰居之間,甚至有些是被動流轉。農戶因無力耕種,導致土地質量下降,有能力耕種的,因土地流轉渠道不暢通,轉入土地困難。土地無法向大戶和種田能手集中,土地流轉收益少,尤其是在取消農業稅、鄉統籌、村提留前,還存在轉出土地“倒貼錢”的現象,稅費改革后許多農戶又返要回了自家原轉包出去的承包田地(順水村、趙米克村有這情況),就這樣守著、認著、規模窄小地經營著。
三、對策與建議
1、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2、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泊頭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3、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4、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具體指導幫助,及時幫助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規范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流轉,從源頭上化解農村土地糾紛,通過構筑縣、鄉(鎮)、村、組四級服務平臺,對農民自行協商達成土地流轉協議并要求主管機關給予變更登記的,要做到有人辦理、限時辦理、辦就辦好的工作程序流程。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5、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2006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6、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7
調查對象:
農民,村干部,開發商,鄉領導;
調查目的:
對現在農村土地的現實情況及特點,違法使用土地造成的危害的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范對策;
調查方法:
面談,實際走訪,電話,田間實際考察;
調查地點:
重慶市彭水縣,新田鎮
調查時間:
20xx年3月12日—3月25日
前言:
人人都知道,土地是國之根本,沒有土地就沒有糧食,我國是人口大國,沒有糧食將是什么樣子!但目前違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越來越嚴重,為了進一步了解土地現狀,特點和規律,減少土地流失,針對目前的情況進行了一次社會調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近幾來,違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呈上升趨勢,主要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人員是開發商和土地承包人以及政府。
(二)特點
1、違法使用土地主要在廣大農村和城鄉集合部占現有土地的20﹪
2、農民在承包地上私自種植非糧食植物(比如植樹,)或農田改為魚塘和建房,政府劃地,開發商圈地;
3、外出打工,年紀大的農民違法使用土地的占30﹪,由于左右植樹無法再種植農作物的占30﹪,政府以及開發商占40﹪;
4、違法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有發生,據調查由于村干部有些法律意識淡薄,不經過審批私自占地行為依然嚴重。
二、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危害
1、糧食減少。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糧食問題始終是關系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問題,與自然災害相比,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影響我國糧食生產的主要因素,造成糧食損失更為嚴重。所以說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是始終困擾著我國經濟、社會特別是農業的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對環境的影響。
隨著城市企業向農村轉移,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污染向農業環境蔓延。違法使用土地使土地荒漠化,植被減少間接影響氣候;
3、糧價飛漲。
由于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使糧食種植面積減少糧食產量減產,直接導致糧食漲價。
三、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原因分析
1、無法農作物種植,由于承包人土地少種地已不能滿足家庭開資,只有離地外出打工,土地要么植樹或挖塘,或托付親友做非農業用途。
2、政府規劃鄉鎮發展需要,本是合法占用土地,但某些單位或個人鉆了空子。
3、開發商用地,由于利益驅使圈地。
4、個別承包人法律意識淡薄,且承包地遠離小隊或鄉鎮范圍,擁有僥幸的心理非法占地。
四、對策。
1、法制宣傳。
加大土地法等相關法的`宣傳,做到每個村民及村干部,鄉領導,以及政府,開發商,都要知法,懂法,依法。
2、依法執法。
加大打擊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使用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3、優化土地承包,有效合理的利用土地。
根據目前現況讓所有進城農民回鄉種地是不可能,政府應加大土地宏觀調控力度,嚴格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加強監督,要求村支部書記或村長按期上報土地現狀,要求村干部不得隨意改變種植結構,政府謹慎劃地。
4、加大農業投入
政府要加大農業投入,加大對現在確實還在種植的農民的直補,做好基礎農田,道路、水利合理化規劃建設,解決農民種地難的一系列問題。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8
為進一步摸清我縣農村土地流轉現狀,更好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流轉,積極探索土地規模經營的新路子。縣委辦公室組織人員對我縣農村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通過調查基本摸清了農村土地流轉的總體情況、主要特點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促進農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轉的措施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我縣家庭承包耕地面積481654畝,承包農戶 83341戶。截止2008年7月底,全縣土地流轉面積達16567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3.4%。流轉出土地的農戶2466戶,占承包總戶數的3.0%,其中已簽訂流轉合同的1060戶,占流轉出土地戶數的43%。現對我縣土地流轉情況分析如下:
1、按土地流轉形式分:轉包的3985畝,出租12557畝,互換25畝,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24.1%、75.8%、0.1%;
2、按土地流轉受讓方分:流轉入農戶4864畝,流轉入企業的11703畝,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29.4%、70.6%;
3、按形成的規模分:形成規模經營11179畝,沒形成規模5388畝,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67.5%、32.5%;
4、按流轉的組織形式分:農戶自發流轉面積2834.7畝,委托鄉村組織流轉面積13732.3畝,分別占流轉面積17.1%、 82.9%。
5、按流轉的期限分:流轉期限30年以上10207畝,10年以下6360畝,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61.6%、38.4%。
二、土地流轉的'主要特點
(一)土地流轉以出租為主,轉包為輔。從調查情況看土地流轉有三種形式,出租、轉包、互換,分別占流轉面積的75.8%、24.1%、0.1%,由此看出我縣土地流轉以出租為主,轉包為輔。轉讓和入股等形式的流轉還沒形成。
(二)流轉面積雖然不大,但已形成規模經營。盡管土地流轉面積僅占總面積3.4%,流轉面積較小,但土地大部分流轉給農業龍頭企業,形成了規模經營,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如xx集團租賃秦xx鄉10000畝土地從事種植和養殖。xx有限公司租賃xx鄉1394畝土地發展觀光農業。xx公司以每畝900元價格租賃xx鎮農民565畝土地建立蔬菜基地,產品加工后出口國外。
(三)土地流轉時間長期化。從調查情況看流轉期限30年以上的面積10207畝,占總流轉面積的61.6%,流轉時間出現長期化現象。
(四)土地流轉動機發生變化。前些年,一些村級組織和農戶為了完成稅費上繳任務或避免土地撂荒受罰,把土地無償甚至“倒貼皮”轉包給別人,土地使用經營權不僅沒有收益,反而成為一種負擔。近年來,中央對新農村建設實行了“多給予,少收取”的政策,特別是取消了農業稅,實行了糧食貼補政策后,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高漲,加快了結構調整和土地流轉步伐,土地產出效益明顯提高,不論是村社集體組織規模流轉,還是農戶自主進行流轉,其動機都是為了增加收入,因此,農民土地流轉的積極性比過去有所提高。
(五)土地流轉的范圍不斷拓寬。中央實行一系列惠農政策后,農民種田的成本進一步降低,惜地意識提高。流轉的土地由當初主要是撂荒地擴展到良田。土地流轉從農戶相互間的自發流轉向組織化、有序化流轉發展。土地流轉的對象由原來的村內進行,擴展到龍頭企業。經營內容從種糧為主轉向發展優質高效農業。
三、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流轉機制不健全。土地流轉處于初級階段,缺少有效的市場機制,還沒有形成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信息不暢,鄉鎮辦農經人員缺少指導而忙于其他事務,思想上不夠重視,導至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大部分土地流轉沒有到村和鄉鎮辦備案。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書面協議很少,雙方的權責利沒有明確約定,容易引發不必要的協議糾紛。
(二)流轉文書管理不完整。所有鄉鎮辦沒有建立流轉臺賬。即使有的簽訂了合同或協議,也沒到村備案,更沒有到鄉鎮辦農經部門鑒證、存檔和備案,至使農經部門對土地流轉的真實情況難掌握,一旦發生土地糾紛,由于無依據,無法進行審核,不利于糾紛及時解決。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9
20xx年黑龍江省農業稅免征、取消特產稅、糧食直補等政策的出臺大大激發了農民耕種土地的積極性,同時土地承包問題所形成的糾紛也大幅度增加。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以來,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達100余件。如何化解這些糾紛,對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這些土地承包糾紛的特點及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基本類型及特點
1、農村基層干部違約引起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20%。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突出地表現在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在一些地方不斷受到侵害。主要表現為: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有的地方鄉村干部有一種錯誤的看法,認為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自己是集體的代表,只要是為集體辦好事,自己就可以調整土地承包,一些鄉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變的含義,農民俗稱“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形成糾紛,使土地承包權難以“永久化”。而絲毫不顧及法律,法規和農民的感受,使土地承包權無法穩定。
2、土地互換引起的糾紛案件多,這類案件占受理案件的19%。在農村土地分配過程中,由于各村、屯土地狀況存在著區別,土地所在的位置和自然狀況影響著土地耕種質量,收益好和收益差的地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并且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主要是按人口和勞動力進行分配土地,這樣村集體就要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統一分配土地。使得農民個人耕種的地塊不易集中,相對顯得分散。有的農民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就要進行互換,互換耕作后,有的互換雙方對土地的自然狀況、肥沃程度以及自己對農作物種植的調整,發現互換的土地同自己原來耕種的土地有很多不適宜的地方,甚至有的投入大、產出少,這樣有的農民就會要求重新調整雙方互換的土地關系,因此在互換土地的農民之間極易產生糾紛。
3、土地轉包引起的糾紛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17%。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土地的收入已經不是其經濟的唯一來源,很多農民將土地轉包他人后自己外出務工、經商。在轉包土地的時候,缺乏全面考慮,轉包的期限一般約定的都很長。將土地轉包他人自己外出務工的農民所從事的工作很多都具有季節性,在務工休閑的季節完全可以回鄉耕種土地;經商的農民在經商過程中有的遇到了挫折,加之中央惠農政策的吸引,這樣這些農民也要回鄉,重新耕種賴以生存的土地。在這些情況下,返鄉農民要求重新耕種土地,必然與其土地的承包者之間形成糾紛。
4、機動地處理不公正,引發的糾紛案件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23%。個別鄉、村干部忽視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規定,在機動田承包中,搞“關系地”、“人情地”,因此引起糾紛。“人情地”、“關系地”使眾多農民不滿,有些農民要求重新發包,聯名上告,甚至用毀壞秧苗等手段進行報復引起糾紛。在機動田承包中由于沒有完善的制度,一些基層干部利用制度缺陷發包“人情地”“關系地”,侵占農民利益。在機動地發包過程中,有的農村干部對土地承包合同標的物缺乏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期限過長,因而引發經濟利益分配糾紛。
5、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折抵村集體所負債務的糾紛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21%。有些村屯為了改善鄉村學校、道路、水利、廣播、衛生、通訊等公共設施舉債建設;甚至為了完成稅收任務,一些村集體領導個人借錢墊稅。農村集體的債務,很少是按國家規定的金融利率借款,基本上是高息借貸。這些欠債合在一起,債務面廣,數量大,利息負擔高。由于農村集體經濟基礎薄弱,除了土地根本沒有其他的債務償還能力,只好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折抵集體的債務發包給債權人。“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人多地少的農戶以及新增人口的農戶紛紛要求村集體合理分配耕地;得到土地承包權的債權人又不愿退出耕地,而村集體又沒有土地調劑,因此形成糾紛,以至形成集體上訪。
二、農村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識淡薄,行政干預使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帶有較多的強制性。譬如,一些鄉村干部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少數農村基層干部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承包以權謀私,擅自發包,自發自包。有的農村基層干部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認識存在偏差,把家庭承包僅僅看作是集體經營的一個環節,沒有認識到這種承包關系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的體現。還有的把農民與集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視為一般的合同,沒有看到這種合同的特殊性。如某村有農戶132戶,在20xx年2月份,該村因為土地承包合同的簽定、發包、變更等問題,36戶村民聯名起訴該村,要求確認該村與他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該村對土地的承包有意見的農戶占全村農戶的27%。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這36戶村民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農民承包集體的土地,其承包期、承包方式基本由國家確定。農民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當事人,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受到侵害尋求保護時,常常遇到權利義務界限不清,保護手段不夠有力等問題。
2、合同不規范、權利義務不明確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發包方“畫地為牢”或“指山定界”,條款不完善,表述不準確。如某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實行指定地片進行發包。也就是給這塊地按照習慣起一個簡單的地名,如“村南崗東地”、“道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戶叫到該地確認一下就直接簽訂合同。在該村76份土地承包合同中,其中29份是采用這種方法發包的。占承包合同的38%。這些合同中,沒有確切的畝數,對土地的四至也僅能說出大體方位,致使許多情況下雙方產生糾紛案件事實很難以查明。還有的合同中沒有保證合同履行的規定,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制約機制,影響承包效果。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給發包方和具有農村土地資源管護責任的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侵害農民承包經營權益制造了條件。
3、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設定概念模糊。"農民集體"沒有明確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體權力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的真實意愿難以得到真正體現,使一些農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當所有權代言人,為自己牟取利益,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存在現實困難,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實現。
4、沒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權當作農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利,對農民權益的保護現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體的規定。農民的積極性能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實,歸根結底還要落實到法律在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規定上。
5、缺乏必要的矛盾調處機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發生時沒有相應的機構及時調處,有個別糾紛案件已經上升為刑事案件。由土地侵權引發的村民集體上訪案時有發生。大量糾紛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法院審理案件受相應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時審結,往往造成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
三、對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幾點建議
1、提高對以法律形式確認和保護的農村土地承包戶的市場主體地位的認識。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為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證。在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依法、規范、有序地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多種形式的流轉,穩步實現社會化服務與家庭承包經營的緊密結合。
2、保持與時俱進的精神狀態,更新理念和觀念,對農村集體土地推行自主承包。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緩解因為土地承包經營帶來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使農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土地承包經營中得到保障。正視農民對土地的承包使用權,保護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
3、加大對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保護力度,杜絕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法現象。“契約必須被遵守”,這是自羅馬法起就已確立的古老法則,在當代,仍有其意義。土地承包合同的實質是一個物權契約,合同一旦生效,契約一方的承包經營人便取得了土地的部分物權權能,由于物權的位階高,效力強,權利人具有追及力,請求力,排他力和優先力,這都是土地承包權利人權利受侵害時可以依據要求保護的法律理由,解決農村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應特別注重調解工作。
4、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視為農民的財產權,并予以嚴格的法律保護。穩定農民對土地收益的預期。將土地承包權通過法律硬化為一種財產權,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的商品化,促進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有利于鄉村社會的穩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產,它具有明顯的區位性,所以明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也不能一概而論。
5、規范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權利義務,健全土地流轉條件。在適當時機,將已經夫去實際意義的現行土地承包合同,通過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進地區土地承包的經驗,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明晰土地產權關系。從而達到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放活生產者土地經營權的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設立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條件。農民土地承包權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進行流轉。流轉年限必須在二輪承包期內,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權持有者之間流轉;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通過一定民主程序,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流轉。無論是土地在承包權持有者之間進行流轉還是向其它的社會主體流轉,都必須履行土地承包權流轉手續,簽訂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要對土地承包權流轉實施有效管理。
來自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調查 10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與日俱增,案件類型也日益復雜。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余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征地糾紛)之首。在這些糾紛的背后交糅著各種利益沖突和傳統觀念與現代文明的碰撞,農村土地問題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理性思考有關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認真總結這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對于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穩定農村社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筆者所在地區這類案件的類型特點及問題成因,探討審理實務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一些具體問題,并根據一些案例提出了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案件總量明顯增加。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統計顯示,2004年我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4件,2005年受理18件,2006年僅1-5月就已受理23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體訴訟和類似訴訟增多。由于村社組織將集體土地承包給他人后引發糾紛,村民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審理難度大。本院2005年受理了合川市獅灘鎮任家村3社78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糾紛后 ,2006年又分別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兩起同類型案件。此外,2006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門鎮太平村3個社、吉福村5個社、任溝村1個社和水碓村1個社分別訴重慶萬壽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類型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農戶之間的糾紛,也有村組起訴村民或農戶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2005年我院受理的18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村社當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達的33%。村社當被告或因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提高承包費標準,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農戶轉讓承包經營權后另行發包。其中,既有剝奪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土地經營權的違法行為,也有執行當地政策和依約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為。
4、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增多。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緊靠城鎮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伴隨著征地款而引發的分配收益糾紛日益突出。同時,很多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訴請繼續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請求返回承包經營權,但其實質是請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產生的各種補償費。因筆者所在法院轄區自然資源豐富,近年來,隨著轄區內草街水利樞紐工程、富金壩水電站、西師育才學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廠、礦石場的興建,大量糾紛因征地補償費或租地費分配引發。以前因種地無利可圖而漠視甚至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利益的驅動下突然也對其經營權珍視起來。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本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大致有以下幾類:
1、確認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主要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出生、死亡、婚嫁、農轉非、參加工作等變更引起的糾紛。包括:
(1)沒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2)結婚后,戶口未遷出,是否應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
(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學、進城等,戶口也遷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
(5)自動放棄承包地,進城經商務工辦企業,但戶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存在。
2、經營權流轉糾紛。由于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因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頻頻發生。一是轉包轉讓型糾紛。稅改前,種田效益不高,一些農戶將土地讓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地由接受者承擔。現在不僅土地稅費全免,而且國家還倒補貼,原承包戶主張轉包要求被轉讓戶退還其承包地,接收戶主張轉讓不愿退,于是雙方發生糾紛。二是代耕代種型糾紛。以前不少農民棄田荒地,外出務工經商,又不承擔稅費和提留等。村干部為不使稅費落空,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又履行了稅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農戶的計稅面積。現在原承包戶回來了,找代耕戶或村組集體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雙方發生糾紛。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前文已經提到,隨著城市開發建設的加快和城鄉建設的迅猛發展,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逐年增多。需要說明的是,這類糾紛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各類補償費糾紛,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請求土地實際耕種者返回已經領取的土地補償費糾紛,還包括表面上訴請返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因返還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補償費的糾紛。前兩者案件是單純的給付之訴,后者則需要先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其承包經營權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糾紛。一是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費和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類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合同對承包費交納的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二是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如在農業承包合同期限中,發包方將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收回。這類糾紛既有違約,也包含了侵權。三是因承包合同損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請求確認其無效。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經營權侵權糾紛。
(1)違法收回“農轉非”承包地。農戶進入小城鎮落戶后,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土地 。
(2)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強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
(3)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基層政府為搞退耕還林等政績工程,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由村社組織出面進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于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余年,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大混亂。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級合作社,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后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范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出臺,到200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5]法釋6號)的實施,歷經20余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農業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補充,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動緩慢的過程性、滯后性產生矛盾。例如我國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曾經推廣過“兩田制”,而在這種制度被國家認定不利于土地的長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區卻還在積極的繼續施行,與國家政策和法律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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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社會保障。為了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完善,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引導農村土地合理、有序地流轉,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奠定基礎,提供詳細的資料,我們對人和鎮騎龍村、木古村,盤石鎮永安村、石樓村的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土地流轉及土地經營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了4個村,36個農業合作社,農戶1847戶,農業人口6382人,承包面積5451.1畝,其中:田2419.2畝,地2127.9畝,山地及其他904畝。
(一)土地承包“三到戶”情況
土地承包“三到戶”是指承包土地地塊落實到戶、承包合同簽定到戶、土地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調查顯示:
1.土地承包“三到戶”的有1411戶,占調查總戶數的76.3%;耕地面積4395畝,占調查總耕地面積的73.4%,其中:“三到戶”不一致的有487戶,占手續健全戶的34.5%,耕地面積1406畝,占手續健全耕地面積的32%。主要是人和鎮木古村,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書雖發放到戶,但部分村民認為合同、證書上的耕地面積與實際耕地面積存在差異。
2.土地到戶,合同和證書未到戶的有436戶,占調查總戶數的23.7%,耕地面積702.1畝,占調查總耕地面積的26.6%。主要是盤石鎮永安村土地二輪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至今仍未發放到農戶手中。
(二)土地流轉情況
從4個村36個社的調查情況反映,土地流轉的有398戶,占調查總戶數的21.5%,流轉人數為1391人,占調查總承包人口的23.3%,流轉耕地面積503.5畝,占調查總耕地面積的11.07%,其中:流轉田402.3畝,地101.2畝。分別按以下三種形式分類,情況如下:
1.按流轉的形式劃分
(1)土地轉讓的有171戶,占調查流轉戶的43%,轉讓土地人數有599人,轉讓耕地面積270.5畝,占調查流轉面積的53.8%,其中:轉讓田169.3畝,地101.2畝。主要涉及盤石鎮永安村、石樓村全戶外出,耕地轉讓給他人耕種。
(2)土地租賃的有227戶,占調查流轉戶的57%,租賃土地人數有198人,租賃耕地面積233畝,占調查流轉面積的46.2%,其中:租賃田233畝。主要涉及人和鎮騎龍村、木古村,耕地被長江林場租用為苗圃基地。
2.按經濟補償方式劃分
(1)有償流轉的有228戶,占調查流轉戶的57.3%,流轉人數為802人,流轉耕地面積237畝,占調查流轉面積的45.1%,其中:田235畝,地2畝。如人和鎮騎馬村、木古村的233畝耕地由長江林場租賃作苗圃基地后,租賃費為一畝田一年1000斤稻谷,按當年市場價計價。
(2)無償流轉的有170戶,占調查流轉戶的42.7%,流轉人數為595人,流轉耕地面積266.5畝,占土地流轉面積的52.9%,其中:流轉田167.3畝,地99.2畝。土地無償給他人耕種,并由原承包戶承擔每年的稅費。
3.按流轉簽訂合同的形式劃分
(1)簽訂書面合同的有227戶,占調查流轉戶的57%,流轉人數798人,流轉耕地面積233畝,占調查流轉面積的46.2%,其中:田233畝。
(2)按口頭合同流轉的有171戶,占調查總戶數的43%,流轉人數599人,流轉耕地面積270.5畝,占調查流轉面積的53.8%,其中:田169.3畝,地101.2畝。
(三)土地經營情況
從調查的4個村36個社看,土地經營較好的有1386戶,占調查總戶數的75%,承包土地人數4604人,經營較好的耕地面積3938.2畝,占調查土地面積的86.6%,其中:田2092.7畝,地1845.5畝。在土地流轉的398戶,503.5畝耕地中,目前經營情況較好的有397戶,占流轉戶的99.7%,耕地489.5畝,占流轉耕地的97.2%,其中:田332.2畝,地167.3畝。如人和鎮騎龍村,將耕地160畝租賃給長江林場后,加大了對耕地的投入,擴大了規模,實現了林場、農戶雙贏的局面。種“應付田”、半丟荒、全丟荒的有461戶,占調查總戶數的25%,承包土地人數1347人,涉及耕地面積608.9畝,占調查土地面積的13.4%,其中田325.7畝,地283.2畝。
1.種“應付田”的情況
我們將重栽輕管的粗放經營土地現象,叫作種“應付田”。在被調查的農戶中, 種“應付田”的有269戶,790人,占調查總戶數的14.5%,面積509.5畝,占調查面積的11.2%,其中:田320.7畝,地188.8畝。分析產生種“應付田”的主要原因有:
(1)因認為種莊稼不劃算、效益低的有248戶,占種應付田的92.2%,土地面積448.7畝,占種應付田的88%,其中:田280.2畝,地168.5畝。
(2)因有外出打工或本地務工收入而疏于管理的有21戶,占種應付田的7.8%,土地面積60.8畝,占種應付田的12%,其中:田40.5畝,地20.3畝。
2.土地半丟荒情況
土地半丟荒的涉及190戶,548人,占調查總戶數的10.2%,半丟荒土地面積為92.2畝,占調查面積的'2%,主要涉及盤石鎮石樓村、人和鎮騎龍村,被丟荒的土地全為旱地。土地半丟荒,原因是農戶的部分貧脊、低產、偏遠的坡耕地,投入高產出少,因此僅種植大春作物一季。
3.土地全丟荒情況
土地全丟荒涉及2戶,9人,占調查總戶數的0.1%,全丟荒土地面積為7.2畝,占調查總面積的0.15%,其中:田5畝,地2.2畝。土地全丟荒的主要原因是農戶全家外出打工或經商,承包土地無人耕種,農戶不愿丟失土地,而又無人可轉包,造成土地全部荒蕪。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土地承包“三到戶”的問題
1.承包手續不健全,使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土地二輪承包過程中,部分村社干部認識不到位,工作上怕麻煩等原因,致使二輪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書至今仍堆放在鄉鎮或村委會,沒下發到農戶手中,嚴重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貫徹落實。如盤石鎮永安村,由于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涉及到外遷移民,土地經營權證書一直未發放到農戶手中。
2.土地經營權證書與農戶實際承包土地面積存在差異。農戶在承包后,由于新修村、組級公路或新修農田水利設施等村社公益事業毀占了部分承包耕地,而造成農戶實際承包土地面積與土地經營權證書上的面積不一致。
(二)土地流轉中的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效果較好,不僅提高了土地資源利用率,推進農村土地規模化進程,而且對促進農民收入的增長,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農村土地流轉運作不規范
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多種多樣,有轉讓、租賃、轉包等多種形式,目前,這些方式既沒有按土地流轉的規范程序操作,也沒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監督實施,導致土地流轉運作不規范、無人管理。
2.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不規范
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方式五花八門,有書面的,也有口頭的,有的甚至什么也沒有,即使簽訂流轉合同,合同也不夠規范,有關合同條款標的物不夠明確,約束力不強,易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3.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因素多:
(1)農民固有的“戀地”情結很難消除。有的農民長期在外務工經商,寧愿送人代耕、拋荒或種應付田,也不愿把土地流轉給別人,認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害怕流轉后掉了自己的飯碗等;
(2)少數農戶已在非農產業找到了自己的謀生門路,不愿再承包土地,轉移不出去,退還集體因稅費原因和土地太分散,集體不愿接受等。
4.不規范流轉易引發承包合同糾紛。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
(1)承包戶長期外出務工,將土地轉包給本村社以外的農戶耕種,而引起本村社農戶不滿,產生流轉合同糾紛;
(2)有的農戶全家外遷進城定居,并將房子賣給鄉外的農戶后,購房方受讓該農戶的土地進行耕種。購方通過不完全正規渠道又將戶口遷移至該村組,引起當地農戶意見,認為該農戶占有了本村組的耕地資源,讓等輪候缺承包土地的本社人口失去了一次機會。同時認為這種整戶轉讓的土地比實際丈量劃地的面積多,遷入農戶占了便利,存在糾紛的隱患。
(三)土地經營中的問題
1.土地經營缺乏新穎性,傳統農業觀念仍然普遍。
我縣自實施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以來,通過土地流轉出現了一些種養殖業大戶,如人和鎮的苗圃場,水口鄉的大棚蔬菜,蓮花鄉的早熟桃園等等,形成了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土地經營效益好。但絕大部分農村農業結構調整不明顯,傳統農業仍占主要地位,對所經營的土地缺乏積極性,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下降,對土地投入少,掠奪性經營較普遍。
2.土地經營缺乏科技手段和未向種田能手集中。
農村中大部分青壯年外出打工,土地由在家的婦女、老人、兒童種植,由于勞力的缺乏和科學種田知識的欠缺,造成土地粗放經營,而農村信息不靈,也使農民的種植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導致農產品賣難,也不同程度損傷了農民經營土地的積極性。
(四)承包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1.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名存實忘,由于鄉鎮農經站并入農業服務中心后,鄉鎮農經職能弱化,鄉鎮黨委政府沒有落實工作經費和指派專人負責,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土地流轉的指導缺乏。
2.縣里沒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對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手段缺乏。
3.全縣缺乏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樣式,不規范的合同因條款不齊易造成傷農事件和合同糾紛。
三、建議
(一)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貫徹。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關系新時期農業、農村和農民工作的重要法律,認真學習施行這部法律,是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任務,各地在宣傳的同時,必須結合實際,進一步穩定農村的基本政策,穩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和發展農民的根本利益。
(二)建立健全各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土地流轉管理指導機構。
鄉鎮應盡快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和土地流轉管理指導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鄉鎮的承包合同的鑒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的監督實施以及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解。同時,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文本,審查鑒證合同內容,妥善保管好各種合同檔案和調解協議書。
(三)盡快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工作。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中,大多數鄉鎮按照要求,早已完成此項工作,但少數地方由于種種原因,仍存在著沒簽土地承包合同和沒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的現象,因此,這些鄉鎮應盡快完成此項工作,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在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前提下,嚴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嚴格掌握政策界限,不能放任自流,鄉鎮政府要加強引導,不得用過硬的行政干預,強迫流轉,切實維護效益與公平的原則,確保土地使用權流轉規范、有序進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申報、登記、鑒證制度。
進行土地流轉時轉入方和轉出方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后,報鄉鎮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登記。村委會應督促和指導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并報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土地流轉合同應按統一的格式,如果發生合同糾紛,村委會和承包合同管理機構要及時調解。
(六)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金制度。
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后,業主每年應交納一定數量的風險保證金,以防范業主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無法履約的情況發生。如合同到期無糾紛發生,風險保證金如數退回。
(七)建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
依托縣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建立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
(八)積極鼓勵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流轉,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
各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應積極鼓勵多樣化的流轉形式,積極引導多元化的流轉主體參與,努力探xx縣、鄉、村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機構及土地信托服務中心(服務站),加速土地流轉,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民收入。
(九)為切實搞好全縣《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貫徹,積極探索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的經驗和辦法,建議縣里搞一個鄉鎮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土地流轉管理的試點。試點內容包括:
1.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使之家喻戶曉;
2.建立健全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
3.成立鄉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辦公室;
4.健全土地二輪承包檔案資料;
5.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及手續;
6.統一土地經營流轉合同文本;
7.探索引導農戶搞好土地流轉,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辦法;
8.探索加強土地流轉、實現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辦法,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9.探索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及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加速土地流轉,提高農民收入;
10.通過試點出臺全縣土地流轉指導管理辦法,推動全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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